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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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心,朘削侵牟,與小民争利,在太平盛世、年谷順成之時,固可相安;從來遇歉荒之時,貧民肆行搶奪,先衆人而受其害者,皆為富不仁之家也。

    迨富家被害之後,官法究拟,必将搶奪之貧民置之重典。

    是富戶以斂财而傾其家,貧民以貪利而喪其命,豈非兩失之道,大可憫恻者乎! 朕為此勸導各富戶等:平時當以體恤貧民為念,凡鄰裡佃戶中之窮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黃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視其困苦,而不為之援手。

    如此則富戶濟貧民之急,貧民感富戶之情,居常能緩急相周,有事可守望相助。

    忮求之念既忘,親睦之心必笃,豈非富戶保家之善道乎?從來家國一理。

    若富戶能自保其身家,貧民知共衛夫富戶,一鄉如此,則一鄉永靖,一邑如此,則一邑長甯。

    是富戶之自保其家,尤富戶之宣力于國也。

     朕臨禦以來,屢經人條奏:民間貧富不均,請行限田之法。

    乃至逆賊曾靜,私著謗書,謂“方今輕徭薄賦,惟利于豪強兼并之家,與貧民無涉,非複行井田,不能養贍百姓”等語。

    朕思此等怪謬支離之說,乃理勢所萬不能行者。

    夫天下富者一,而貧者百,以一人之有餘,欲濟衆人之不足,貧者未必便能成立,而富戶無辜已受摧殘矣!此乃懷欲窮天下之賊論,有此情理乎?朕既知其必不可行,若但令地方出示曉谕,陽奉陰違,朕實恥而不為。

    若以不能行之事,委之各省督撫,以示德于貧民,使之感朕恩意,而以奉行不力之故,歸怨于各督撫等,又朕所不忍為者。

    是以特頒谕旨,告誡爾等富戶:為富戶者,當知己之得于天者甚厚,當存濟人利物之心,行救困扶危之事,敦睦宗族,周恤鄉鄰,下逮佃戶、傭工,皆加惠養,則人人感其德意,即可消患于未萌。

    況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種福果于天地之間,子孫必常享豐厚,豈不美欤!著各省督撫,将朕此旨通行該屬之鄉紳、士民人等共知之,料朕赤子良民必不負朕期望之誠意也。

    特谕。

     谕開墾雍正七年 上谕:國家承平日久,戶口日繁,凡屬閑曠未耕之地,皆宜及時開墾,以裕養育萬民之計。

    是以屢頒谕旨,勸民墾種。

    而川省安插之民,又令給與牛種、口糧,使之有所資藉,以盡其力。

    今思各省皆有未墾之土,即各處皆有願墾之人,或以日[30]用無資,力量不及,遂不能趨事赴功,徘徊中止,亦事勢之所有者。

    著各省督撫各就本地情形,細加籌畫,轉饬有司,作何勸導之法。

    其情願開墾而貧寒無力者,酌動存公銀、谷,确查借給,以為牛種、口糧,俾得努力于南畝。

    俟成熟之後,分限三年,照數還項,五六[31]年後,按則起科。

    總在該督撫等董[32]率州縣,因地制宜,實心經理,務使田疇日辟,耕鑿惟勤,以副朕愛養元元之至意。

    特谕。

     谕重農雍正五年[33] 上谕:自古帝王緻治誠民,莫不以重農為首務。

    《書》陳《無逸》,先知稼穑之艱難;《詩》載《豳風》,備叙田家之力作。

    《論語》雲:“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孟子》雲:“民事不可緩也。

    ”蓋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

    農事者,帝王所以承天養人、久安長治之本也。

    我國家撫綏寰宇,聖祖仁皇帝臨禦六十餘年,深仁厚澤,休養生息,戶口日增,生齒益繁,而直省之内,地不加廣。

    近年以來,各省皆有收成,其被水歉收者,不過州縣數處耳,而米價遂各覺漸貴。

    閩廣之間,頗有不敷之慮,望濟于鄰省,良由地土之所産如日,而民間之食指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34]出,是以米少而價昂,此亦理勢之必然者也。

