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縣續志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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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九兩六分八厘二絲三忽。
現行征收冊額,征市鬥豌豆五百一十二石七鬥二升八合三勺,市鬥粟米六百三十六石四鬥五升四合四勺,俱本色解糧道。
額征丁條等項銀三百一十兩六錢六分有奇,遇閏加銀五錢二分,解交布政司。
屯丁糧 《樊志》:原額三門九則不等,共折下下丁二千三百七十丁。
每丁征銀七分二厘。
共銀一百七十兩六錢四分,實征解長銀五兩。
雍正五年,奉文以糧載丁,又加征銀六十四兩六錢四分有奇。
以上共征銀五百二十一兩三錢六厘有奇,遇閏增銀七兩四錢七分有奇。
《劉志》:原額屯丁數符,起運本色糧一千二百八十八石三升六合六勺,起運銀五百二十一兩三錢六厘五毫一絲七忽零。
暫留屯丁兌食糧六十石,暫留屯丁兌食銀六兩三錢。
更名田 《樊志》:共地四百四十八頃三十三畝六分八厘八毫一絲。
内一等旱地四頃三十一畝八分八厘七毫九絲五忽。
每畝科小麥五升,粟米五升。
二等銀、糧兼征旱地三百二十五頃一十四畝三分二厘八毫二絲。
每畝征小麥三升一合一勺,粟米三升一合一勺,折色銀一分五厘三毫。
三等旱地一百二十六畝七分八厘一毫九絲五忽。
每畝征小麥二升九合二勺,粟米二升九合二勺。
河崩旱地一十六頃八十畝六分九厘。
每畝征小麥一升,粟米一升。
共征市鬥小麥一千三百四十七石六鬥三升四合九勺零。
共征市鬥粟米一千三百四十七石六鬥三升四合九勺。
雍正九年,奉文歸縣征解糧道。
又每石耗糧七升五合,共該耗糧二百二石一鬥四升五合二勺零。
每石折征銀一兩,共折征銀二百二兩一錢四分五厘二毫零。
腳價每石每百裡銀五分五厘。
高陵至省七十裡,每石腳費銀三分八厘五毫,共該腳費銀一百三兩七錢六分七厘八毫零。
餘銀九十八兩三錢七分七厘三毫五絲零,解糧道。
征折色銀四百九十七兩四錢六分九厘二毫二絲零,解司庫。
每銀一兩,征耗銀七分五厘。
共征耗銀三十七兩三錢一分一厘有奇,解糧道。
共征均丁銀四百八十八兩九錢三分有奇,遇閏增征銀一十五兩二錢一分有奇,解司庫。
《陝甘資政錄》通計:實熟地四百三十七頃四畝三分三厘八毫有奇,額征本色糧二千六百二十七石五鬥三升二合,均折銀六百二十九兩八錢三分。
《劉志》:廢秦藩,更名旱地并河崩旱地各等,共實熟地四百四十八頃三十三畝六分八厘,實征本色糧二千六百九十五石二鬥六升九合八勺零。
折色銀四百九十七兩四錢六分零。
均丁銀數符賦役全書。
起運本色糧二千六百九十五石二鬥六升九合八勺零。
起運銀九百八十六兩四錢零。
現行征收冊額征市鬥小麥、粟米各一千三百一十三石七鬥六升六合四勺,解糧道。
征均丁銀一百三十六兩三錢五分二厘,遇閏加征銀一兩二錢八分。
額征折色銀四百九十三兩三錢五分九厘,解布政司。
按民屯更名各田,共計三千五百三十七頃四十五畝二分六厘有奇。
光緒六年征收冊,抛荒實種地二千九百六十七頃五十五畝九分有奇。
七年征收冊,抛荒實種地三千一百七十二頃四十六畝一分有奇。
叛産原額,共地三百九頃六十八畝八分有奇。
除領契管業并河崩地外,實地二百四十五頃六十五畝九分有奇。
學田 原額三等,共地一頃一十一畝七分三厘,内上等地七畝一分三厘。
