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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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口,無征銀六百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八厘四毫四絲二忽,閏銀四十四兩五錢四分四厘零七絲八忽;内有遷缺食鹽課口二千四百七十八口,無征鹽鈔銀一百一十四兩六錢七分九厘三毫六絲二忽,閏銀八兩九錢三分五厘六毫六絲八忽。
查縣屬原米入《全書》新增之食鹽課口,尚實遷缺原額丁口三千一百九十八丁口,無征差鈔銀五百六十兩零五錢四分九厘一毫,閏銀三十六兩六錢零八厘四毫一絲。
又于遵旨複看粵省邊界等事案内,遷移丁口五百八十二丁口,無征銀九十五兩九錢七分七厘七毫五絲,閏銀六兩四錢零七厘四毫三絲七忽。
内續據冊報,招徕增複丁口三百八十五,閏銀三兩二錢七分一厘八毫四絲七忽一微;尚實遷缺丁口一百九十七,無征銀四十八兩零一分二厘二毫四絲九忽,閏銀三兩一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九忽九微。
康熙十一年至三十三年,複回人丁三千一百五十五丁口,征銀六百零八兩五錢六分一厘三毫四絲九忽,閏銀三十九兩七錢四分三厘九毫九絲九忽九微;尚未複優免人丁二百四十丁,《全書》原不編差鈔,實在連墾複回丁口共六千六百一十有一,征銀八百五十一兩四錢四分七厘,閏銀計五十六兩一錢八分四厘。
雍正九年屆,一連新增丁口并補額人丁,共征銀計九十四兩三錢六分,閏銀六兩三錢六分;又實在丁口内,有免不盡丁二百一十五丁,扣回充饷銀三十兩零七錢零八厘。
遞年免不盡丁額數未定。
另一項,雍正三年奉文裁汰東莞所,雍正四年歸并新安縣管理,原額稅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三厘一毫,米八百九十五石九鬥九升八合二勺;内除按例核算,計少米一抄八圭三粟三粒九截零六糠,又除荒陷稅一頃六十七畝二分二厘三毫三絲,無征米二百六十一石四鬥六升零九勺四抄六撮五圭八粟七粒六截六湖;内雍正十二年墾複起征稅一頃六十七畝二分二厘二毫三絲,起征米一十四石八鬥五升一合一勺零一撮二圭七粟三粒,尚未複米二百四十六石六鬥零九合八勺零四抄五撮三圭一粟七粒六截六湖。
尚實征熟稅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三厘一毫,征米六百四十九石三鬥八升八合三勺。
原裁并屯丁,續于一件詳請屯戶丁随糧納等事案内,雍正九年奉文,以雍正十年為始,将額征屯糧米石勻派,屯丁四十六丁八分,編征銀一十二兩零二分二厘,閏銀四錢六分七厘。
又東莞所歸并新安縣管理,于乾隆元年屆編審:盛世新增滋生屯丁一十五丁,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以上地丁,并東莞所屯丁,及派征匠價水腳,共銀一萬一千九百九十三兩九錢七分六厘,共征倉糧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鬥三升零五勺零二粒,除改征本色米價銀七百二十兩零六錢一分六厘。
外賦,一項稅契額銀五十兩,一項魚行經紀饷銀一百兩零八錢。
以上地丁、屯丁及外賦,共應完銀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一錢六分,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二分。
奏銷應解,一項起運正銀九千二百五十七兩二錢六分八厘,遇閏加銀一百八十一兩八錢九分九厘。
一項驿傳銀四十六兩二錢八分五厘。
一項稅契額銀五十兩。
一項魚行經紀饷銀一百兩零八錢。
一項備支扣解銀五百九十七兩八錢四分七厘,遇閏加銀四十一兩七錢九分三厘。
一項留縣坐支祭祀、均平、官俸、役食銀一千三百七十一兩九錢六分,遇閏加銀七十兩零二分八厘。
一項留縣坐支各官養廉銀一千零六十兩。
耗銀内支銷。
通縣計民屯地丁、正雜耗羨,共應完解支銀一萬三千三百二十九兩三錢五分八厘,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二分。
查新邑錢糧,向系按戶征收。
戶内株累,疲敝難堪。
迨康熙四十六年,縣令金設法編立各人的名,俾戶内兄弟叔侄無相混累,至今民稱盡善焉。
官租附。
陳悅華、周敬和領耕土名竹角、茅笪、徑口八十五丘,稅二十畝零九分七厘,每畝歲供租銀八錢,共銀一十六兩七錢七分六厘。
陳日輝、郎容保領耕土名大灣山頂一十一丘,稅一畝五分;又土名白角山頂六丘,稅二分九厘,每畝歲供租銀八錢,共銀一兩四錢三分二厘。
乾隆二十六年,報免稅二分九厘,實存一畝五分,納租銀一兩二錢。
陳悅興領耕土名大塘二十四丘,稅二畝一分,每畝歲輸租銀八錢,共銀一兩六錢八分。
葉貴長、吳亞晚、吳二福、徐集和領耕土名石排灣一百一十丘,稅二十五畝七分四厘,每畝歲納租銀八錢,共銀二十兩零五錢九分二厘。
周丁保領耕土名薄寮,稅一畝五分六厘,每畝歲納租銀八錢,共銀一兩二錢四分八厘。
以上共租銀四十一兩四錢九分六厘。
查本案始于乾隆九年七月内,據陳恩尚、葉士奇、姚家球具控,土名薄寮田地,行委官富司勘丈,造冊詳覆。