    夫米谷為養命之寶,既賴之以生,則當加意愛惜,而不可存輕棄之心。

    且資之者衆,尤當随意撙節,而不可縱口腹之欲。

    每人能省一勺,在我不覺其少,而積少成多,便可多養數人。

    若數人如此,則所積更多,所養豈不更衆乎!養生家以食少為要訣,固所以頤神養和,亦所以節用惜福也。

    況脾主于信,習慣便成自然。

    每見食少之人,其精神氣體未嘗不壯,此顯而可見者。

     至于各省地土,其不可以種植五谷之處,則不妨種他物以取利;其可以種植五谷之處,則當視之如寶,勤加墾治,樹藝菽粟。

    安可舍本而逐末,棄膏腴之沃壤,而變為果木之場;廢饔飧之恒産,以幸圖赢餘之利乎!至于煙葉一種,于生人日用毫無裨益,而種植必擇肥饒善地,尤為妨農之甚者也。

    小民較量锱铢,且但顧目前,不為久遠之計,故當圖利之時,若令其舍多取寡,棄[35]重就輕,必非其情之所願。

    而地方官遽繩之以法,則勢有所難行,轉滋紛擾。

    惟在良有司勤勤懇懇,諄切勸谕,俾小民豁然醒悟,知稼穑為身命之所關,非此不能生活,而其他皆不足恃,則群情踴躍,不待督課,而皆盡力于南畝矣。

     朕聞江南、江西、湖廣、粵東數省,有一歲兩熟之稻。

    風土如此,而仍乏于食者,是地上之力有餘,而播植[36]之功不足,豈非小民習于怠惰,而有司化導者有未至耶?或者曰:“米谷太多,則價賤而難于粜賣。

    ”昔人有谷賤傷農之說,諺雲所謂“熟荒”者。

    此則不必過慮。

    假若小民勤于耕作,收獲豐盈,至價賤而難于出粜,朕必多發官價以籴買之,使重農務本之良民獲利,而有餘資也。

    朕生平愛惜米谷,每食之時,雖顆粒不肯抛棄。

    以朕玉食萬方,豈慮天庾之不給?而所以如此撙節愛惜者,實出于天性自然之敬慎,并不由于勉強。

    且以米谷乃上天所賜,以生養萬民者。

    朕為天下生民主,惟有敬謹寶重,仰冀天心默祐,雨旸時若,歲獲有秋,俾小民家有蓋藏,人歌樂土。

    朕既為億萬生民計,不敢輕忽天贶。

    爾等紳衿百姓,獨不自為一身一家之計乎?朝夕生養之需,既受上天之賜,若果加意愛惜,随時[37]撙節,則天必[38]頻頻賜眷,長享盈甯之福。

    若恣情縱欲,暴殄天物,則必上幹天怒,不蒙賜赉,而水旱災祲之事,皆所不免,其理豈或[39]爽哉! 又聞江西、廣西地方,竟有以米谷飼養豚豕者。

    試思谷食之與肉食,孰重孰輕,孰急孰緩?而乃以上天之所賜,小民終歲勤苦之所獲者,為豢養物類之用,豈不幹天和,而輕民命乎?朕所惓惓訓谕者,惟期天下之人,專務本業,以杜浮靡,愛惜物力,以圖久遠,共體朕敬迓天庥、勤恤民隐之意。