每畝征小麥一鬥四升,粟谷一鬥四升。
中等地二十一畝五分。
每畝征小麥一鬥三升,粟谷一鬥三升。
下等地八十三畝。
每畝征小麥一鬥,粟谷一鬥一升三合七勺零。
共征小麥一十二石一鬥三合二勺,粟谷一十三石三升三合三勺有奇。
《劉志》:共租二十五石一鬥三升六合六勺。
耗羨 雍正四年,奉文民屯地丁并課程、匠價銀兩,每兩俱征收耗羨銀二錢。
乾隆元年,奉旨加二耗,内裁減五分,止照一錢五分之數征收,惟更名折色銀每兩七分五厘加耗。
恭讀《戶部則例》耗羨定額,陝西省各府、州、縣,每兩收耗銀一錢五分,按本縣納賦責之裡甲,每裡十甲,每甲一長,名曰裡長。
按戶輪流充當,向系自封投櫃,每完正銀一兩,外納加耗銀市平三錢有奇。
市平比庫平每百兩小一兩五錢許。
外又納短少錢一百八十文。
按時價每兩易錢一千五六百不等。
短少名目相沿已久,不知起自何時。
合加三加耗,每正銀一兩。
民間實納市平銀一兩四錢有奇,而裡局車馬之供億,又紅單、黑單諸名色,皆于畝乎攤派。
通計每畝每年又需銀二分有奇。
裡民其苦矣乎。
同治八年,署撫劉公奏請酌減,平餘各州縣普減三成。
時知縣事者為洪敬夫,止于短少名目中減去錢二十文,而于加三成耗外又多收一分。
統計減去平餘銀不及三厘,積重之難返有如此哉。
現行裡甲完賦,仍照此數。
一額外 課程銀二十六兩二錢八分,系鋪戶出辦,遇閏加銀二兩一錢九分。
畜稅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
系買騾馬出辦,原無定額,盡收盡解。
牙稅銀二十二兩八錢七分。
共牙人七十六戶,每戶納稅銀四錢至三錢、一錢,參差不齊,系按年收報。
當稅銀二十五兩。
系典鋪出辦,每座每年當稅銀五兩。
按現止一座。
地稅銀六十八兩四錢九分。
系買房地業主出辦,原無定額,盡收盡解。
按以上無加耗。
鹽課 《樊志》:原額鹽引二千張,加增引一千七十三張。
嗣因地狹人稀,食鹽不盡,累商累民,知縣朱侯一蜚于雍正七年詳請具題。
九年,奉文減去一千三百一十八道。
每年額引一名,納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六分。
共額引一千七百五十五道,額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兩八錢二分有奇,赴運司交納。
《戶部則例》:河東鹽價,高陵每鬥銀二錢四分。
乾隆間,鹽課歸地丁。
每正銀一兩,攤征銀九分九厘二毫。
後又歸商民,不納課,近聽民販,先課後鹽。
茶 《樊志》:原額大引商人五名,行引一百四十五道。
小引商人二名,行引十道。
每引額茶一百斤,外加腳資。
附茶一十四斤,每五斤一封。
每引以十封赴蘭州行司交納,作為課稅。
餘茶聽商分賣引張投縣,批解甘撫衙門繳銷。
其裁去商額未詳何時,現多買食湖茶。
戶口 《府志》:乾隆四十三年,口男女五萬三千二百八十八,戶無考。
裡局碑記,道光三年,口男女七萬有奇,戶無考。
《縣冊》:鹹豐十一年,戶萬有二百二十七,口男女五萬四千有九,視前則增七百二十一,視後則減一萬五千九百九十一。
同治三年,戶六千一百九十有九,視舊則減四千二十八;口男女三萬二千一百九十有二,視舊則減二萬一千八百十有七。
光緒六年,戶五千九百六十四,視舊則減二百三十五;口男女二萬九千一百八十七,視舊則減三千有五。
物産 詳《呂志》,今志其小異者,縣壤地褊小,土性高燥,無異産。
