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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鄭分。
莊公三十年交在七月望後,經書九月庚午朔,日食。
子駿以為八月秦周分。
成公十七年交在八月晦,經書十二月丁巳朔,日食。
子駿以為九月周楚分。
昭公七年交在三月望後,經書四月甲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二日舊作月,從錢說改。
魯衛分。
此皆交在望後,食在後月者也。
自是以外,有交在望後而食在本月者,亦有交在望前而日食在晦,或在後月者。
如僖公十五年交在二月終,經書五月,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朔齊越分。
文公十五年交在四月望後,經書六月辛醜朔,日食。
子駿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襄公十五年交在五月望後,經書八月丁巳,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襄公二十三年交在前年十二月望後,經書十二月辛酉朔,日食。
子駿以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定公十二年交在十月終,經書十一月丙寅朔,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舊作十二月,從錢氏說改。
二日楚鄭分。
此均交在望後,而日食不在後月者也。
桓公十七年交在九月望前,經書十月朔,日食。
子駿以為楚鄭分。
莊公十七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三月,日食。
子駿以為晦魯衛分。
宣公十八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六月癸卯,日食。
子駿以為三月晦朓魯衛分。
此均交在望前,而日食轉在月終及後月者也。
蓋子駿說《春秋》日食,先推食月,若有食之月距入限不僅十五日,自系當時推驗之疏。
如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日食。
子駿以為七月秦晉分。
冬十月庚辰朔,又食。
子駿以八月秦周分。
實則是年交在六月終,當有食者,僅七月。
又襄公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魯趙分。
八月癸巳朔,又食。
子駿以為六月晉趙分。
實則是年交在五月初,當有食者僅五月。
由是而言,則東周之世,日官、日禦推步失方,《春秋》因其文而著之,子駿即以經文所著者,以《三統》推其月日,其有不書朔與日者,則援據是年所著日名,後先互證,不以距入限遠近相繩,是亦缺疑之達例。
然統觀終始,孔疏所述,驗者究占其多,斯固古曆成法,而為《三統》所遵者也。
惟今本《漢志》恒出後儒之臆改,或由刊本之訛。
如宣公八年交在八月望前,經書七月甲子,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二日楚鄭分。
宣公十年交在二月初,經書七月丙辰,日食。
子駿以為二日汪本作“日”,他本均作“月”。
然用“月”與下分野不合,錢亦以作月為誤。
魯衛分。
昭公十七年,交在七月望前,經書六月甲戌朔,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舊作六月二日,今以《三統》推之,六月無甲戌,且與下分野不合。
王引之改“六”為“五”,然五月二日又為乙亥。
臧壽恭并删,“二月”二字,與曆及分野合,姑從之。
魯趙分。
昭公二十四年交在三月望後,經書五月乙未朔,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魯趙分。
昭公三十一年交在十月望後,經書十二月辛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二日或作月。
宋燕分。
定公十五年交在九月望前,經書八月庚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六月晉趙分。
此均訛舛莫可究诘者也。
惟哀公十四年交在五月望後,經書五月庚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三月二日齊衛分。
夫庚申雖為三月朔,然五月二日亦為庚申,是“三月”二字為衍文,齊衛當作“魯趙”,此亦交在望後而食在望前者,臧以“二日”為衍文,似非。
此則刊本之确訛者矣。
考《漢志》又言,左氏以為朔十六,桓三年,一也。
十七年,二也。
莊三十年,三也。
僖五年,四也。
文元年,五也。
成十七年,六也。
襄二十年,七也。
二十一年,比食,八也,九也。
二十四年,比食,十也,十一也。
二十七年,十二也。
昭十五年,十三也。
十七年,十四也。
二十二年,十五也。
定十五年,十六也。
錢氏謂,十六當作十七,此未知下有不書“日者”二之文耳。
二日十八,隐三年,一也。
莊二十五年,二也。
二十六年,三也。
僖十二年,四也。
文十五年,五也。
宣八年,六也。
十年,七也。
成十六年,八也。
襄十四年,九也。
十五年,十也。
二十三年,十一也。
照七年,十二也。
二十一年,十三也。
二十四年,十四也。
三十一年,十五也。
定五年,十六也。
十二年,十七也。
哀十四年,十八也。
王氏不數哀十四年,非。
晦一,此指宣十七年之食言,若莊十八年之食,則歸入不書日之條,非訛也。
不書日者二,案此當作不書“朔”與“日”者二。
蓋桓十七年十月朔,日食,子駿亦歸入書朔之條,此僅指不書日并不書朔者言。
莊十八年,一也。
僖十五年,二也。
舊說并非。
以今本《漢志》較之,數或不合,雖屢經近儒校定,然果合子駿之舊文與否,固未可知也。
子駿說《春秋》日食,謂日所躔而有變,則分野之國失政者受之。
所著《三統曆》于合晨所在之星,推法特詳。
近臧氏壽恭著《春秋左氏古義》複援據其法,以推合晨時所入星度。
惟厥法紛繁,不得不更以捷術。
竊以《三統》求星度法,均從牛初起算,而冬至之日,日在牛初,知合晨去冬至若幹日,即知合晨時所入星度為距牛初若幹度之星。
如隐公二年冬至當正月二十一日。