    則爾等家室必益至于豐饒,爾等子孫必永綿其福澤。

    思之!思之!毋忽朕言。

    着将此曉谕内外官民人等,并通行遠鄉僻壤,鹹使聞知。

    特谕。

     欽定訓饬州縣規條谕雍正八年 上谕:牧令為親民之官,一人之賢否,關系萬姓之休戚。

    故自古以來,慎重其選。

    而朕之廣攬旁求,訓勉告誡,冀其奏循良之績,以惠我蒸黎者,亦備極苦心矣。

    惟是地方事務,皆發端于州縣,頭緒紛繁,情僞百出。

    而膺斯任者,類皆初登仕籍之人,未練習于平時,而欲措施于一旦,無怪乎傍徨瞻顧,心志茫然。

    即采訪咨詢,而告之者未必其盡言無隐,此古人所以有“學制美錦”之歎也。

     向以大學士朱轼、左都禦史沈近思外任多年,周知地方利弊,雍正二年,曾令二臣商著規則,以為州縣之南車。

    乃書未就緒,而沈近思物故。

    迩年以來,朱轼複時多病,此事遂至遲延。

    去年始降旨,委諸總督田文鏡、李衛。

    今二臣各抒所見,繕錄諸條以進。

    朕親加披覽,見其條理詳明,言詞剀切,民情吏習,罔不兼該,大綱細目,莫不備舉,誠新進之津梁、庶官之模範也。

    在二臣,各就其所閱曆者而言,繁簡同異之間,不必一緻;而慎守官方,勤恤民隐,興利除害,易俗移風,其大指則一而已矣。

    爰就本文,付之剞劂,頒賜州縣,官各一帙,俾置之幾案間,朝夕觀覽,省察提撕。

    治效未臻,必思所以勉之;弊端未革,必思所以去之。

    本之以實心,行之以實力,毋始勤而終怠,毋靜言而庸違。

    如此,則不但國家得司牧之賢,草野有父母之頌,而爾等身膺顯擢,叨被榮光,福贻子孫,名标史冊,豈不美欤!特谕。

     禁止鐵鍋出洋雍正九年 上谕:據廣東布政使司楊永斌奏稱:“鐵器一項,所關綦重,不許出境貨賣,律有明禁。

    乃粵東地方鐵鍋,凡船貨買,曆來禁止。

    臣到任後,檢查案冊,見雍正七、八年造報彜船出口冊内,每船所買鐵鍋,少者自一百連至二三百連不等,多者買至五百連,并有至一千連者。

    查鐵鍋一連,大者一個,小者四、五、六個不等。

    每連約重二十斤不等,百連約重二千餘斤。

    如一船帶至五百連,約重一萬斤;帶至千連,約重二萬斤。

    計算每年出洋之鐵,為數甚多,誠有關系。

    臣請嗣後此項鐵鍋,應照廢鐵之例,一體嚴禁,毋論漢、彜船隻,概不許貨買出洋。

    違者,該商船戶人等即照捆載廢鐵之例治罪;官役通同徇縱,亦照徇縱廢鐵例議處。

    凡遇洋船出口,仍交于海關監督,一體稽查。

    至于商船每日煮食之鍋,應照舊置用,官役不得借端勒索滋擾。

    如此則外洋之鐵不緻日積日多,于防奸杜弊之道似有裨益。

    至煮食器具,銅鍋、砂鍋俱屬可用,必非盡需鐵鍋,亦無不便外彜之處,于朝廷柔懷遠人之德意原無違礙”等語。

     鐵斤不許出洋,例有明禁。

    而廣東彜船,每年收買鐵鍋甚多,則與禁鐵出洋之功令不符矣。

    楊永斌所奏甚是。

    嗣後稽察禁止,及官員處分、商人船戶治罪之處,悉照楊永斌所請行。

    倘地方官弁視為具文,奉行不力,經朕訪聞,或别經發覺,定行從重議處。

    粵東既行查禁,則他省洋船出口之處,亦當一體遵行。

    著該部通行曉谕,永著為例。

    特谕。

     高宗純皇帝 嚴禁四惡乾隆元年 上谕:朕聞奸宄不鋤,不可以安善良;風俗不正,不可以興教化。

    闾閻之大惡有四:一曰盜賊,三代聖王所不待教而誅者也;二曰賭博,幹犯功令,贻害父兄,以視《周官》之罷民未麗于法而系諸嘉石、收之圜土[40]者,罪有甚矣;三曰打架,即周公所謂“亂民”,孟子所謂“賊民”也;四曰娼妓。

