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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江都易王非以景帝二年,立為汝南王二年,徙江都,二十八年薨。
子王建以元朔二年嗣位。
由景帝二年下迄武帝元朔二年,正合二十八年之數,則易王二十一年,當武帝建元六年。
以《颛顼曆》推之,是年距入辛亥蔀三年,積月三十七,閏餘二,積日一千零九十二,小餘六百零五,大餘十二,得癸亥為正月朔。
由是遞推,則七月庚申朔,八月庚寅朔,十七日丙午,是“庚申”确為“庚寅”之訛。
盧氏所改,蓋據本傳,非立廿七年為說,以二十一年當元光元年。
然與初封之歲不合也。
《漢書·律曆志》載三統術謂,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此就《三統曆》校之也。
顧氏觀光謂,《占經》所載魯曆,積年少三千六十年,則魯曆自庚子起元,下迄開元二年,當積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三百九十四算外。
《占經》舊文作二百七十六萬一千三百三十四算外。
今依是術推之,《三統曆》庚戌起元之年,即魯曆入第五百七十五元第二紀二十蔀之第四十七年。
是年《三統曆》至朔同日,閏在歲前,魯曆則閏餘十八,閏在正月後。
故凡魯曆入蔀之年,三統置閏,均在歲前十一月後。
如魯桓公十一年,魯曆入己酉蔀,而桓公十年三統置閏在十一月後,文公二年魯曆入戊子蔀,襄公二十四年入丁卯蔀,而文公元年襄公二十三年,三統置閏均在十一月後,是其例。
以《三統曆》校之,則魯曆蔀首均為三統閏餘一之歲。
故子駿以是為譏,至于魯曆本術,固亦以至朔同日,無閏餘之歲為蔀首也。
又《唐書·曆志》載,一行《中氣議》雲,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
又推日蝕,密于殷術,其以閏餘一為蔀首,亦取合于當時也。
章首當作蔀首。
又《日度議》雲,祖沖之、張胄玄促上章,歲至太初元年,沖之以癸亥雞鳴冬至,而胄玄以癸亥日出,欲令合于甲子,而适與魯曆相會。
自此推僖公五年,魯曆以庚戌冬至,而二家皆以甲寅。
今考僖公五年,魯曆距入己酉蔀九年,積月五百六十八,閏餘十八,積日一萬六千七百七十三,小餘四百八十八,大餘三十三,得壬午為天正朔,而周曆是年則以辛亥為天正朔,至朔同日。
具見《五經算術》。
此即一行所謂後周曆而朔也。
又以月餘二十一乘入蔀年,如四而一得氣,大餘二百四十一,小餘二,氣大餘滿旬,周去之得一。
命起己酉算外,适得庚戌為冬至,周曆得氣,大餘四十七,此指滿旬周去後之數。
小餘一,冬至适為辛亥,此即一行所謂先周曆四分日之三也。
小餘滿四,從氣大餘,魯曆若加小餘,三則至,與周曆同日,今較周曆減其三,故曰:周曆四分日之三也。
惟歲前周曆朔,小餘系二百三十五。
見《五經算術注》。
較之魯曆當減“二百五十三”。
一行謂,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之”字以下三字确為訛文。
一行《合朔議》又以魯曆校春秋晦朔。
今以魯曆推之,大抵均符。
惟僖五年九月己卯晦,于魯曆當為八月。
一行以為與經合,蓋偶誤耳。
乃汪氏日桢《古今推步諸術考》于一行所解魯曆未克诠明,亦其疏也。
《史記·天官書》曆術甲子篇,王應麟以為非太初是也,以為古曆則非。
近王氏引之以為殷術,成氏蓉鏡又以為即太初術,其說均非。
此曆界颛顼、太初之間,乃《颛顼曆》既廢,《太初曆》未行之曆也。
蓋公孫卿等所改曆,僅改《颛顼曆》積年以定統法,至于氣、朔、大小餘之數,仍承前曆,故朔,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氣大餘十五,小餘七,悉與《颛顼曆》相同。
曆書載武帝诏謂,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已詹其更,以七年為太初元年,曆書又雲,封泰山,因诏禦史。
據《漢書·武紀》,帝幸泰山在歲首十月,則此诏班于冬至前,《武紀》又言,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為歲首,則五月以前,均行此曆,雖較《太初曆》為疏,然歲陰紀歲之法,置閏密疏之次,惟此特詳。
又章蔀歲首,鹹在冬至,亦與《颛顼曆》不同,則此亦古曆之一矣。
惜《天官書》記其法未若《漢志》載三統之詳,此後儒所由滋異說欤! 西漢器兼志月日者,舍王莽所造諸器外,丞相府漏壺銘有六年三月己亥之文,丙午鈎銘有“六年五月丙午”之文。
然造自何帝之時,今莫克考。
其可考者,薛氏款識載有蓮勺爐,其銘文雲,五鳳二年正月己醜,是年為漢宣帝十九年。
據《通鑒目錄》所推《太初曆》,是年正月戊寅朔,則己醜确為十二日,其非赝器甚明。
又阮氏《積古齋款識》載有陽泉使舍薰爐,其銘文雲,五年六安十三年正月乙未,上捝四字,考《漢書·諸侯王表》,六安恭王慶以元狩二年封子夷王,以始元四年嗣位,傳雲,夷王立十年,是也。
《表》作十四年,衍“四”字。
孫缪王以本始元年嗣位。
傳雲缪王立二十二年,非表作二十三年,是也。
缪王十三年當宣帝神爵元年,據《宣帝本紀》,神爵改元在是年三月,則三月以前仍稱元康五年,是即此爐造制之年也。
