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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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年,頒來《學政全書》一部。

     廪、增及入學額數 廪額二十名,增額二十名,歲科試各入學八名,武歲試入學八名,文府學曆撥一二名,武府學曆撥三四名。

     康熙三年,裁八股,以論、策取士,裁各學教谕。

    康熙八年,複用八股,複歲貢。

    先時以貢途冗滞,遂停歲貢,至是複之。

    康熙十一年,诏選各學優等生員一人,入監讀書。

    康熙十七年,複各學教谕。

    康熙二十七年,诏嗣後歲貢免赴京廷試。

    康熙二十九年,诏府、縣各學設樂器。

    康熙四十二年,改提學道為提學院。

    康熙五十五年,诏歲科兩試,俱取一名入府學。

    康熙五十九年,令武職許入文廟,與文官一例行禮。

     雍正元年,命學臣試武較射,會同武職;命加文廟祭品;诏改啟聖祠為崇聖祠,舉行鄉飲酒禮。

    雍正二年,诏建忠孝節義祠,命學臣報優劣。

    雍正三年,诏封關帝三代公爵,春、秋緻祭;歲科試大學加五名,中學加三名,小學加二名。

    雍正四年,诏避孔子聖諱。

    雍正五年,诏居家孝友,行正端方,才可辦事,而文亦可觀者,一學各舉一人;命建先農壇,舉行耕籍田禮。

    雍正六年,命直省拔貢六年舉行一次。

    雍正七年,設觀風整俗使,每省一員;給各官養廉;設約正,于各鄉貢舉生員内選拔,歲予銀六兩;增設學正一員,一巡嶺東,一巡嶺西。

    雍正八年,頒發聖祖仁皇帝《禦纂性理精義》《詩經傳說類纂》《春秋傳說類纂》,刊布學宮。

    雍正十三年,準從前考進别籍貢監呈首,改歸本籍。

     乾隆元年,诏開博學鴻詞科,給各學教職全俸。

    乾隆二年,诏歲科,大學加七名,中學加五名,小學加三名。

    乾隆七年,更定選拔之期為十二年。

    乾隆九年,議準廣東中式舉人七十九名,每舉人一名,錄科六十名。

    乾隆十一年,禁革應試童生卷價。

    谕學政:“考試卷價,自雍正十一年經部議定,每本價值三分,令提調自行辦置。

    嗣後童生,府、州、縣以及院試卷價令依部例。

    ”乾隆十二年,定學臣考試,先文後武;廣東鄉試,減舉人七名,鄉試副榜一名,加取科舉三十名。

    乾隆十四年,诏舉經學,不拘進士、舉人、諸生,以及退休閑廢人員,俱薦舉送部。

     客籍學額 歲試取進文學二名,武學二名,科試取進文學二名。

     按:新安自複界以來,土廣人稀,奉文招墾軍田。

    客民或由江西、福建,或由本省惠、潮、嘉等處,陸續來新,承墾軍田,并置民業。

    自康熙五十五年奉例開設軍籍,文、武學額各二名。

    至雍正十三年裁并,軍民通考。

    迨嘉慶七年,奉旨另設客籍學額,歲試取進文、武各二名,科試取進文學二名,撥入廣州府學。

    每逢考試,照衛學、苗學之例,準其自相保結;俟有取進生員後,即令各自認保;其廪、增、貢額,即與各縣學撥府生員一體合考,憑文取錄,補廪挨貢,不必另添;廪、增各缺,亦不必另定出貢年分。

    其捐納貢、監職員者,亦令注明“客籍”字樣,以免牽混等因,各在案。

     學田租項 附 一、土名草從萌田一百二十七畝零,遞年租銀八兩。

    明萬曆二十三年,署廣州府理刑張嘉言審詳,兩院批允,入學公用,《須知冊》載。

    後有龐、林二姓構占,邑庠生龍河、鄭嘉位、張綸、吳允诜、鄭應魁等力争之。

    《舊志》。

     一、土名觀音座、臨洲尾、麒麟腹、瓦窯墩、提調萌等處田,共稅一百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七毫,遞年租銀七兩零六分。

    萬曆四十四年,知縣王廷钺審斷劉那養絕田,申詳學道張邦翼批允,送學公用,《須知冊》載。

    《舊志》。

     一、土名闩門洛中心[1]圍、勒馬洲圍田,共稅七十五畝,遞年闩門洛中心圍租谷二十七石。

    萬曆四十四年,知縣王廷钺申詳,林禹、黃志正二人自願,捐入學中公用。

    經學道張邦翼批允入學,及獎賞林禹、黃志正。

    《舊志》。

     一、東門學前魚塘二口。

    《舊志》。

     今新田村土名闩門洛中心圍、勒馬洲水圳、魚塘等處,遞年租谷三十一石。

    新村鄉土名草從萌田,遞年租谷三十石;又草萌田遞年租銀三兩。

    橋頭村土名麒麟腹萌田遞年租銀三兩。

    隔岸鄉遞年租銀一兩。

    員岡鄉遞年租銀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