三年正月朔,上距冬至為日三百六十六,則是日合晨所在星其距牛初亦達三百六
莊公三十年交在七月望後,經書九月庚午朔,日食。
子駿以為八月秦周分。
成公十七年交在八月晦,經書十二月丁巳朔,日食。
子駿以為九月周楚分。
昭公七年交在三月望後,經書四月甲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二日舊作月,從錢說改。
魯衛分。
此皆交在望後,食在後月者也。
自是以外,有交在望後而食在本月者,亦有交在望前而日食在晦,或在後月者。
如僖公十五年交在二月終,經書五月,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朔齊越分。
文公十五年交在四月望後,經書六月辛醜朔,日食。
子駿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襄公十五年交在五月望後,經書八月丁巳,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襄公二十三年交在前年十二月望後,經書十二月辛酉朔,日食。
子駿以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定公十二年交在十月終,經書十一月丙寅朔,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舊作十二月,從錢氏說改。
二日楚鄭分。
此均交在望後,而日食不在後月者也。
桓公十七年交在九月望前,經書十月朔,日食。
子駿以為楚鄭分。
莊公十七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三月,日食。
子駿以為晦魯衛分。
宣公十八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六月癸卯,日食。
子駿以為三月晦朓魯衛分。
此均交在望前,而日食轉在月終及後月者也。
蓋子駿說《春秋》日食,先推食月,若有食之月距入限不僅十五日,自系當時推驗之疏。
如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日食。
子駿以為七月秦晉分。
冬十月庚辰朔,又食。
子駿以八月秦周分。
實則是年交在六月終,當有食者,僅七月。
又襄公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魯趙分。
八月癸巳朔,又食。
子駿以為六月晉趙分。
實則是年交在五月初,當有食者僅五月。
由是而言,則東周之世,日官、日禦推步失方,《春秋》因其文而著之,子駿即以經文所著者,以《三統》推其月日,其有不書朔與日者,則援據是年所著日名,後先互證,不以距入限遠近相繩,是亦缺疑之達例。
然統觀終始,孔疏所述,驗者究占其多,斯固古曆成法,而為《三統》所遵者也。
惟今本《漢志》恒出後儒之臆改,或由刊本之訛。
如宣公八年交在八月望前,經書七月甲子,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二日楚鄭分。
宣公十年交在二月初,經書七月丙辰,日食。
子駿以為二日汪本作“日”,他本均作“月”。
然用“月”與下分野不合,錢亦以作月為誤。
魯衛分。
昭公十七年,交在七月望前,經書六月甲戌朔,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舊作六月二日,今以《三統》推之,六月無甲戌,且與下分野不合。
王引之改“六”為“五”,然五月二日又為乙亥。
臧壽恭并删,“二月”二字,與曆及分野合,姑從之。
魯趙分。
昭公二十四年交在三月望後,經書五月乙未朔,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魯趙分。
昭公三十一年交在十月望後,經書十二月辛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二日或作月。
宋燕分。
定公十五年交在九月望前,經書八月庚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六月晉趙分。
此均訛舛莫可究诘者也。
惟哀公十四年交在五月望後,經書五月庚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三月二日齊衛分。
夫庚申雖為三月朔,然五月二日亦為庚申,是“三月”二字為衍文,齊衛當作“魯趙”,此亦交在望後而食在望前者,臧以“二日”為衍文,似非。
此則刊本之确訛者矣。
考《漢志》又言,左氏以為朔十六,桓三年,一也。
十七年,二也。
莊三十年,三也。
僖五年,四也。
文元年,五也。
成十七年,六也。
襄二十年,七也。
二十一年,比食,八也,九也。
二十四年,比食,十也,十一也。
二十七年,十二也。
昭十五年,十三也。
十七年,十四也。
二十二年,十五也。
定十五年,十六也。
錢氏謂,十六當作十七,此未知下有不書“日者”二之文耳。
二日十八,隐三年,一也。
莊二十五年,二也。
二十六年,三也。
僖十二年,四也。
文十五年,五也。
宣八年,六也。
十年,七也。
成十六年,八也。
襄十四年,九也。
十五年,十也。
二十三年,十一也。
照七年,十二也。
二十一年,十三也。
二十四年,十四也。
三十一年,十五也。
定五年,十六也。
十二年,十七也。
哀十四年,十八也。
王氏不數哀十四年,非。
晦一,此指宣十七年之食言,若莊十八年之食,則歸入不書日之條,非訛也。
不書日者二,案此當作不書“朔”與“日”者二。
蓋桓十七年十月朔,日食,子駿亦歸入書朔之條,此僅指不書日并不書朔者言。
莊十八年,一也。
僖十五年,二也。
舊說并非。
以今本《漢志》較之,數或不合,雖屢經近儒校定,然果合子駿之舊文與否,固未可知也。
子駿說《春秋》日食,謂日所躔而有變,則分野之國失政者受之。
所著《三統曆》于合晨所在之星,推法特詳。
近臧氏壽恭著《春秋左氏古義》複援據其法,以推合晨時所入星度。
惟厥法紛繁,不得不更以捷術。
竊以《三統》求星度法,均從牛初起算,而冬至之日,日在牛初,知合晨去冬至若幹日,即知合晨時所入星度為距牛初若幹度之星。
如隐公二年冬至當正月二十一日。
三年正月朔,上距冬至為日三百六十六,則是日合晨所在星其距牛初亦達三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