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筆談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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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說,子午屬庚,此納甲之法。
震初爻納庚子、庚午也。
醜未屬辛,巽初爻納辛醜、辛未也。
寅申屬戊,坎初爻納戊寅、坎初爻納戊寅、戊申也。
卯酉屬己,離初爻内已卯、已酉也。
辰戌屬丙,艮初爻納丙辰、丙戌也。
巳亥屬丁。
兌初爻納丁已、丁亥也。
一言而得之者,宮與土也;假令庚子、庚午,一言便得庚。
辛醜辛未,一言便得辛。
戊寅、戊申,一言便得戊。
已卯、已酉,一言便得已。
故皆屬土,餘皆仿此。
三言而得之者,徵與火也;假令戊子、戊午,皆三言而得庚。
已醜、已未,皆三言而得辛。
丙寅、丙申,皆三言而得戊。
丁卯、丁酉,皆三言而得已。
故皆屬火。
五言而得之者,羽與水也;假令丙子、丙午,皆五言而得庚。
丁醜、丁未,皆五言而得辛。
甲寅、甲申,皆五言而得戊。
乙卯、乙醜,皆五言而得已。
故皆屬水。
七言而得之者,商與金也;假令甲子、甲午,皆七言而得庚。
乙醜、乙未,皆七言而得辛。
壬申、壬寅,皆七言而得戊。
癸醜、癸酉,皆七言而得已。
故皆屬金。
九言而得之者,角與木也。
假令壬子、壬午,皆九言而得庚。
癸醜、癸未,皆九言而得辛。
庚寅、庚申,皆九言而得戊。
辛卯、辛酉、皆九言而得已。
故皆屬木。
此出于《抱樸子》,雲是《河圖》、《玉版》之文。
然則一何以屬土,三何以屬火,五何以屬水,其說雲:“中央總天之氣一,南方丹天之氣三,北方玄天之氣五,西方素天之氣七,東方蒼天之氣九。
”皆奇數而無偶數,莫知何義,都不可推考。
世俗十月遇壬日,北人謂之“入易”,吳人謂之“倒布”。
壬日氣候如本月,癸日差溫類九月,甲日類八月,如此倒布之,直至辛日。
如十一月遇春秋時節即溫,夏即暑,冬即寒。
辛日以後,自如時令。
此不出陰陽書,然每歳候之,亦時有準,莫知何謂。
盧肇論海潮,以謂“日出沒所激而成”,此極無理。
若因日出沒,當每日有常,安得復有早晚?餘常考其行節,每至月正臨子、午,則潮生,候之萬萬無差。
此以海上候之,得潮生之時。
去海遠,即須據地理增添時刻。
月正午而生者為潮,則正子而生者為汐;正子而生者為潮,則正午而生者為汐。
曆法見于經者,唯《堯典》言“以閏月定四時成歳。
”置閏之法,自堯時始有,太古以前,又未知如何。
置閏之法,先聖王所遺,固不當議。
然事固有古人所未至而俟後世者,如歳差之類,方出于近世,此固無古今之嫌也。
凡日一出沒謂之一日,月一盈虧謂之一月。
以日月紀天,雖定名,然月行二十九日有奇,復與日會;歳十二會而尚有餘日。
積三十二月,復餘一會,氣與朔漸相遠,中氣不在本月,名實相乘,加一月謂之“閏”。
閏生于不得已,猶暍舍之用磹楔也。
自此氣、朔交争,歳年錯亂。
四時失位,算數繁猥。
凡積月以為時,四時以成歳,陰陽消長,萬物生殺變化之節,皆主于氣而已。
但記月之盈虧,都不系歳事之舒慘。
今乃專以朔定十二月,而氣反不得主本月這政。
時已謂之春矣,而猶行肅殺之政,則朔在氣前者是也。
徒謂之乙歳之春,而實甲歳之冬也;時尚謂之冬也,而已行發生之令,則朔在氣後者是也。
徒謂之甲歳之冬,乃實乙歳之春也。
是空名之正、二、三、四反為實,而生殺之實反為寓,而又生閏月之贅疣,此殆古人未之思也。
今為術,莫若用十二氣為一年,更不用十二月。
直以立春之日為孟春之一日,驚蟄為仲春之一日,大盡三十日,歳歳齊盡,永無閏餘。
十二月常一大、一小相間,縱有兩小相并,一歳不過一次。
如此,則四時之氣常正,歳政不相淩奪。
日月五星,亦自從之,不須改舊法。
唯月之盈虧,事雖有系之者,如海、胎育之類,不預歳時寒暑之節,寓之曆間可也。
借以元祐元年為法,當孟春小,一日壬寅,三日望,十九日朔;仲春大,一日壬申,三日望,十八日朔。
如此曆日,豈不簡易端平,上符天運,天補綴之勞?餘先驗天百刻有馀、有不足,人已疑其說。
又謂十二次鬥建當随歳差遷徙,人愈駭之。
今此曆論,尤當取怪怒攻罵。
然異時必有用餘之說者。
五行之時謂之五辰者,春夏秋冬,各主一時,以四時分屬五行,則春夏秋冬雖屬木火金水,而建辰、建未、建戌、建醜之月,各有十八日屬土。
故不可時言,須當以月言。
十二月謂之十二辰,則五行之時謂之五辰也。
