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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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作“十八年”。
典史 明 [3]“遠”原訛“達”,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典史》改。
(續上表) [1]“翔鳳”原倒,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典史》、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典史》改。
國朝 (續上表) [1]“二十五年”原訛“二十二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二十二年’。
” [2]“臣如”原倒,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3]“宛平人。
監生,乾隆四十八年任”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補。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缺履曆、任年。
” [4]“五十一年”原訛“五十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五十年’。
” [5]“供事”原訛“議叙”,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議叙’。
” [6]“貢生”原訛“附貢”,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貢生’作‘附貢’。
” [7]“芥”原訛“荷”,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芥’作‘荷’。
” [8]“吏員”原訛“議叙”,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吏員’作‘議叙’。
” 東莞場大使乾隆五十四年裁 明 [1]“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東莞場大使》改。
國朝 [2]“炫”原訛“铉”,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東莞場大使》、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國朝·東莞縣倉大使》改。
(續上表) [1]“山西洪洞”原訛“山東洪桐”,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國朝·東莞縣倉大使》改。
[2]按,此條原倒置于“胡寶琏”條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改。
按:乾隆二十一年,奉裁歸靖場,改為委缺,鹽課歸并東莞場征解。
至五十四年,而東莞場亦裁。
歸德場大使乾隆五十四年任裁 明 [1]“昭”原訛“紹”,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倉大使》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紹’。
” 國朝 [2]“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改。
[3]“吏員”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補。
[4]“薊”原訛“蘇”,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改。
(續上表) [1]本條原倒置于“李超”條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大使》改。
【注釋】 [1]“二”原訛“一”,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制》改。
典史 明 [3]“遠”原訛“達”,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典史》改。
(續上表) [1]“翔鳳”原倒,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典史》、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典史》改。
國朝 (續上表) [1]“二十五年”原訛“二十二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二十二年’。
” [2]“臣如”原倒,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3]“宛平人。
監生,乾隆四十八年任”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補。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缺履曆、任年。
” [4]“五十一年”原訛“五十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五十年’。
” [5]“供事”原訛“議叙”,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議叙’。
” [6]“貢生”原訛“附貢”,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貢生’作‘附貢’。
” [7]“芥”原訛“荷”,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芥’作‘荷’。
” [8]“吏員”原訛“議叙”,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吏員’作‘議叙’。
” 東莞場大使乾隆五十四年裁 明 [1]“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東莞場大使》改。
國朝 [2]“炫”原訛“铉”,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東莞場大使》、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國朝·東莞縣倉大使》改。
(續上表) [1]“山西洪洞”原訛“山東洪桐”,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國朝·東莞縣倉大使》改。
[2]按,此條原倒置于“胡寶琏”條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改。
按:乾隆二十一年,奉裁歸靖場,改為委缺,鹽課歸并東莞場征解。
至五十四年,而東莞場亦裁。
歸德場大使乾隆五十四年任裁 明 [1]“昭”原訛“紹”,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倉大使》改。
光緒《廣州府志》注:“《縣志》作‘紹’。
” 國朝 [2]“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改。
[3]“吏員”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補。
[4]“薊”原訛“蘇”,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改。
(續上表) [1]本條原倒置于“李超”條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大使》改。
【注釋】 [1]“二”原訛“一”,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四《職官志·文官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