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訟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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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宮:男子去勢,女子幽閉。

     (33)大辟:死刑。

     (34)律例:刑法的正條及其成例。

    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後來古代五刑不斷變化,從隋朝到清朝已經變為笞、杖、死罪、徒、流,即抽打、杖打、斬首或絞死、勞役、流放。

     (35)削木為吏:古時候削木頭作為獄吏。

    相傳古時民風淳樸,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開庭審理時,犯人不需要人來捉拿,自己就抱着木吏到公庭。

    唐太宗縱囚歸獄: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釋放回家,規定他們來年秋天再歸獄接受死刑。

    結果第二年秋天犯人們果然都按時歸獄。

    後來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

    縱囚,釋放犯人。

     (36)何易:何易于。

    唐時益昌縣令,廉潔愛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訴訟很少。

    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

    ” (37)盧奂:唐時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贊之曰:“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

    ” (38)折獄:斷案。

     (39)治亂之藥石、興平之粱肉:後漢陳實在他的《政論》中寫道:“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養,疾則攻焉。

    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

    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藥石供養也。

    ”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譯文】 好打官司稱為“健訟”,沒有罪而受到牽連則稱作“株連”。

     幫助别人解除訴訟,稱為“釋紛”;被人栽贓冤枉稱作“嫁禍”。

    判徒刑流放去做苦役的稱“城旦”;充軍到邊境守邊的稱作“問軍”。

     “三尺”是指朝廷的法律;“三木”是铐在犯人頸、手、足上的三種刑具。

     古時候的五種刑罰分别是:墨、劓、剕、宮、大辟;隋代以後的刑法則是: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的時候削木為吏,犯人能夠抱木吏自己到庭受審,今天這種古樸的淳風在哪裡呢?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将兩百多名死囚釋放回家,規定第二年秋天再歸獄受刑,結果這些犯人如期而至,古人的誠信實在值得贊許。

     “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這是百姓對唐代益昌縣令何易的廉潔及治民有方的稱頌;“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則是百姓對唐代南海太守盧奂斷案清正廉明的贊美。

     由此可見,治理亂世要以刑罰為重,這好比治病的良藥;振興太平則要以道德教化為先,這如同強身的飲食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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