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官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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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舊州之北,有安平、饒陽兩邑,田野饒沃,人物繁庶,正當徐村之口,與祁州、永甯犬牙相望。
不移州于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潛之罪也。
律雲:“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當者,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叙。
”“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
“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
今叙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此止法者,不徒為之,蓋有所礙,不得不止。
據律,“更犯有曆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
”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勳官為一官。
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
餘考其義,蓋除名叙法:正四品于正七品下叙,從四品于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九等。
免官、官當若降五等,則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
此律今雖不用,然用法者須知立法之意,則于新格無所抵梧。
餘檢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詢老法官,無一人曉此意者。
邊城守具中有戰棚,以長木抗于女牆之上,大體類敵樓,可以離合,設之頃刻可就,以備倉卒城樓摧壞或無樓處受攻,則急張戰棚以監之。
梁侯景攻台城,為高樓以臨城,城上亦為樓以拒之,使壯士交槊,鬥于樓上,亦近此類。
預備敵人,非倉卒可緻。
近歳邊臣有議,以謂既有敵樓,則戰棚悉可廢省,恐講之未熟也。
鞠真卿守潤州,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毆者出錢以與後應者。
小人靳财,兼不憤輸錢于敵人,終日紛争,相視無敢先下手者。
曹州人趙谏嘗為小官,以罪廢,唯以錄人陰事控制闾裡,無敢迕其意者。
人畏之甚于寇盜,官司亦為其羁绁,俯仰取容而已。
兵部員外郎謝濤知曹州,盡得其兇迹,逮系有司,具前後巨蟪狀秦列,章下禦史府按治。
奸贓狼籍,遂論棄市,曹人皆相賀。
因此有“告不幹已事法”著于敕律。
驿傳舊有三等,日步遞、馬遞、急腳遞。
急腳遞最遽,日行四百裡,唯軍興則用之,熙甯中,又有金字牌急腳遞,如古之羽檄也。
以木牌朱漆黃金字,光明眩目,過如飛電,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餘時。
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禦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與也。
皇祐二年,吳中大饑,殍殣枕路,是時範文正領浙西,發粟及募民存饷,為術甚備,吳人喜競渡,好為佛事。
希文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遊。
又召諸佛寺主首,谕之曰:“饑歳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
”于是諸寺工作鼎興。
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
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遊不節,及公私興造,傷耗民力,文正乃自條叙所以宴遊及興造,皆欲以發有馀之财,以惠貧者。
貿易飲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于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
荒政之施,莫此為大。
是歳,兩浙唯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文正之惠也。
歳饑發司農之粟,募民興利,近歳遂著為令。
既已恤饑,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澤也。
凡師行,因糧于敵,最為急務。
運糧不但多費。
而勢難行遠。
餘嘗計之,人負米六鬥,卒自攜五日幹糧,人饷一卒,一去可十八日:米六鬥,人食日二升。
二人食之,十八日盡。
若計復回,隻可進九日。
二人饷一卒,一去可二十六日;米一石二鬥,三人食,日六升,八日,則一夫所負已盡,給六日糧遣回。
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糧。
若計復回,止可進十三日。
前八日,日食六升。
後五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糧。
三人饷一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鬥,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
減一夫,給四日糧。
十七日,三人食,日六升。
又減一夫,給九日糧。
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糧。
計復回,止可進十六日。
前六日半,日食八升。
中七日,日食六升,後十一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糧。
三人饷一卒,極矣,若興師十萬。
辎重三之一,止得駐戰之卒七萬人,已用三十萬人運糧,此外難復加矣。
放回運人,須有援卒。
緣運行死亡疾病,人數稍減,且以所減之食,準援卒所費。
