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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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五千八百七十六文。
袁尚廉領耕土名平洲,稅一十三畝八分,每畝歲納租錢三十六文,共租錢四百九十七文。
二共租錢一十六千三百七十三文。
查本案李子明與袁土養控争該處地段,經知縣沈、汪、嚴審斷,丈得該處共稅四頃八十三畝,除斷回二十八畝二分,抵補袁土養虛糧上、中米三鬥五升七合外,尚餘稅四頃五十四畝八分,詳請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陳安奇領耕土名火塘大圳口三十四畝五分九厘零,歲共納租錢一千二百四十五文。
查本案陳安奇與萬貫一控争該處地畝,乾隆二十九年,經知縣楊審斷,官荒給批陳安奇耕種,其遞年租錢,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陳任列領耕土名灣船澳獺布,稅五畝一分九厘零,歲共納租錢四千四百一十八文。
嘉慶十六年,經知縣李審斷,詳請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廖九我抵糧谷五十石。
劉壯華抵糧谷一十六石。
廖瑤抵糧谷五十五石八鬥五升。
鄧逢泰抵糧谷一百一十石零九鬥六升。
歐陽炯抵糧谷七十九石四鬥一升。
萬世傑、何隆裕抵糧谷四百一十一石零一升九合。
廖耀河抵糧谷五十四石。
以上共租谷七百七十七石二鬥三升九合,遞年應完供銀一百四十六兩八錢七分五厘,一六九火耗銀二十四兩八錢二分二厘,色米三十八石九鬥二升三合。
除抵糧外,餘歸鳳岡書院師生脩脯、膏火等用。
陳永就領耕土名北盤山銅船澳,共稅二十四畝四分零,歲納租谷四十八石,每石折價銀八錢,共銀二十八兩四錢,兩造交收。
查本案緣陳永就買有溫廣章該處田段,日漸墾辟,溫廣章赴控,經知縣孫訊,系買熟占荒,親詣勘丈,除照契丈回熟稅,與陳永就管業外,尚餘墾溢二十四畝四分零,遞年租銀,于嘉慶二十年詳請撥歸學宮、文廟香燈并歲修牆垣之需,自嘉慶二十年晚造起,其租銀概在儒學處權貯。
雜饷 明魚行章程經紀,有已報者,有未報者,每名歲納銀八錢,議籴谷備赈、支給孤老柴帛用。
知縣李玄[9]察已報内有故絕貧困者,豁之,以未報者詳補;又就中摘豁貧累者,将鹽、魚行饷内扣移抵豁,通詳。
《舊志》。
國朝雜稅魚[10]課銀一百兩零八錢,原屬魚行經紀告承輸納,自奉遷移禁海,前饷無輸。
康熙二十四年,奉文招複經紀,邑令安定枚具報,溫同卿赴藩司承納全饷。
征複之後,俱系經紀溫同卿收解。
後因曆年拖欠,有誤奏銷。
雍正二年,邑令段裁革經紀,發差按港征收,批解充饷,至今猶踵焉。
明薯莨饷銀八兩,原系豪猾藉饷勒局[11]漁蛋。
崇祯七年,知縣烏文明詳革,着縣民某等供應額饷,内五兩解司,三兩留縣支用。
國初寬仁薄征,此項饷銀俱行裁革。
見《舊志》。
鹽課[12]埠銷附 明洪武二年,設廣東、海北二提舉司。
廣東鹽課提舉司領十二場,在縣境者舊有四場,曰東莞,曰歸德,曰黃田,曰官富。
迨元改官富為巡司,其鹽課冊籍附入黃田場。
明嘉靖二十一年,又裁革黃田場,附入東莞場,縣止東莞、歸德二場,隸于廣東鹽課提舉司。
歸德場鹽課司,原署在西路義和墟側,今場裁署廢。
場原管轄一十三社,續增三社,共一十六社。
竈田原額稅八百三十一頃三十畝零五分六厘七毫有奇,應征饷銀二百五十三兩二錢九分九厘有奇。
升科池漏稅饷銀一兩一錢一分有奇。
竈丁原額一千四百二十一丁,應征丁課銀七百七十八兩七錢零八厘有奇。
戶口食鹽折征原額價銀一十五兩八錢四分有零。
通場共征稅饷丁課銀一千零四十八兩九錢六分三厘有奇。
按:歸德場竈田,分上、中、下三則。
上則田每畝編征銀三厘四毫二絲五忽,中則田每畝編征銀三厘零八絲二忽,下則田每畝編征銀二厘三毫九絲七忽五微。
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則每畝加征銀二分。
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四。
至場價,本場額俱收熟鹽,故給價運腳等項,各栅銀數皆同。
東莞場鹽課司,原署在縣城内,場裁署廢,今鳳岡書院是其基址。
場原管轄七栅半。
竈田原額稅一千二百六十七頃八十六畝七分有奇,應征饷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一厘有奇。
池漏稅饷銀一百零二兩四錢二分二厘有奇。
竈丁原額一千四百二十七丁,應征丁課銀六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
戶口食鹽折征原額價銀一十八兩一錢零一厘有奇。
通場共征稅饷丁課銀九百九十兩零八錢八分四厘有奇。
按:東莞場竈田,分上、中、下三則。
上則田每畝編征銀一厘八毫七絲五忽,中則田每畝編征銀一厘四毫三絲七忽,下則田每畝編征銀五毫六絲三忽九微。
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則每畝加征銀二分。
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六。
