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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置一閏,二十八年二月後。
時曆轉置二閏也。
一在二十八年三月前,故二十八年經: 三月甲寅于《三統》為二月朔,四月丁未于《三統》為閏二月二十四日,僅差二月,不差三月也。
一在三十年四月前,故三十年傳,四月丙辰于《三統》為四月十五日,僅差一月也。
約陳斯例,馀可例求。
其有疑莫能谙者,亦有數事,如隐九年經,三月癸酉,大雨震電,庚辰,大雨雪。
後先互勘,是年時曆,仍先《三統》一月,則癸酉、庚辰于《三統》均為二月。
乃《五行志中》之上引子駿說雲:三月癸酉,于曆春分後一日始,震電之時也。
考是年《三統》,春分在四月十一日。
如子駿說,則是《三統》轉先時曆一月也。
此可疑者一。
莊十八年,王三月,日食。
《五行志下》之下引子駿說,以為晦,魯衛分。
如彼說,則是年時曆與《三統》符。
乃十九年本傳,又有六月庚申之語,于《三統》為五月十六日,是時曆已先一月。
然莊公十八、十九二年,《三統》均無閏月,不得以時曆為失閏。
此可疑者二。
僖五年傳: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時曆與《三統》同。
又十二月丙子,晉滅虢。
傳言日在尾,月在策,鹑火中,于三統亦為十二月。
乃經雲:九月戊申朔,日食。
《五行志下》之下引子駿說,以為七月秦晉分,不以為九月二日。
此可疑者三。
僖十五年經,夏五月,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朔,則時曆較《三統》差三月。
然十六年經,正月隕石。
《五行志下》之下引子駿說雲:“正月,日在星紀,厭在玄枵。
”則次年時曆又符《三統》。
然數月之中,奚能增閏至三?此可疑者四。
若斯之說,其由子駿考證之疏,抑子駿之意,以為經文傳寫互訛,今不克考。
然漢儒治《左氏》,均宗《三統》,服君《解誼》,遵守尤笃。
如《周禮·春官》疏引服注,龍度天門,即用《三統》超乘說。
又昭二十年,日南至。
孔疏引服說雲:梓慎知失閏,二月冬至,杜台卿《玉燭寶典》十二引文元年閏三月,非禮。
又引服注雲:周三月、夏正月,是歲距僖公五年辛亥歲三十年,當作二十九年。
蓋杜所據為誤本。
閏餘十三,正月小雪,閏當在十一月後。
均用子駿說,是服君亦以時曆置閏,恒舛誤也。
其以《三統》為至疏,蓋自杜預長曆始也。
《漢書·律曆志》載“三統術”雲:推月食置,會餘歲積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
百三十五數所得,起其正算外,則食月也。
加時在望日沖辰,錢氏大昕《三統術衍》謂:推日食亦用此法。
其說是也。
《左傳》襄二十四年,孔疏雲:《漢書·律曆志》載劉歆“三統”之術,以為五月。
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乃為一交,交在望前朔,則日食。
望,則月食。
交在望後望,則月食。
後月朔,則日食。
案加至十一有奇,已盈百三十五,為交在望前。
加至十二以上,始百三十五為交在望後。
交正在朔,則日食。
既前後望,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
既前後望,不食。
李氏銳《三統術注》謂“三統”本術無此法,其說非也。
孔疏所雲,乃子駿《春秋》逸說,試即《五行志下》之下所載子駿語勘之,如隐公三年,日月相交,在正月望前,經書二月己巳,日食。
子駿以為正月二日燕越或本作趙,錢大昕《三史拾遺》已辨之。
分。
桓公三年,交在六月望前,經書七月朔,日食。
子駿以為六月趙與晉分。
莊公二十五年,交在五月望前,經書六月辛未朔,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僖公五年交在七月望前,經書九月戊申、朔,日食。
子駿以為七月秦晉分。
僖公十二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三月。
《漢志》引有朔字,王引之以為衍。
見《讀書雜志》。
庚午,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漢志》汪本作三月,誤。
齊衛分。
文公元年交在正月望前,經書二月癸亥,日食。
子駿以為正月朔燕趙分。
成公十六年交在四月望前,經書六月丙寅朔,日食。
子駿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襄公十四年交在前年十二月望前,經書二月乙未朔,日食。
子駿以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襄公二十年交在八月望前,經書十月丙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八月秦周分。
襄公二十七年交在九月望前,經書十二月乙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九月周楚分。
昭公十五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六月丁巳朔,日食。
子駿以為三月齊舊作魯,從錢大昕、王引之說改。
衛分。
昭公二十一年交在五月望前,經書七月壬午朔,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二日魯趙分。
昭公二十二年交在十月望前,經書十二月癸酉,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楚鄭分。
定公五年交在正月望前,經書三月辛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正月二日燕越舊作趙,從錢說改。
分。
經文三月,《公羊》作正月,《漢志》亦引作三月。
王先謙補注引蘇輿說,謂《漢志》“三”當作“正”。
劉歆以為正月二日當作三月二日,其說誤甚。