飛如鸠鴿鵲鴉,潛如鯉鰋鲦鲿,木如槐椿榆柳,草如蒿蓬苜蓿,果如棗杏榴桃,花如葵芍菊槿,藥如遠志甘遂,蔬如蔥茄蒜韭,皆鄰境所同。
《周禮·職方》:雍州谷宜黍稷,今縣則五種鹹宜,而麥尤良,稷糜荞豆之屬,歲皆種,然不多也。
地不宜桑,故無蠶。
賴以織績者,唯棉花,高昌國之所謂“白疊”。
香山詩之所謂“衣被蒼生”,别有花者也。
樹藝之序,耕獲之宜,則谷雨種棉,七八月撷之。
夏至種稷。
稷即穄,實為黃米。
諺謂之谷八九月熟焉。
中伏種荞,末伏種菜籽,收在牟麥之前。
葉可菹,人多蓄之以禦冬,籽可為油,根有時以甘,有時以苦,均可和米食。
或以味,視年之上下。
其《漢書》助人食之蕪菁,與秋社種麥,已早則旺,已遲則少枝。
來麥生種,牟麥扁豌,生已九秋矣。
麥秋之候視芒種,芒種視閏之有無,有閏則割盡黃雲,無閏則糧尚栖;畝豐歉則視地及雨露之養,雨多則鹵地有秋,雨少則沙壤有秋。
泾渭之涘,宜種豌及各豆,他谷失時則種黍,穟圓重而黑,身高大類蘆,耗地力,偶一種之。
然是數谷者多相妨,不全獲。
麥立夏而華,華懼雨,而無雨則豌華枯,稷立秋而胎又懼旱,而多雨則荞華臲,此亦農之憾于天地者。
縣之田,北高而南下,下者猶資井養,高者全仰天澤。
蓋有掘井九仞而不及泉者,即強溉亦性陰而苗不茁,地無他貨殖,一切取給于災畝。
谷賤時鬥米百餘錢,貴時則價相倍蓗。
道光丙午、丁未間,谷雖貴,鬥不逾七百。
光緒三年,鬥谷價至三千有奇。
次年,小稔又至百餘錢。
于是罄數畝之入,始克完正賦之一,夏秋俱有,秋尚不至,病一半稔而民有饑色矣。
是故農益困,田益累,有不取租而甘以與人者,是必減科派,集流亡,勸開墾,廣儲蓄,合十五裡之聚,而制以三十年之通,庶富之象其複見于今日者乎。
高陵縣續志卷之二終 【注釋】 [1]《馬志》:明嘉靖由三原馬理、高陵呂柟共同編纂《陝西通志》。
後因呂柟病辭,由馬理完成全稿,故名。
[2]已上,同今“以上”。
後同。
[3]田賦志:目錄上做“戶租志”,不知何故,二者未能統一。
現行征收冊額,征市鬥豌豆五百一十二石七鬥二升八合三勺,市鬥粟米六百三十六石四鬥五升四合四勺,俱本色解糧道。
額征丁條等項銀三百一十兩六錢六分有奇,遇閏加銀五錢二分,解交布政司。
屯丁糧 《樊志》:原額三門九則不等,共折下下丁二千三百七十丁。
每丁征銀七分二厘。
共銀一百七十兩六錢四分,實征解長銀五兩。
雍正五年,奉文以糧載丁,又加征銀六十四兩六錢四分有奇。
以上共征銀五百二十一兩三錢六厘有奇,遇閏增銀七兩四錢七分有奇。
《劉志》:原額屯丁數符,起運本色糧一千二百八十八石三升六合六勺,起運銀五百二十一兩三錢六厘五毫一絲七忽零。
暫留屯丁兌食糧六十石,暫留屯丁兌食銀六兩三錢。
更名田 《樊志》:共地四百四十八頃三十三畝六分八厘八毫一絲。
内一等旱地四頃三十一畝八分八厘七毫九絲五忽。
每畝科小麥五升,粟米五升。
二等銀、糧兼征旱地三百二十五頃一十四畝三分二厘八毫二絲。
每畝征小麥三升一合一勺,粟米三升一合一勺,折色銀一分五厘三毫。
三等旱地一百二十六畝七分八厘一毫九絲五忽。
每畝征小麥二升九合二勺,粟米二升九合二勺。
河崩旱地一十六頃八十畝六分九厘。
每畝征小麥一升,粟米一升。
共征市鬥小麥一千三百四十七石六鬥三升四合九勺零。
共征市鬥粟米一千三百四十七石六鬥三升四合九勺。
雍正九年,奉文歸縣征解糧道。
又每石耗糧七升五合,共該耗糧二百二石一鬥四升五合二勺零。
每石折征銀一兩,共折征銀二百二兩一錢四分五厘二毫零。
腳價每石每百裡銀五分五厘。
