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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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4]“宜”原訛“當”,據《欽定熱河志》卷七十四《學校二》、《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5]“黜革治罪”原脫,據《欽定熱河志》卷七十四《學校二》、《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6]“康熙九年”原訛“康熙十八年”,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六《聖治一》、清聖祖《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卷二《敕谕》、《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四康熙九年九月癸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按,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二《谕興教化》、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風俗》、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一《典谟一》、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二《典谟二》等亦均記載頒此诏谕于康熙九年,惟雍正《河南通志》卷一《聖制》、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記載頒于康熙十八年。

    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7]“窩”原訛“匿”,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六《聖治一》、清聖祖《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卷二《敕谕》、《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四康熙九年九月癸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8]“期”原訛“令”,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十二《文教》、清聖祖《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第三集》卷二十五《碑文》、《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八康熙四十一年六月戊午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9]“率”原脫,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十二《文教》、清聖祖《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第三集》卷二十五《碑文》、《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八康熙四十一年六月戊午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10]“懷”原訛“望”,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十二《文教》、清聖祖《聖祖仁皇帝禦制文集第三集》卷二十五《碑文》、《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八康熙四十一年六月戊午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11]“雍正元年”原訛“雍正二年”,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六《厚風俗》、《清世宗實錄》卷十一雍正元年九月乙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按,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一《典谟一·谕旨》記載頒此诏谕于雍正元年,而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則記載頒于雍正二年。

    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12]“逢迎,甚至”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六《厚風俗》、《清世宗實錄》卷十一雍正元年九月乙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13]“小”原訛“少”,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禦制文集》卷三《敕谕》、《清世宗實錄》卷十六雍正二年二月癸醜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14]“皆”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15]“望”前原衍“柴”,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删。

     [16]“信”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17]“奏”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18]“奏”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19]“天”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20]“豫”原訛“渝”,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21]“以”前原衍“實”,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删。

     [22]“教官”原訛“學臣”,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十《文教》、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四十八、《清世宗實錄》卷四十八雍正四年九月丁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23]“必共”原訛“以”,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十《文教》、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四十八、《清世宗實錄》卷四十八雍正四年九月丁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24]按,“秋末冬初”,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十三《用人》、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八旗》卷五、《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六雍正五年四月癸巳條等各收錄該诏谕均作“冬底”,其餘文字亦稍異。

    另,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四十二《選舉二十·國朝·薦辟》、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等均作“秋末冬初”,惟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谟二》作“冬底”。

     [25]“廢”原訛“費”,據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三、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谟二》、雍正《廣西通志》卷九十七《藝文》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26]“成遵”原倒,據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七十二、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谟二》、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27]“蛋戶”,清世宗《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七《聖治三》、《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一雍正七年五月壬申條等收錄此诏谕均作“蜑戶”,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八十一等則均作“蛋戶”。

    按,“蛋戶”即“蜑戶”,“蛋”同“蜑”,本志中亦混用,未作校改統一。

     [28]“蕩廢”原訛“廢盡”,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六《厚風俗》、清世宗《世宗憲皇帝朱批谕旨》卷一百二十六之十七《朱批田文鏡奏折》、《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二雍正七年六月丁醜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29]“距”原訛“皆”,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七《聖治三》、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八十三、《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三雍正七年七月甲子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按,“距”意為至、通到。

    惟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作“皆”,然卷七《編年志二》收錄此诏谕梗概則作“距”。

    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典谟志》之誤。

     [30]“日”原訛“食”,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八十、《清世宗實錄》卷八十雍正七年四月戊子條記載該诏谕改。

    按,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三《典谟三》、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三《典谟三》、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三《典谟三》均作“日”,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則作“食”。

    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31]“六”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八十、《清世宗實錄》卷八十雍正七年四月戊子條記載該诏谕補。

     [32]“董”原訛“統”,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八十、《清世宗實錄》卷八十雍正七年四月戊子條記載該诏谕改。

     [33]“雍正五年”原訛“雍正七年”,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改。

    按,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風俗》、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谟二·谕旨》、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三《典谟三》、雍正《廣西通志》卷九十七《風俗》等均記載頒于雍正五年,惟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谟志》記載頒于雍正七年。

    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34]“所”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補。

     [35]“棄”原訛“移”,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改。

     [36]“植”原訛“種”,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改。

     [37]“時”原訛“意”,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改。

     [38]“必”原訛“心”,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改。

     [39]“或”原訛“有”,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谕内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诏谕改。

     [40]“圜土”原訛“國士”,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按,“國士”意為一國中才能最優秀,或最勇敢、有力量之人,“圜土”意為牢獄。

     [41]“聞”原脫,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42]“賠”原訛“贻”,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43]“殖”原訛“植”,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44]“已”原訛“以”,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诏谕改。

     [45]“通”原脫,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诏谕補。

     [46]“甚”原訛“正”,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二十四《職役考四》、《清高宗實錄》卷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己卯各收錄該诏谕改。

     [47]“臻”原訛“辏”,據《清仁宗實錄》卷二百六嘉慶十四年正月辛酉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48]“朝”原訛“期”,據《清仁宗實錄》卷二百六嘉慶十四年正月辛酉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按,“朝審”為明清時期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制度,無“期審”制。

     [49]“對”原訛“四”,據《清仁宗實錄》卷二百六嘉慶十四年正月辛酉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50]“坰”原訛“垌”,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三嘉慶二十四年正月甲午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按,無“牧垌”“垌牧”詞,“坰牧”意為坰外、牧場,“牧坰”為倒裝用法。

     [51]“朝”原訛“期”,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三嘉慶二十四年正月甲午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52]“日”原脫,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诏谕補。

     [53]“削”原訛“剝”,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54]“吏民相忌”原訛“吏治相忘”,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55]“詞訟”原倒,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诏谕改。

     [56]“考”前原衍“查”,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诏谕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