是年正月二日為辛巳,若作三月則辛巳為三日矣。
此均交在望前,食在本月者也。
莊公二十六年交在九月望後,經書十二月癸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二日
時曆轉置二閏也。
一在二十八年三月前,故二十八年經: 三月甲寅于《三統》為二月朔,四月丁未于《三統》為閏二月二十四日,僅差二月,不差三月也。
一在三十年四月前,故三十年傳,四月丙辰于《三統》為四月十五日,僅差一月也。
約陳斯例,馀可例求。
其有疑莫能谙者,亦有數事,如隐九年經,三月癸酉,大雨震電,庚辰,大雨雪。
後先互勘,是年時曆,仍先《三統》一月,則癸酉、庚辰于《三統》均為二月。
乃《五行志中》之上引子駿說雲:三月癸酉,于曆春分後一日始,震電之時也。
考是年《三統》,春分在四月十一日。
如子駿說,則是《三統》轉先時曆一月也。
此可疑者一。
莊十八年,王三月,日食。
《五行志下》之下引子駿說,以為晦,魯衛分。
如彼說,則是年時曆與《三統》符。
乃十九年本傳,又有六月庚申之語,于《三統》為五月十六日,是時曆已先一月。
然莊公十八、十九二年,《三統》均無閏月,不得以時曆為失閏。
此可疑者二。
僖五年傳: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時曆與《三統》同。
又十二月丙子,晉滅虢。
傳言日在尾,月在策,鹑火中,于三統亦為十二月。
乃經雲:九月戊申朔,日食。
《五行志下》之下引子駿說,以為七月秦晉分,不以為九月二日。
此可疑者三。
僖十五年經,夏五月,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朔,則時曆較《三統》差三月。
然十六年經,正月隕石。
《五行志下》之下引子駿說雲:“正月,日在星紀,厭在玄枵。
”則次年時曆又符《三統》。
然數月之中,奚能增閏至三?此可疑者四。
若斯之說,其由子駿考證之疏,抑子駿之意,以為經文傳寫互訛,今不克考。
然漢儒治《左氏》,均宗《三統》,服君《解誼》,遵守尤笃。
如《周禮·春官》疏引服注,龍度天門,即用《三統》超乘說。
又昭二十年,日南至。
孔疏引服說雲:梓慎知失閏,二月冬至,杜台卿《玉燭寶典》十二引文元年閏三月,非禮。
又引服注雲:周三月、夏正月,是歲距僖公五年辛亥歲三十年,當作二十九年。
蓋杜所據為誤本。
閏餘十三,正月小雪,閏當在十一月後。
均用子駿說,是服君亦以時曆置閏,恒舛誤也。
其以《三統》為至疏,蓋自杜預長曆始也。
《漢書·律曆志》載“三統術”雲:推月食置,會餘歲積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
百三十五數所得,起其正算外,則食月也。
加時在望日沖辰,錢氏大昕《三統術衍》謂:推日食亦用此法。
其說是也。
《左傳》襄二十四年,孔疏雲:《漢書·律曆志》載劉歆“三統”之術,以為五月。
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乃為一交,交在望前朔,則日食。
望,則月食。
交在望後望,則月食。
後月朔,則日食。
案加至十一有奇,已盈百三十五,為交在望前。
加至十二以上,始百三十五為交在望後。
交正在朔,則日食。
既前後望,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
既前後望,不食。
李氏銳《三統術注》謂“三統”本術無此法,其說非也。
孔疏所雲,乃子駿《春秋》逸說,試即《五行志下》之下所載子駿語勘之,如隐公三年,日月相交,在正月望前,經書二月己巳,日食。
子駿以為正月二日燕越或本作趙,錢大昕《三史拾遺》已辨之。
分。
桓公三年,交在六月望前,經書七月朔,日食。
子駿以為六月趙與晉分。
莊公二十五年,交在五月望前,經書六月辛未朔,日食。
子駿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僖公五年交在七月望前,經書九月戊申、朔,日食。
子駿以為七月秦晉分。
僖公十二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三月。
《漢志》引有朔字,王引之以為衍。
見《讀書雜志》。
庚午,日食。
子駿以為二月,《漢志》汪本作三月,誤。
齊衛分。
文公元年交在正月望前,經書二月癸亥,日食。
子駿以為正月朔燕趙分。
成公十六年交在四月望前,經書六月丙寅朔,日食。
子駿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襄公十四年交在前年十二月望前,經書二月乙未朔,日食。
子駿以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襄公二十年交在八月望前,經書十月丙辰朔,日食。
子駿以為八月秦周分。
襄公二十七年交在九月望前,經書十二月乙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九月周楚分。
昭公十五年交在三月望前,經書六月丁巳朔,日食。
子駿以為三月齊舊作魯,從錢大昕、王引之說改。
衛分。
昭公二十一年交在五月望前,經書七月壬午朔,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二日魯趙分。
昭公二十二年交在十月望前,經書十二月癸酉,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楚鄭分。
定公五年交在正月望前,經書三月辛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正月二日燕越舊作趙,從錢說改。
分。
經文三月,《公羊》作正月,《漢志》亦引作三月。
王先謙補注引蘇輿說,謂《漢志》“三”當作“正”。
劉歆以為正月二日當作三月二日,其說誤甚。
是年正月二日為辛巳,若作三月則辛巳為三日矣。
此均交在望前,食在本月者也。
莊公二十六年交在九月望後,經書十二月癸亥朔,日食。
子駿以為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