高陵至省七十裡,每石腳費銀三分八厘五毫,共該腳費銀一百三兩七錢六分七厘八毫零。
餘銀九十八兩三錢七分七厘三毫五絲零,解糧道。
征折色銀四百九十七兩四錢六分九厘二毫二絲零,解司庫。
每銀一兩,征耗銀七分五厘。
共征耗銀三十七兩三錢一分一厘有奇,解糧道。
共征均丁銀四百八十八兩九錢三分有奇,遇閏增征銀一十五兩二錢一分有奇,解司庫。
《陝甘資政錄》通計:實熟地四百三十七頃四畝三分三厘八毫有奇,額征本色糧二千六百二十七石五鬥三升二合,均折銀六百二十九兩八錢三分。
《劉志》:廢秦藩,更名旱地并河崩旱地各等,共實熟地四百四十八頃三十三畝六分八厘,實征本色糧二千六百九十五石二鬥六升九合八勺零。
折色銀四百九十七兩四錢六分零。
均丁銀數符賦役全書。
起運本色糧二千六百九十五石二鬥六升九合八勺零。
起運銀九百八十六兩四錢零。
現行征收冊額征市鬥小麥、粟米各一千三百一十三石七鬥六升六合四勺,解糧道。
征均丁銀一百三十六兩三錢五分二厘,遇閏加征銀一兩二錢八分。
額征折色銀四百九十三兩三錢五分九厘,解布政司。
按民屯更名各田,共計三千五百三十七頃四十五畝二分六厘有奇。
光緒六年征收冊,抛荒實種地二千九百六十七頃五十五畝九分有奇。
七年征收冊,抛荒實種地三千一百七十二頃四十六畝一分有奇。
叛産原額,共地三百九頃六十八畝八分有奇。
除領契管業并河崩地外,實地二百四十五頃六十五畝九分有奇。
學田 原額三等,共地一頃一十一畝七分三厘,内上等地七畝一分三厘。
每畝征小麥一鬥四升,粟谷一鬥四升。
中等地二十一畝五分。
每畝征小麥一鬥三升,粟谷一鬥三升。
下等地八十三畝。
每畝征小麥一鬥,粟谷一鬥一升三合七勺零。
共征小麥一十二石一鬥三合二勺,粟谷一十三石三升三合三勺有奇。
《劉志》:共租二十五石一鬥三升六合六勺。
耗羨 雍正四年,奉文民屯地丁并課程、匠價銀兩,每兩俱征收耗羨銀二錢。
乾隆元年,奉旨加二耗,内裁減五分,止照一錢五分之數征收,惟更名折色銀每兩七分五厘加耗。
恭讀《戶部則例》耗羨定額,陝西省各府、州、縣,每兩收耗銀一錢五分,按本縣納賦責之裡甲,每裡十甲,每甲一長,名曰裡長。
按戶輪流充當,向系自封投櫃,每完正銀一兩,外納加耗銀市平三錢有奇。
市平比庫平每百兩小一兩五錢許。
外又納短少錢一百八十文。
按時價每兩易錢一千五六百不等。
短少名目相沿已久,不知起自何時。
合加三加耗,每正銀一兩。
民間實納市平銀一兩四錢有奇,而裡局車馬之供億,又紅單、黑單諸名色,皆于畝乎攤派。
通計每畝每年又需銀二分有奇。
裡民其苦矣乎。
同治八年,署撫劉公奏請酌減,平餘各州縣普減三成。
時知縣事者為洪敬夫,止于短少名目中減去錢二十文,而于加三成耗外又多收一分。
統計減去平餘銀不及三厘,積重之難返有如此哉。
現行裡甲完賦,仍照此數。
一額外 課程銀二十六兩二錢八分,系鋪戶出辦,遇閏加銀二兩一錢九分。
畜稅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
系買騾馬出辦,原無定額,盡收盡解。
牙稅銀二十二兩八錢七分。
共牙人七十六戶,每戶納稅銀四錢至三錢、一錢,參差不齊,系按年收報。
當稅銀二十五兩。
系典鋪出辦,每座每年當稅銀五兩。
按現止一座。
地稅銀六十八兩四錢九分。
系買房地業主出辦,原無定額,盡收盡解。
按以上無加耗。
鹽課 《樊志》:原額鹽引二千張,加增引一千七十三張。
嗣因地狹人稀,食鹽不盡,累商累民,知縣朱侯一蜚于雍正七年詳請具題。
九年,奉文減去一千三百一十八道。
