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官政一

關燈
一夫冗食,二三人饷之。

    尚或不足。

    若以畜乘運之,則駝負三石,馬騾一石五鬥,驢一石。

    比之人遠,雖負多而費寡,然刍牧不時,畜多瘦死。

    一畜死,則并所負棄之。

    較之人負,利害相半。

     忠、萬間夷人,祥符中嘗寇掠,邊臣苟務懷來,使人招其酋長,祿之以券粟。

    自後有效而為之者,不得已,又以券招之。

    其間紛争者,至有自陳:“若某人,才殺掠若幹人,遂得一券;我凡殺兵民數倍之多,豈得亦以一券見绐?”互相計校,為寇甚者,則受多券。

    熙甯中會之,前後凡給四百餘券,子孫相承,世世不絕。

    因其為盜,悉誅鉏之,罷其舊券,一切不與。

    自是夷人畏威,不復犯塞。

     慶曆中,河決北都商胡,久之未塞,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錫親住董作。

    凡塞河決垂合,中間一埽,謂之“合龍門”,功全在此。

    是時屢塞不合。

    時合楷門埽長六十步。

    有水工高超者獻議,以謂埽身太長,人力不能壓,埽不至水底,礦河流不斷,而繩纜多絕。

    今當以六十步為三節,每節埽長二十步,中間以索連屬之,先下第一節,待其至底空壓第二、第三。

    舊工争之,以為不可,雲:“二十步埽,不能斷漏。

    徒用三節,所費當倍,而決不塞。

    ”超謂之曰:“第一埽水信未斷,然勢必殺半。

    壓第二埽,止用半力,水縱未斷,不過小漏耳。

    第三節乃平地施工,足以盡人力。

    處置三節既定,即上兩節自為濁泥所淤,不煩人功。

    ”申錫主前議,不聽超說。

    是時賈魏分帥北門,獨以超之言為然,陰遣數千人于下流收漉流埽。

    既定而埽果流,而河決愈甚,申錫坐谪。

    卒用超計,商胡方定。

     鹽之品至多,前史所載,夷狄間自有十餘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

    今公私能行者四種:一者“末鹽,”海鹽也,河北、京、東、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廣南東西十一路食之。

    其次“顆鹽”,解州鹽澤及晉、绛、潞、澤所出,京幾、南京、京西、陝西、河東、褒、劍等處食之。

    又次“井鹽”,鑿井取之,蓋、梓、利、夔四路食之。

    又次“崖鹽”,生于土崖之間,階、成、鳳等州食之。

    唯陝西路顆鹽有定課,歳為錢二百三十萬缗;自餘盈虛不常,大約歳入二千餘萬缗。

    唯末鹽歳自抄三百萬,供河北邊籴;其他皆給本處經費而已。

    緣邊籴買仰給于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陝西則顆鹽及蜀茶為多。

    運鹽之法,凡行百裡,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錢,以此為率。

    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慎縣,嘗有毆人死者,處厚往驗傷,以糟灰湯之類薄之,者無傷迹,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老書史也。

    知驗傷不見其迹,此易辨也。

    以新赤油繖日中覆之,以水沃其屍,其迹必見。

    ”處厚如其言,傷迹宛然。

    自此江,淮之間官司往往用此法。

     錢塘江,錢氏時為石堤,堤外又植大木十餘行,謂之“滉柱”。

    寶元、康定間,人有獻議取滉柱,可得良材數十萬。

    杭帥以為然。

    既而舊木出水,皆朽敗不可用。

    而滉柱一空,石堤為洪濤所激,歳歳摧決。

    蓋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勢,不與水争力,故江濤不能為患。

    杜偉長為轉運使,人有獻說,自浙江稅場以東,移退數裡為月堤,以避怒水。

    衆水工皆以為便,獨一老水工以為不然,密谕其黨日:“移堤則歳無水患,若曹何所衣食?”衆人樂其利,乃從而和之。

    偉長不悟其計,費以钜萬,而江堤之害,仍歳有之。

    近年乃講月堤之利,濤害稍稀。

    然猶不若滉柱之利,然所費至多,不復可為。

    陝西顆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拘賣。

    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

    異日辇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歳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

    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于京師置都鹽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

    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

    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

    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利也。

     河北鹽法,太祖皇帝嘗降墨敕,聽民間賈販,唯收稅錢,不許官榷。

    其後有司屢請閉固,仁宗皇帝又有批诏雲:“朕終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貴鹽。

    ”獻議者悉罷遺之。

    河北父老,皆掌中掬灰,藉火焚香,望阙歡呼稱謝。

    熙甯中,復有獻謀者。

    餘時在三司,求訪兩朝墨敕不獲,然人人能誦其言,議亦竟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