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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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俯賜季積百石,前後接任通融,相積足額,庶無獨累前人,則卑職免癏曠之愆,而上台亦施恩不朽矣。

     國朝 知縣李可成條議興革事宜八條 一、勸開墾以增國賦。

    照得新邑久遷乍複,土田荒蕪,辟耕匪易。

    自析分界外,民居拆毀,茲歸來者,必先謀栖址,方議耕鑿。

    則編茅積土,未雨之綢缪,當如何告誡耶?一畚一锸,費幾經營,刈草删蕪,殊深勞瘁。

    惰而不前者督之,耕而乏種者給之。

    雖不克與爾民并耕并作,而日夕之率,俾如共處主伯亞旅之間。

    自此民間耕獲所及,不論則壤高下,朔望報單,彙核轉繳。

    當經報墾在案者,九年秋冬,計四百餘頃。

    十年、十一年,計一千餘頃[18]。

    然皆得寸則寸,得尺則尺,無匿少為多,及匿多為少者,統俟三年起科。

    國賦升而恒産複,所謂正德必先厚生,端有賴也。

     一、端士習以興教化。

    照得學校之設,風化攸關。

    父兄之教不先,子弟之率不謹,不得謂城阙之刺,無關表率者也。

    新邑遷後,士子寥寥,然先澤之遺,雅多自好。

    每季試論文,朔望行香,必咨究聖學,先德行而後文藝,大約誡警之思,深于獎勸。

    蒙學憲頒發《循環門簿》,奉公力行。

    每升堂,喚學役持《門簿》,立儀門,填注出入姓名,乃士亦浮澆自饬,鮮有投足者。

    凡公門應卯作中,不許一生與焉,所以防閑者誠嚴矣。

    至于賓興大典,新士最寒,卷資之費,捐俸量給,斯又惓惓屬望,相與有成之意。

    異日者人文蔚起,禮讓成俗,彬彬鄒魯之風,甯止一邑之幸哉! 一、修城池以資保障。

    照得新安城池,西南臨海,東北環山,屯門、佛堂為省會門戶。

    則沿海設邑,為省會藩籬,守禦在一邑,保障即在全省。

    崇墉深池,急于他縣。

    往因遷徙,民人散亡,城垣頹塌。

    今當展複之會,雖雲修葺,實同創興。

    所有[19]四門、敵樓,無有也;铳台、窩鋪,無有也;雉堞則半傾矣,垣牆則半卸矣,濠溝則盡淤矣。

    于是鸠工庀材,捐俸之後,繼以典鬻,務使高垣深塹,堅壁[20]可守。

    至十年八月,飓風傾覆,奉督憲題達,檄行捐修。

    仍勉措修複如初,并應用铳炮、火藥,鹹用整饬,以臨薄海,以壯金湯,藩籬固而堂奧得安枕矣。

     一、築台寨以固邊防。

    照得新邑為省會藩籬,則沿海台寨,尤為吃緊。

    展界之後,奉設邊防。

    除瞭望台外,西至茅洲、碧頭,南由屯門,東抵大鵬,凡險要處所,額設台寨一十二座。

    每座周圍牆垣,方員數十丈,中立官廳,兩廂群房,各用屯兵三、五十名,更番防守。

    沿海一帶,左右聲援,呼應相接。

    間有海曲山纡、鄉圃[21]遼闊之處,仍複錯置營盤,星羅棋布。

    設防之密,無逾于此。

    其間飓風遭覆,兩奉捐修,營繕之繁,拮據萬狀。

    壬子秋,屯門告警,一呼而兵民奮擊,渠黨盡俘,皆上台碩畫遠猷,而群策群力,地方賴安,所謂設險以守,民忘其勞者。

     一、革火耗以勸輸将。

    照得賦額一項,起于地畝。

    民間耕鑿,無論膏腴硗瘠,苟不失農時,皆可以供正賦,而贍私家。

    但恐因循故套,陋規未除,抑或納櫃給票,不行清察,胥吏生奸,民乃耗于追呼,有不給之患。

    謂為民之頑梗,盍亦省其故乎!新邑久遷,流離之氓,尤宜轸恤,一應納櫃糧銀,俱照藩憲法馬,纖毫無溢,概不容各役人等,額外科求。

    迄今民樂輸将,雖邊遠都圖,俱各正身出役,遇卯無樸責之聲,乘時急耕桑之務。

    悉奉上行,四月完一半,八月全完,解支批領在卷。

    寬以養之,業有成效。

    至于衙門一切需用蔬菜等物,俱平價現給,并無行戶承值。

    斯皆遵憲檄,守官箴,非有創行其意,無悖于所施而已。

     一、禁包當以清裡役。

    照得阖縣裡役,各都殷實者輪當,凡有産之家,遞年互相催管。

    是則彼此俱有關會,各有身家,孰不知錢糧為重,孰無急公終事之心?惟有等遊蕩無籍之徒,或胥吏在官之役,習于鑽營,不顧身命。

    愚民無知,每聽煽惑,一受包攬,任意兜侵,迄乎敗露,監比既不能前,逃竄亦所時有,終無補于國課也。

    今于承役之始,确點裡長正身的名,當役各色人等,概不容私相頂替。

    至于催辦之時,有甲戶頑欠者,仍許指禀赴比,各遵完納。

    責有攸歸,歲課早輸,農功[22]不擾,物力亦覺其充裕矣。

     一、嚴保甲以稽奸宄。

    照得保甲之設,奉行已久,第行之不力,以緻弊窦叢生。

    與其懲罰于後,何如嚴饬于先!今編立十家為甲,十甲為保,仍令公報殷實有德望者為保長。