是年正月癸未朔,十三日乙未,“五年”以上當有“元康”二字,昭然明矣。
子王建以元朔二年嗣位。
由景帝二年下迄武帝元朔二年,正合二十八年之數,則易王二十一年,當武帝建元六年。
以《颛顼曆》推之,是年距入辛亥蔀三年,積月三十七,閏餘二,積日一千零九十二,小餘六百零五,大餘十二,得癸亥為正月朔。
由是遞推,則七月庚申朔,八月庚寅朔,十七日丙午,是“庚申”确為“庚寅”之訛。
盧氏所改,蓋據本傳,非立廿七年為說,以二十一年當元光元年。
然與初封之歲不合也。
《漢書·律曆志》載三統術謂,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此就《三統曆》校之也。
顧氏觀光謂,《占經》所載魯曆,積年少三千六十年,則魯曆自庚子起元,下迄開元二年,當積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三百九十四算外。
《占經》舊文作二百七十六萬一千三百三十四算外。
今依是術推之,《三統曆》庚戌起元之年,即魯曆入第五百七十五元第二紀二十蔀之第四十七年。
是年《三統曆》至朔同日,閏在歲前,魯曆則閏餘十八,閏在正月後。
故凡魯曆入蔀之年,三統置閏,均在歲前十一月後。
如魯桓公十一年,魯曆入己酉蔀,而桓公十年三統置閏在十一月後,文公二年魯曆入戊子蔀,襄公二十四年入丁卯蔀,而文公元年襄公二十三年,三統置閏均在十一月後,是其例。
以《三統曆》校之,則魯曆蔀首均為三統閏餘一之歲。
故子駿以是為譏,至于魯曆本術,固亦以至朔同日,無閏餘之歲為蔀首也。
又《唐書·曆志》載,一行《中氣議》雲,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
又推日蝕,密于殷術,其以閏餘一為蔀首,亦取合于當時也。
章首當作蔀首。
又《日度議》雲,祖沖之、張胄玄促上章,歲至太初元年,沖之以癸亥雞鳴冬至,而胄玄以癸亥日出,欲令合于甲子,而适與魯曆相會。
自此推僖公五年,魯曆以庚戌冬至,而二家皆以甲寅。
今考僖公五年,魯曆距入己酉蔀九年,積月五百六十八,閏餘十八,積日一萬六千七百七十三,小餘四百八十八,大餘三十三,得壬午為天正朔,而周曆是年則以辛亥為天正朔,至朔同日。
具見《五經算術》。
此即一行所謂後周曆而朔也。
又以月餘二十一乘入蔀年,如四而一得氣,大餘二百四十一,小餘二,氣大餘滿旬,周去之得一。
命起己酉算外,适得庚戌為冬至,周曆得氣,大餘四十七,此指滿旬周去後之數。
小餘一,冬至适為辛亥,此即一行所謂先周曆四分日之三也。
小餘滿四,從氣大餘,魯曆若加小餘,三則至,與周曆同日,今較周曆減其三,故曰:周曆四分日之三也。
惟歲前周曆朔,小餘系二百三十五。
見《五經算術注》。
較之魯曆當減“二百五十三”。
一行謂,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之”字以下三字确為訛文。
一行《合朔議》又以魯曆校春秋晦朔。
今以魯曆推之,大抵均符。
惟僖五年九月己卯晦,于魯曆當為八月。
一行以為與經合,蓋偶誤耳。
乃汪氏日桢《古今推步諸術考》于一行所解魯曆未克诠明,亦其疏也。
《史記·天官書》曆術甲子篇,王應麟以為非太初是也,以為古曆則非。
近王氏引之以為殷術,成氏蓉鏡又以為即太初術,其說均非。
此曆界颛顼、太初之間,乃《颛顼曆》既廢,《太初曆》未行之曆也。
蓋公孫卿等所改曆,僅改《颛顼曆》積年以定統法,至于氣、朔、大小餘之數,仍承前曆,故朔,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氣大餘十五,小餘七,悉與《颛顼曆》相同。
曆書載武帝诏謂,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已詹其更,以七年為太初元年,曆書又雲,封泰山,因诏禦史。
據《漢書·武紀》,帝幸泰山在歲首十月,則此诏班于冬至前,《武紀》又言,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為歲首,則五月以前,均行此曆,雖較《太初曆》為疏,然歲陰紀歲之法,置閏密疏之次,惟此特詳。
又章蔀歲首,鹹在冬至,亦與《颛顼曆》不同,則此亦古曆之一矣。
惜《天官書》記其法未若《漢志》載三統之詳,此後儒所由滋異說欤! 西漢器兼志月日者,舍王莽所造諸器外,丞相府漏壺銘有六年三月己亥之文,丙午鈎銘有“六年五月丙午”之文。
然造自何帝之時,今莫克考。
其可考者,薛氏款識載有蓮勺爐,其銘文雲,五鳳二年正月己醜,是年為漢宣帝十九年。
據《通鑒目錄》所推《太初曆》,是年正月戊寅朔,則己醜确為十二日,其非赝器甚明。
又阮氏《積古齋款識》載有陽泉使舍薰爐,其銘文雲,五年六安十三年正月乙未,上捝四字,考《漢書·諸侯王表》,六安恭王慶以元狩二年封子夷王,以始元四年嗣位,傳雲,夷王立十年,是也。
《表》作十四年,衍“四”字。
孫缪王以本始元年嗣位。
傳雲缪王立二十二年,非表作二十三年,是也。
缪王十三年當宣帝神爵元年,據《宣帝本紀》,神爵改元在是年三月,則三月以前仍稱元康五年,是即此爐造制之年也。
是年正月癸未朔,十三日乙未,“五年”以上當有“元康”二字,昭然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