經知縣汪審斷,除姚家球報升二十四畝七分六厘,給照管業外,尚餘已報未升之田,撥歸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李子明領耕土名平洲,稅四頃四十一畝,每畝歲納租錢三十六文,共租錢
查縣屬原米入《全書》新增之食鹽課口,尚實遷缺原額丁口三千一百九十八丁口,無征差鈔銀五百六十兩零五錢四分九厘一毫,閏銀三十六兩六錢零八厘四毫一絲。
又于遵旨複看粵省邊界等事案内,遷移丁口五百八十二丁口,無征銀九十五兩九錢七分七厘七毫五絲,閏銀六兩四錢零七厘四毫三絲七忽。
内續據冊報,招徕增複丁口三百八十五,閏銀三兩二錢七分一厘八毫四絲七忽一微;尚實遷缺丁口一百九十七,無征銀四十八兩零一分二厘二毫四絲九忽,閏銀三兩一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九忽九微。
康熙十一年至三十三年,複回人丁三千一百五十五丁口,征銀六百零八兩五錢六分一厘三毫四絲九忽,閏銀三十九兩七錢四分三厘九毫九絲九忽九微;尚未複優免人丁二百四十丁,《全書》原不編差鈔,實在連墾複回丁口共六千六百一十有一,征銀八百五十一兩四錢四分七厘,閏銀計五十六兩一錢八分四厘。
雍正九年屆,一連新增丁口并補額人丁,共征銀計九十四兩三錢六分,閏銀六兩三錢六分;又實在丁口内,有免不盡丁二百一十五丁,扣回充饷銀三十兩零七錢零八厘。
遞年免不盡丁額數未定。
另一項,雍正三年奉文裁汰東莞所,雍正四年歸并新安縣管理,原額稅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三厘一毫,米八百九十五石九鬥九升八合二勺;内除按例核算,計少米一抄八圭三粟三粒九截零六糠,又除荒陷稅一頃六十七畝二分二厘三毫三絲,無征米二百六十一石四鬥六升零九勺四抄六撮五圭八粟七粒六截六湖;内雍正十二年墾複起征稅一頃六十七畝二分二厘二毫三絲,起征米一十四石八鬥五升一合一勺零一撮二圭七粟三粒,尚未複米二百四十六石六鬥零九合八勺零四抄五撮三圭一粟七粒六截六湖。
尚實征熟稅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三厘一毫,征米六百四十九石三鬥八升八合三勺。
原裁并屯丁,續于一件詳請屯戶丁随糧納等事案内,雍正九年奉文,以雍正十年為始,将額征屯糧米石勻派,屯丁四十六丁八分,編征銀一十二兩零二分二厘,閏銀四錢六分七厘。
又東莞所歸并新安縣管理,于乾隆元年屆編審:盛世新增滋生屯丁一十五丁,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以上地丁,并東莞所屯丁,及派征匠價水腳,共銀一萬一千九百九十三兩九錢七分六厘,共征倉糧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鬥三升零五勺零二粒,除改征本色米價銀七百二十兩零六錢一分六厘。
外賦,一項稅契額銀五十兩,一項魚行經紀饷銀一百兩零八錢。
以上地丁、屯丁及外賦,共應完銀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一錢六分,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二分。
奏銷應解,一項起運正銀九千二百五十七兩二錢六分八厘,遇閏加銀一百八十一兩八錢九分九厘。
一項驿傳銀四十六兩二錢八分五厘。
一項稅契額銀五十兩。
一項魚行經紀饷銀一百兩零八錢。
一項備支扣解銀五百九十七兩八錢四分七厘,遇閏加銀四十一兩七錢九分三厘。
一項留縣坐支祭祀、均平、官俸、役食銀一千三百七十一兩九錢六分,遇閏加銀七十兩零二分八厘。
一項留縣坐支各官養廉銀一千零六十兩。
耗銀内支銷。
通縣計民屯地丁、正雜耗羨,共應完解支銀一萬三千三百二十九兩三錢五分八厘,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二分。
查新邑錢糧,向系按戶征收。
戶内株累,疲敝難堪。
迨康熙四十六年,縣令金設法編立各人的名,俾戶内兄弟叔侄無相混累,至今民稱盡善焉。
官租附。
陳悅華、周敬和領耕土名竹角、茅笪、徑口八十五丘,稅二十畝零九分七厘,每畝歲供租銀八錢,共銀一十六兩七錢七分六厘。
陳日輝、郎容保領耕土名大灣山頂一十一丘,稅一畝五分;又土名白角山頂六丘,稅二分九厘,每畝歲供租銀八錢,共銀一兩四錢三分二厘。
乾隆二十六年,報免稅二分九厘,實存一畝五分,納租銀一兩二錢。
陳悅興領耕土名大塘二十四丘,稅二畝一分,每畝歲輸租銀八錢,共銀一兩六錢八分。
葉貴長、吳亞晚、吳二福、徐集和領耕土名石排灣一百一十丘,稅二十五畝七分四厘,每畝歲納租銀八錢,共銀二十兩零五錢九分二厘。
周丁保領耕土名薄寮,稅一畝五分六厘,每畝歲納租銀八錢,共銀一兩二錢四分八厘。
以上共租銀四十一兩四錢九分六厘。
查本案始于乾隆九年七月内,據陳恩尚、葉士奇、姚家球具控,土名薄寮田地,行委官富司勘丈,造冊詳覆。
經知縣汪審斷,除姚家球報升二十四畝七分六厘,給照管業外,尚餘已報未升之田,撥歸本邑書院師生膏火。
李子明領耕土名平洲,稅四頃四十一畝,每畝歲納租錢三十六文,共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