    其設立十家牌,俱各注明人口、生計,保長不時巡查。

    如有窩盜賭博,許即奔報,立行拿究。

    倘遇地方有警,聯絡救護,以壯聲援。

    每朔望,保長赴縣,遞有無失事甘結,以憑查核。

    其有奉發撫目、撫丁安插該鄉者,亦着編列入冊,時相钤束,導以自新。

    務使闾閻赤子,知重本業,匪僻不生。

    即有躍冶之徒,馴緻日久,革心向化,淳龐之俗,庶幾望之。

     一、戢刁訟以安善良。

    照得聽訟之道,期于無訟。

    然不察其緻訟之由,力行芟除,滋蔓難圖矣。

    狡狯之徒,飛殃流毒,或捏名诳投,或越訴勾攝。

    迄乎提審,匿影逋逃,株累無辜,牽連逮系,累月經年,積案不結,以緻家破身亡,颠連萬狀。

    而狡狯者猶複在旁關說,恣其魚肉,殊可痛恨。

    自此不論大小詞訟,一字涉虛,必深究诘。

    凡诳告、匿名越訴等項,查果刁訟之人,立拿正法。

    其有假命圖詐,抑或藉勢朋奸,務立審實,與以應得之罪。

    迩來佥壬屏迹,良善獲安,囹圄空虛,桁楊不設,雖遷複殘黎,率多向義,而剪除亦不遺餘力焉。

     【注釋】 [1]“曾”原訛“會”,據雍正《廣東通志》卷六十《藝文志二》、嘉慶《東莞縣志》卷四十四《藝文一·奏疏》等各收錄該奏疏改。

     [2]“可”原訛“所”,據雍正《廣東通志》卷六十《藝文志二》、嘉慶《東莞縣志》卷四十四《藝文一·奏疏》等各收錄該奏疏改。

     [3]“海”原脫,據雍正《廣東通志》卷六十《藝文志二》、嘉慶《東莞縣志》卷四十四《藝文一·奏疏》等各收錄該奏疏補。

     [4]“私”原脫,據雍正《廣東通志》卷六十《藝文志二》、嘉慶《東莞縣志》卷四十四《藝文一·奏疏》等各收錄該奏疏補。

     [5]“太學生”原訛“大學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光緒《廣州府志》卷一百六十一《雜錄二》等收錄該文改。

     [6]“官”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光緒《廣州府志》卷一百六十一《雜錄二》等收錄該文補。

     [7]“扇”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此文補。

     [8]“急”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此文補。

     [9]“玄”原訛“元”,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及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10]“路”後原衍“西”,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删。

     [11]“命”原訛“民”,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12]“誠”原訛“冊”,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13]“搭”原訛“派”,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14]“曜”原訛“耀”,據本志本卷前文及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15]“曜”原訛“耀”,據本志本卷前文及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16]“曜”原訛“耀”,據本志本卷前文及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17]“喙”原訛“啄”,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18]“十年、十一年,計一千餘頃”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補。

     [19]“有”原訛“謂”,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20]“壁”原訛“壑”,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21]“圃”原訛“圍”,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

     [22]“功”原訛“工”,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條議》收錄該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