每年額引一名,納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六分。
共額引一千七百五十五道,額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兩八錢二分有奇,赴運司交納。
《戶部則例》:河東鹽價,高陵每鬥銀二錢四分。
乾隆間,鹽課歸地丁。
每正銀一兩,攤征銀九分九厘二毫。
後又歸商民,不納課,近聽民販,先課後鹽。
茶 《樊志》:原額大引商人五名,行引一百四十五道。
小引商人二名,行引十道。
每引額茶一百斤,外加腳資。
附茶一十四斤,每五斤一封。
每引以十封赴蘭州行司交納,作為課稅。
餘茶聽商分賣引張投縣,批解甘撫衙門繳銷。
其裁去商額未詳何時,現多買食湖茶。
戶口 《府志》:乾隆四十三年,口男女五萬三千二百八十八,戶無考。
裡局碑記,道光三年,口男女七萬有奇,戶無考。
《縣冊》:鹹豐十一年,戶萬有二百二十七,口男女五萬四千有九,視前則增七百二十一,視後則減一萬五千九百九十一。
同治三年,戶六千一百九十有九,視舊則減四千二十八;口男女三萬二千一百九十有二,視舊則減二萬一千八百十有七。
光緒六年,戶五千九百六十四,視舊則減二百三十五;口男女二萬九千一百八十七,視舊則減三千有五。
物産 詳《呂志》,今志其小異者,縣壤地褊小,土性高燥,無異産。
飛如鸠鴿鵲鴉,潛如鯉鰋鲦鲿,木如槐椿榆柳,草如蒿蓬苜蓿,果如棗杏榴桃,花如葵芍菊槿,藥如遠志甘遂,蔬如蔥茄蒜韭,皆鄰境所同。
《周禮·職方》:雍州谷宜黍稷,今縣則五種鹹宜,而麥尤良,稷糜荞豆之屬,歲皆種,然不多也。
地不宜桑,故無蠶。
賴以織績者,唯棉花,高昌國之所謂“白疊”。
香山詩之所謂“衣被蒼生”,别有花者也。
樹藝之序,耕獲之宜,則谷雨種棉,七八月撷之。
夏至種稷。
稷即穄,實為黃米。
諺謂之谷八九月熟焉。
中伏種荞,末伏種菜籽,收在牟麥之前。
葉可菹,人多蓄之以禦冬,籽可為油,根有時以甘,有時以苦,均可和米食。
或以味,視年之上下。
其《漢書》助人食之蕪菁,與秋社種麥,已早則旺,已遲則少枝。
來麥生種,牟麥扁豌,生已九秋矣。
麥秋之候視芒種,芒種視閏之有無,有閏則割盡黃雲,無閏則糧尚栖;畝豐歉則視地及雨露之養,雨多則鹵地有秋,雨少則沙壤有秋。
泾渭之涘,宜種豌及各豆,他谷失時則種黍,穟圓重而黑,身高大類蘆,耗地力,偶一種之。
然是數谷者多相妨,不全獲。
麥立夏而華,華懼雨,而無雨則豌華枯,稷立秋而胎又懼旱,而多雨則荞華臲,此亦農之憾于天地者。
縣之田,北高而南下,下者猶資井養,高者全仰天澤。
蓋有掘井九仞而不及泉者,即強溉亦性陰而苗不茁,地無他貨殖,一切取給于災畝。
谷賤時鬥米百餘錢,貴時則價相倍蓗。
道光丙午、丁未間,谷雖貴,鬥不逾七百。
光緒三年,鬥谷價至三千有奇。
次年,小稔又至百餘錢。
于是罄數畝之入,始克完正賦之一,夏秋俱有,秋尚不至,病一半稔而民有饑色矣。
是故農益困,田益累,有不取租而甘以與人者,是必減科派,集流亡,勸開墾,廣儲蓄,合十五裡之聚,而制以三十年之通,庶富之象其複見于今日者乎。
高陵縣續志卷之二終 【注釋】 [1]《馬志》:明嘉靖由三原馬理、高陵呂柟共同編纂《陝西通志》。
後因呂柟病辭,由馬理完成全稿,故名。
[2]已上,同今“以上”。
後同。
[3]田賦志:目錄上做“戶租志”,不知何故,二者未能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