《黃帝素問》有五運六氣。
所謂五運者,甲巳為土運,乙庚為金運,丙辛為水運,丁壬為木運,戊癸為火運。
如甲巳所以為土,戊癸所以為火,多不知其因。
餘按,《素問五運大論》:“黃帝問
震初爻納庚子、庚午也。
醜未屬辛,巽初爻納辛醜、辛未也。
寅申屬戊,坎初爻納戊寅、坎初爻納戊寅、戊申也。
卯酉屬己,離初爻内已卯、已酉也。
辰戌屬丙,艮初爻納丙辰、丙戌也。
巳亥屬丁。
兌初爻納丁已、丁亥也。
一言而得之者,宮與土也;假令庚子、庚午,一言便得庚。
辛醜辛未,一言便得辛。
戊寅、戊申,一言便得戊。
已卯、已酉,一言便得已。
故皆屬土,餘皆仿此。
三言而得之者,徵與火也;假令戊子、戊午,皆三言而得庚。
已醜、已未,皆三言而得辛。
丙寅、丙申,皆三言而得戊。
丁卯、丁酉,皆三言而得已。
故皆屬火。
五言而得之者,羽與水也;假令丙子、丙午,皆五言而得庚。
丁醜、丁未,皆五言而得辛。
甲寅、甲申,皆五言而得戊。
乙卯、乙醜,皆五言而得已。
故皆屬水。
七言而得之者,商與金也;假令甲子、甲午,皆七言而得庚。
乙醜、乙未,皆七言而得辛。
壬申、壬寅,皆七言而得戊。
癸醜、癸酉,皆七言而得已。
故皆屬金。
九言而得之者,角與木也。
假令壬子、壬午,皆九言而得庚。
癸醜、癸未,皆九言而得辛。
庚寅、庚申,皆九言而得戊。
辛卯、辛酉、皆九言而得已。
故皆屬木。
此出于《抱樸子》,雲是《河圖》、《玉版》之文。
然則一何以屬土,三何以屬火,五何以屬水,其說雲:“中央總天之氣一,南方丹天之氣三,北方玄天之氣五,西方素天之氣七,東方蒼天之氣九。
”皆奇數而無偶數,莫知何義,都不可推考。
世俗十月遇壬日,北人謂之“入易”,吳人謂之“倒布”。
壬日氣候如本月,癸日差溫類九月,甲日類八月,如此倒布之,直至辛日。
如十一月遇春秋時節即溫,夏即暑,冬即寒。
辛日以後,自如時令。
此不出陰陽書,然每歳候之,亦時有準,莫知何謂。
盧肇論海潮,以謂“日出沒所激而成”,此極無理。
若因日出沒,當每日有常,安得復有早晚?餘常考其行節,每至月正臨子、午,則潮生,候之萬萬無差。
此以海上候之,得潮生之時。
去海遠,即須據地理增添時刻。
月正午而生者為潮,則正子而生者為汐;正子而生者為潮,則正午而生者為汐。
曆法見于經者,唯《堯典》言“以閏月定四時成歳。
”置閏之法,自堯時始有,太古以前,又未知如何。
置閏之法,先聖王所遺,固不當議。
然事固有古人所未至而俟後世者,如歳差之類,方出于近世,此固無古今之嫌也。
凡日一出沒謂之一日,月一盈虧謂之一月。
以日月紀天,雖定名,然月行二十九日有奇,復與日會;歳十二會而尚有餘日。
積三十二月,復餘一會,氣與朔漸相遠,中氣不在本月,名實相乘,加一月謂之“閏”。
閏生于不得已,猶暍舍之用磹楔也。
自此氣、朔交争,歳年錯亂。
四時失位,算數繁猥。
凡積月以為時,四時以成歳,陰陽消長,萬物生殺變化之節,皆主于氣而已。
但記月之盈虧,都不系歳事之舒慘。
今乃專以朔定十二月,而氣反不得主本月這政。
時已謂之春矣,而猶行肅殺之政,則朔在氣前者是也。
徒謂之乙歳之春,而實甲歳之冬也;時尚謂之冬也,而已行發生之令,則朔在氣後者是也。
徒謂之甲歳之冬,乃實乙歳之春也。
是空名之正、二、三、四反為實,而生殺之實反為寓,而又生閏月之贅疣,此殆古人未之思也。
今為術,莫若用十二氣為一年,更不用十二月。
直以立春之日為孟春之一日,驚蟄為仲春之一日,大盡三十日,歳歳齊盡,永無閏餘。
十二月常一大、一小相間,縱有兩小相并,一歳不過一次。
如此,則四時之氣常正,歳政不相淩奪。
日月五星,亦自從之,不須改舊法。
唯月之盈虧,事雖有系之者,如海、胎育之類,不預歳時寒暑之節,寓之曆間可也。
借以元祐元年為法,當孟春小,一日壬寅,三日望,十九日朔;仲春大,一日壬申,三日望,十八日朔。
如此曆日,豈不簡易端平,上符天運,天補綴之勞?餘先驗天百刻有馀、有不足,人已疑其說。
又謂十二次鬥建當随歳差遷徙,人愈駭之。
今此曆論,尤當取怪怒攻罵。
然異時必有用餘之說者。
五行之時謂之五辰者,春夏秋冬,各主一時,以四時分屬五行,則春夏秋冬雖屬木火金水,而建辰、建未、建戌、建醜之月,各有十八日屬土。
故不可時言,須當以月言。
十二月謂之十二辰,則五行之時謂之五辰也。
《黃帝素問》有五運六氣。
所謂五運者,甲巳為土運,乙庚為金運,丙辛為水運,丁壬為木運,戊癸為火運。
如甲巳所以為土,戊癸所以為火,多不知其因。
餘按,《素問五運大論》:“黃帝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