    則自周以前,人類中未嘗有此四惡者。

    劫人之财,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之害,莫大于此。

    是以我皇考愛民之深,憂民之切,申嚴究禁,戒饬守土之官,法在必行,日夜捕緝。

    積歲月之久,然後少響馬及老瓜賊,而商旅以甯;賭博及造賭具者,漸次改業,而家室以安;聚黨打架者斂迹,而城市、鄉鎮鮮聞[41]鬥嚣;娼妓遠藏,不敢淹留于客店。

    此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貫注,而海内臣民顯見其功效,實享其樂利者也。

     朕自嗣位以來,蠲免租賦,豁除賠[42]累,裁革積弊,增廣赦條,無非惠保小民,使得從容休息,衣食滋殖[43]。

    無識諸臣,誤謂朕一切寬容,不事稽察,以緻大小官吏日即縱弛。

    民間訛言,諸禁已[44]開,風聞直省四惡,皆微露其端倪。

    即如天津一帶,私鹽橫行無忌,恐其他類此者相繼而起。

    是守土之官,敢悖世宗憲皇帝之明旨,堕十有三年之成功,而戕賊善良,傷風敗俗也。

    自後州縣官有政令廢弛,使四惡複行于境内者,該督撫不時訪察,即行嚴參,督撫、司道、郡守有不能董率州縣,殚心捕治,或被内外臣工核實列參,或朕訪聞得知,必以溺職治罪,與通[45]苞苴、受賄賂等,決不敢貸。

    爾諸臣慎毋洩洩沓沓,自取殃咎。

    戒之!戒之!特谕。

     恤教職乾隆元年 上谕:教職乃師儒之官,有督課士子之責,素蒙皇考世宗憲皇帝加恩優待,屢次訓勉,且與有司一體賞給封典。

    朕即位以來,念伊等官秩卑微,恐以冗散自居,不思殚心盡職,特加品級,以鼓勵之。

    查舊例:教職兩官,同食一俸,未免不敷養廉。

    著從乾隆元年春季為始,照各員品級,給與全俸,永著為例。

    欽此。

     禁州縣冒充書役乾隆元年 上谕:朕惟州縣為親民之吏,自宜廉平不擾,懋著循聲。

    乃獄訟、催科之際,官民情意,易緻暌隔。

    百姓潛受苦累,而無由自訴者,則以書役之為害甚[46]劇,州縣官不知所以振刷而剔除之也。

    朕訪聞直省州縣衙門,經承之外,必有貼寫;正役之外,每多白役。

    聚此數十輩無賴之徒,假托公務,橫肆貪饕,其為小民擾累,何可勝言!故有獄訟尚未審結,而耗财于若輩之手,兩造已經坐困者矣;額糧尚未收納,而浮費于催征,中飽于蠹胥,已十去二三矣。

    其餘勾緝命盜,因緣舞弊,遇事生風,株連無辜,賄縱要犯,大率貼寫、白役之為害居多。

     各直省督撫務宜嚴饬各該州縣,将所有吏役按籍勾考,其有私行充冒者,悉行裁革。

    設正額書役實不敷用,不妨于貼寫、幫役中擇其淳謹者酌量存留,亦必嚴加約束,毋得非時差擾。

    至于經承正役,務須時刻稽查。

    倘有壞法擾民之事,立即按律重懲,庶使若輩知所顧忌,不得肆其伎倆。

    倘或明知故縱,姑息養奸,又或喜其巧于趨承,受其蒙蔽,此則不愛百姓,而愛吏役,即屬戕害吾民之甚者也。

    為民父母,其忍出此乎!且胥吏之為害,不止州縣衙門已也。

    凡征解錢糧,上司書吏辄向州縣衙門書吏索取費用,而縣吏假借司費紙張名色,派索花戶。

    又如征解漕糧時,糧道衙門書吏需索縣吏規禮,因而縣吏亦遂勾通本縣家人,盤踞倉廒,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