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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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歸德場改名歸靖場。

    乾隆二十一年,又裁歸靖場大使,改為委員,其靖康場鹽課銀歸東莞縣征解,歸德場鹽課銀歸邑東莞場大使征解。

    迨後歸靖、東莞兩場俱奉裁汰,課歸局羨完繳。

    乾隆五十四年,奉行改埠為綱,其歸靖場、東莞場俱奉裁撤,饬将鹽田池漏拆毀淨盡,養淡改作稻田,升科起征銀兩,以補場課。

    如不敷,歸于綱局羨餘繳足。

    經前縣胡會同東莞縣史查勘,東莞、歸靖二場,鹽田無幾,本系沙石之區,鹹水泡浸已久,難以養淡改築稻田。

    況照斥鹵升科,每畝征銀四厘六毫四絲,統計征銀有限;若以此些微田稅,割補丁課,多寡懸殊,有名無實,不若全在局羨完納等由,廪奉各憲,饬委佛山同知陳親臨确勘情形,實難養淡升科,仍照縣議,請将額征場課銀兩,全歸局羨完納在案。

     按:《舊志》所載,由明至國朝,展界後招墾竈丁,竈田逐年碎紀,未免繁瑣。

    今二場從删,隻據現額總數開載,以便觀覽。

     又按:明初定日課法,竈戶日辦鹽三斤,夜辦鹽四兩,周年三百六十五日,該鹽一千一百八十六斤四兩,每二百斤折一小引,共該五引零一百八十五斤,外加耗鹽每引五斤,共三十斤,總得六引零一十五斤,謂之全課,給工本每引鈔二貫。

    國朝自康熙五十五年歸隸制府,嗣後因埠賈勢所不能行者,濟以官運;場竈力所不能償者,貸以帑金。

    變通裁酌,莫此為良。

    複于乾隆五十四年,饬将課饷歸綱局羨餘完繳。

    其優恤鹽民,惠為更厚焉。

     埠銷附 國朝新安縣彭城埠,埠建在城外石圍塘汛側。

    查《舊志》,有原名龐城埠,音同字異,其原照改設未詳。

     一埠行銷原額,題改小引一千一百八十九道一分,原額加斤配引,并續加引三百六十八道八分八厘奇。

    曆年加增漁引三百道。

    又新增漁引一百四十道。

    又漁鹽改引四千一百五十道七分零五毫。

    通共引六千一百四十八道六分八厘七毫有奇,内除連山埠勻銷三千三百三十二包零五十斤,俱從現額開載。

    遞年應完納饷銀二千二百六十三兩四錢九分一厘。

     新安埠行銷鹽價,每斤例定賣銀七厘。

     添設鹽田、沙漁湧、長洲各子埠一間,巡船六隻,查緝走私,以裕課饷。

     按:《舊志》:邑有四埠,曰白石,曰南頭,曰西鄉,曰固戍。

    國朝自乾隆十四年兩廣總督題定融銷,一例恩準各埠自為撥銷,則易銷者食鹽不緻告匮,難銷者引額亦無慮壅積。

    酌盈劑虛,撫恤鹽賈,可謂法良意美矣。

    而隸于邑地者,昔之埠有四,迄今第存彭城一埠,非以竈田日淡、鹽産日稀欤? 魚課 邑四社,原屬東莞縣河泊所。

    明萬曆元年,析分縣治,以四社隸焉:西鄉、伏湧、碧頭、歸德。

    國朝康熙二十六年起科:二都七圖魚課原額課銀六十五兩三錢七分三厘,閏銀七兩七錢六分六厘;三都三十八圖魚課額銀六十六兩五錢七分四厘,閏銀七兩九錢零九厘;三都[13]三十九圖魚課原額課銀四十二兩七錢零二厘,閏銀五兩零七分三厘;大鵬寄水魚課原額課銀一十八兩五錢三分二厘,閏銀二兩二錢零二厘;三都四十圖魚課原額課銀四十七兩九錢八分,閏銀五兩七錢。

     通共起科魚課米銀二百四十一兩一錢六分一厘,閏銀二十八兩六錢五分,連閏共銀二百六十九兩八錢一分一厘,即在田賦總數之内。

     【注釋】 [1]按,此處男女合計為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口,與上文“男女三萬四千五百二十口”不合。

    查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戶口》所載即如此。

    存此待考。

     [2]“一”,查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戶口》所載即如此,疑為“三”訛。

     [3]“三”原訛“二”,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戶口》改。

     [4]“三千五百二十五”原訛“三千五百七十二”,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戶口》改。

     [5]“九百三十五”原訛“九百五十七”,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戶口》各年份統計改。

     [6]“十年”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土田》補。

     [7]“五毫”後原衍“六絲”,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土田》及本志本卷下文數據統計删。

     [8]“五毫”後原衍“六絲”,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土田》及本志本卷此處數據統計删。

     [9]“玄”原訛“铉”,據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10]“魚”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雜饷》補。

     [11]“局”原訛“酷”,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六《田賦志·雜饷》改。

     [12]“鹽課”原訛“鹽政”,據本志本卷目錄改。

     [13]“都”後原衍“所”,據文意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