運糧之法,人負六鬥,此以總數率之也。
其間隊長不負,樵汲減半,所餘皆均在衆夫。
更有死亡疾病者,所負之米,又以均之。
則人所負,常不啻六鬥矣。
故軍中不容冗食,
舊州之北,有安平、饒陽兩邑,田野饒沃,人物繁庶,正當徐村之口,與祁州、永甯犬牙相望。
不移州于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潛之罪也。
律雲:“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當者,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叙。
”“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
“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
今叙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此止法者,不徒為之,蓋有所礙,不得不止。
據律,“更犯有曆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
”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勳官為一官。
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
餘考其義,蓋除名叙法:正四品于正七品下叙,從四品于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九等。
免官、官當若降五等,則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
此律今雖不用,然用法者須知立法之意,則于新格無所抵梧。
餘檢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詢老法官,無一人曉此意者。
邊城守具中有戰棚,以長木抗于女牆之上,大體類敵樓,可以離合,設之頃刻可就,以備倉卒城樓摧壞或無樓處受攻,則急張戰棚以監之。
梁侯景攻台城,為高樓以臨城,城上亦為樓以拒之,使壯士交槊,鬥于樓上,亦近此類。
預備敵人,非倉卒可緻。
近歳邊臣有議,以謂既有敵樓,則戰棚悉可廢省,恐講之未熟也。
鞠真卿守潤州,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毆者出錢以與後應者。
小人靳财,兼不憤輸錢于敵人,終日紛争,相視無敢先下手者。
曹州人趙谏嘗為小官,以罪廢,唯以錄人陰事控制闾裡,無敢迕其意者。
人畏之甚于寇盜,官司亦為其羁绁,俯仰取容而已。
兵部員外郎謝濤知曹州,盡得其兇迹,逮系有司,具前後巨蟪狀秦列,章下禦史府按治。
奸贓狼籍,遂論棄市,曹人皆相賀。
因此有“告不幹已事法”著于敕律。
驿傳舊有三等,日步遞、馬遞、急腳遞。
急腳遞最遽,日行四百裡,唯軍興則用之,熙甯中,又有金字牌急腳遞,如古之羽檄也。
以木牌朱漆黃金字,光明眩目,過如飛電,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餘時。
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禦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與也。
皇祐二年,吳中大饑,殍殣枕路,是時範文正領浙西,發粟及募民存饷,為術甚備,吳人喜競渡,好為佛事。
希文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遊。
又召諸佛寺主首,谕之曰:“饑歳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
”于是諸寺工作鼎興。
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
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遊不節,及公私興造,傷耗民力,文正乃自條叙所以宴遊及興造,皆欲以發有馀之财,以惠貧者。
貿易飲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于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
荒政之施,莫此為大。
是歳,兩浙唯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文正之惠也。
歳饑發司農之粟,募民興利,近歳遂著為令。
既已恤饑,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澤也。
凡師行,因糧于敵,最為急務。
運糧不但多費。
而勢難行遠。
餘嘗計之,人負米六鬥,卒自攜五日幹糧,人饷一卒,一去可十八日:米六鬥,人食日二升。
二人食之,十八日盡。
若計復回,隻可進九日。
二人饷一卒,一去可二十六日;米一石二鬥,三人食,日六升,八日,則一夫所負已盡,給六日糧遣回。
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糧。
若計復回,止可進十三日。
前八日,日食六升。
後五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糧。
三人饷一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鬥,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
減一夫,給四日糧。
十七日,三人食,日六升。
又減一夫,給九日糧。
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糧。
計復回,止可進十六日。
前六日半,日食八升。
中七日,日食六升,後十一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糧。
三人饷一卒,極矣,若興師十萬。
辎重三之一,止得駐戰之卒七萬人,已用三十萬人運糧,此外難復加矣。
放回運人,須有援卒。
緣運行死亡疾病,人數稍減,且以所減之食,準援卒所費。
運糧之法,人負六鬥,此以總數率之也。
其間隊長不負,樵汲減半,所餘皆均在衆夫。
更有死亡疾病者,所負之米,又以均之。
則人所負,常不啻六鬥矣。
故軍中不容冗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