至場價,本場額收生、熟鹽各半,故給價運腳等項,各栅銀數亦有不同。
靖康場,隸東莞,其稅饷額故不載。
乾隆三年,因靖康場産鹽日少,奉文将靖康場歸并歸德場大使兼
袁尚廉領耕土名平洲,稅一十三畝八分,每畝歲納租錢三十六文,共租錢四百九十七文。
二共租錢一十六千三百七十三文。
查本案李子明與袁土養控争該處地段,經知縣沈、汪、嚴審斷,丈得該處共稅四頃八十三畝,除斷回二十八畝二分,抵補袁土養虛糧上、中米三鬥五升七合外,尚餘稅四頃五十四畝八分,詳請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陳安奇領耕土名火塘大圳口三十四畝五分九厘零,歲共納租錢一千二百四十五文。
查本案陳安奇與萬貫一控争該處地畝,乾隆二十九年,經知縣楊審斷,官荒給批陳安奇耕種,其遞年租錢,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陳任列領耕土名灣船澳獺布,稅五畝一分九厘零,歲共納租錢四千四百一十八文。
嘉慶十六年,經知縣李審斷,詳請撥充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廖九我抵糧谷五十石。
劉壯華抵糧谷一十六石。
廖瑤抵糧谷五十五石八鬥五升。
鄧逢泰抵糧谷一百一十石零九鬥六升。
歐陽炯抵糧谷七十九石四鬥一升。
萬世傑、何隆裕抵糧谷四百一十一石零一升九合。
廖耀河抵糧谷五十四石。
以上共租谷七百七十七石二鬥三升九合,遞年應完供銀一百四十六兩八錢七分五厘,一六九火耗銀二十四兩八錢二分二厘,色米三十八石九鬥二升三合。
除抵糧外,餘歸鳳岡書院師生脩脯、膏火等用。
陳永就領耕土名北盤山銅船澳,共稅二十四畝四分零,歲納租谷四十八石,每石折價銀八錢,共銀二十八兩四錢,兩造交收。
查本案緣陳永就買有溫廣章該處田段,日漸墾辟,溫廣章赴控,經知縣孫訊,系買熟占荒,親詣勘丈,除照契丈回熟稅,與陳永就管業外,尚餘墾溢二十四畝四分零,遞年租銀,于嘉慶二十年詳請撥歸學宮、文廟香燈并歲修牆垣之需,自嘉慶二十年晚造起,其租銀概在儒學處權貯。
雜饷 明魚行章程經紀,有已報者,有未報者,每名歲納銀八錢,議籴谷備赈、支給孤老柴帛用。
知縣李玄[9]察已報内有故絕貧困者,豁之,以未報者詳補;又就中摘豁貧累者,将鹽、魚行饷内扣移抵豁,通詳。
《舊志》。
國朝雜稅魚[10]課銀一百兩零八錢,原屬魚行經紀告承輸納,自奉遷移禁海,前饷無輸。
康熙二十四年,奉文招複經紀,邑令安定枚具報,溫同卿赴藩司承納全饷。
征複之後,俱系經紀溫同卿收解。
後因曆年拖欠,有誤奏銷。
雍正二年,邑令段裁革經紀,發差按港征收,批解充饷,至今猶踵焉。
明薯莨饷銀八兩,原系豪猾藉饷勒局[11]漁蛋。
崇祯七年,知縣烏文明詳革,着縣民某等供應額饷,内五兩解司,三兩留縣支用。
國初寬仁薄征,此項饷銀俱行裁革。
見《舊志》。
鹽課[12]埠銷附 明洪武二年,設廣東、海北二提舉司。
廣東鹽課提舉司領十二場,在縣境者舊有四場,曰東莞,曰歸德,曰黃田,曰官富。
迨元改官富為巡司,其鹽課冊籍附入黃田場。
明嘉靖二十一年,又裁革黃田場,附入東莞場,縣止東莞、歸德二場,隸于廣東鹽課提舉司。
歸德場鹽課司,原署在西路義和墟側,今場裁署廢。
場原管轄一十三社,續增三社,共一十六社。
竈田原額稅八百三十一頃三十畝零五分六厘七毫有奇,應征饷銀二百五十三兩二錢九分九厘有奇。
升科池漏稅饷銀一兩一錢一分有奇。
竈丁原額一千四百二十一丁,應征丁課銀七百七十八兩七錢零八厘有奇。
戶口食鹽折征原額價銀一十五兩八錢四分有零。
通場共征稅饷丁課銀一千零四十八兩九錢六分三厘有奇。
按:歸德場竈田,分上、中、下三則。
上則田每畝編征銀三厘四毫二絲五忽,中則田每畝編征銀三厘零八絲二忽,下則田每畝編征銀二厘三毫九絲七忽五微。
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則每畝加征銀二分。
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四。
至場價,本場額俱收熟鹽,故給價運腳等項,各栅銀數皆同。
東莞場鹽課司,原署在縣城内,場裁署廢,今鳳岡書院是其基址。
場原管轄七栅半。
竈田原額稅一千二百六十七頃八十六畝七分有奇,應征饷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一厘有奇。
池漏稅饷銀一百零二兩四錢二分二厘有奇。
竈丁原額一千四百二十七丁,應征丁課銀六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
戶口食鹽折征原額價銀一十八兩一錢零一厘有奇。
通場共征稅饷丁課銀九百九十兩零八錢八分四厘有奇。
按:東莞場竈田,分上、中、下三則。
上則田每畝編征銀一厘八毫七絲五忽,中則田每畝編征銀一厘四毫三絲七忽,下則田每畝編征銀五毫六絲三忽九微。
康熙二十一年,上、中、下三則每畝加征銀二分。
乾隆二年定例,豁免十分之六。
至場價,本場額收生、熟鹽各半,故給價運腳等項,各栅銀數亦有不同。
靖康場,隸東莞,其稅饷額故不載。
乾隆三年,因靖康場産鹽日少,奉文将靖康場歸并歸德場大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