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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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度。

    數起牛初算外,合晨在鬥二十五度後。

    較之用《三統》本術所得正同。

    惟欲求度餘仍當用本術耳。

     賈侍中解《春秋》内外傳亦宗《三統》。

    今即解外傳者考之,《晉語》雲,十月惠公卒。

    十二月,秦伯納公子。

    韋注雲,内傳魯僖二十三年九月,晉惠公卒,而此雲十月。

    賈侍中以為閏餘十八,閏在十二月後,魯失閏為正月,晉以九月為十月,而置閏也。

    又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

    韋注雲,文公元年,魯僖二十四年。

     賈侍中雲:是月閏,以三月為四月,故曰春,而不言其月,明四月為春分之月也。

    所引賈說,解者多歧。

    今考魯僖二十三年于《三統》當閏十二月,次年正月至朔同日。

    賈雲,閏餘十八,閏在十二月後者,謂二十三年十二月閏餘積至十八,故置閏當在次月,非謂二十三年歲首其閏餘已達十八也。

    此即侍中宗《三統》之證,其曰魯失閏為正月者,謂魯曆失閏,誤以二十三年閏月為二十四年正月也。

     其曰晉以九月為十月而置閏者,謂是年晉曆先魯一月。

    内傳書晉惠之卒,據魯曆言,外傳則據晉曆。

    故一書九月,一書十月也。

    晉曆又于十月後置閏,故晉曆十二月于魯曆亦為十二月。

    其曰是月閏,以三月為四月者,雖語有訛捝,亦據《三統》為說,蓋内傳所雲,三月己醜晦,公宮火。

    于《三統》當為三月朔。

    既以時曆失閏,誤先一月,而外傳所雲,至自王城更在己醜之後。

    于三統雖為三月,于時曆應稱四月,而外傳仍書為春,賈君本之,因知時曆置閏即在三月後,“以”字之上疑捝“不”字,謂是月置閏,不以《三統》之三月為四月,故仍稱春也。

    由是而言,則侍中說内傳,亦宗《三統》可以援是而推矣。

    韋注解晉語歲星所在,亦用《三統》超乘說,将以己醜焚公宮,注雲:己醜,魯僖二十四年三月朔,時以為三月晦,與《三統》亦合。

    惟甲午軍于盧柳,注雲:魯僖二十四年二月六日,又歲在壽星,節注雲:魯僖二十七年,歲在鹑火,二十八年,歲複在壽星,晉文公伐衛。

    正月六日戊申,取五鹿所。

    《釋名》與《三統》及六日均不合,不可考矣。

     《晉書·律曆志》謂:漢末宋仲子集七曆以考《春秋》。

    近羅氏士琳師其意作《春秋朔閏異同》,尋繹其書,厥失有二。

    《颛顼曆》及《夏曆》均從夏正,故章蔀紀首鹹在立春。

    黃帝《三統》、殷、周、魯各曆,均從周正,故章蔀經首鹹在冬至,二者不同。

    春秋時曆亦用周正,起子月,則凡曆術起寅月者,用以譜春秋月日,均當先二月起算。

    羅書弗然,其失一也。

    春秋時曆,閏失厥準,與七曆有定術不同,時曆僅失一閏,固與七曆參差,若失二閏,日名雖符,月乃迥異,羅書于時曆失二閏者,不複比勘後先,證其先七曆二月轉據日名之偶合,以為七曆與符,或以為僅差一二日,其失二也。

    自嗣以外,魯曆積年,羅據《開元占經》為說。

    然《占經》有訛字,羅未克知。

    《占經》雲,魯曆上元庚子至今開元三年二百七十六萬一千三百三十四算外。

    顧觀光謂少三千六十年,其說是也。

    據顧說,則《占經》舊文本作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三百九十四算外,今以魯隐元年距算減之,得積年二百七十六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年,滿元法之餘四千一百五十九,以紀法除之,得二不盡一千一百一十九,依次命入第三紀十五蔀庚午第五十五年,命起甲子算外,得己未,積月六百八十閏,餘五,積日二萬零八十,小餘九百二十,大餘四十,得庚戌,為正月朔,不必如羅氏别立加減之法也。

    嗣有考《春秋》朔閏者,其勿為羅所囿乎! 包氏慎言《春秋公羊傳曆譜》,誤減殷曆日餘之數,謂日餘一百六十六,故所推之閏及分至,鹹因是而訛。

    如魯隐元年距入癸酉蔀九年,以二十一乘之,如四而一得氣,大餘四十七,小餘一,以一百六十八乘之,如三十二而一亦得氣,大餘四十七,小餘八,前法以小餘滿四從大餘,後法以滿三十二從大餘,故得八與得一相當。

    李淳風《五經算術注》載推僖五年日至之法雲,置前推月朔積年九百六十九算外,以餘數二十一乘之,得二萬三百四十九為實,以度分母四除之,得五千八十七,為積月不盡一為小餘,以六十除積日,得八十四乘之,取不盡四十七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辛亥冬至。

     又《算術》正文記求次氣法曰:加大餘十五,小分二十一,小分滿氣法,二十四從小餘一,小餘滿四,從大餘一,大餘滿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次氣日。

    如是一加得一氣,其法雖據周曆言,竊以黃帝、颛顼、夏、殷、魯各曆其推求二十四氣術亦與同。

    蓋置二十一為除數,乘入蔀年得數若幹,如度分母四而得一,所得之數即為積日,不盡者,為氣小餘,積日滿旬,周六十去之,不盡若幹為氣大餘,命起所入蔀之名算外,即為冬至。

    若八倍其所餘之數,得一百六十八,為日餘以乘入蔀日,得數若幹,如中法三十二而一,以所得之數為積日,不盡者,為氣小餘,積日滿旬,周去之不盡若幹為氣大餘,所求冬至之日與前法符。

    命大餘起癸酉算外,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