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訟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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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用“下車泣罪”喻廣施仁政,自責其失。

     【譯文】 狴犴生得勇猛肥大,能看門守戶,因此古代的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

    棘木外面長着針刺但裡面卻是直的,所以古代的司法官大多在棘木下審理案件。

     鄉亭的監牢有“岸”,朝廷的監牢有“獄”,誰還敢為非作歹,違法犯罪;死了的人不可能再活過來,服過刑的人也不可能再用金錢贖回,所以上面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量刑定罪。

     “囹圄”是周代的監獄,“羑裡”是商代的牢房。

     腳鐐、手铐是用來拘捕犯人的刑具;在囚禁的犯人之中,怎麼可能沒有被冤枉的好人。

    雙方互相争執而不相讓就是“鹬蚌相持”;無故受到牽連則是“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是指唐代的酷吏周興自作自受;“下車泣罪”則是大禹對百姓的憐憫。

     【原文】 好訟曰健訟,挂告曰株連。

     為人解訟,謂之釋紛;被人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曰城旦,譴戍是問軍。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時削木為吏,今日之淳風安在;唐太宗縱囚歸獄,古人之誠信可嘉。

     花落訟庭間,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奂折獄之清。

     可見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注釋】 (22)健訟:《易·訟》:“險而健,訟。

    ”後來人們誤将“健”、“訟”兩字連讀,因此把好打官司稱為“健訟”。

     (23)解訟:解除訴訟。

     (24)釋紛:消除糾紛。

     (25)嫁禍:移禍于人。

    《史記·張儀列傳》:“割楚而益梁,虧楚而适秦,嫁禍安國,此善事也。

    ” (26)城旦:修築城牆,秦漢時的一種刑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 (27)譴戍:發送犯人去守邊境,使其效力贖罪。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 (28)問軍:問罪從軍。

     (29)三尺:也稱“三尺法”。

    古時候把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所以稱法律為“三尺”。

     (30)三木:古時的刑具,枷、鐐、鈕,這三種刑具分别铐在犯人的頸、手、足上。

     (31)五刑:古代中國的五種刑罰。

    墨:黥面。

    劓:割鼻。

    剕:斷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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