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兄、弟、姑姊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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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與延壽争葬父事,延壽與其友田建陰殺季宗。
建獨坐死。
延壽會赦,乃以告季兒。
季兒曰:“嘻!獨今乃語我乎?”遂振衣欲去,問曰:“所與共殺吾兄者,為誰?”曰:“與田建。
田建已死,獨我當坐之,汝殺我而已。
”季兒曰:“殺夫不義,事兄之仇亦不義。
”延壽曰:“吾不敢留汝,願以車馬及家中财物盡以送汝,惟汝所之。
”季兒曰:“吾當安之?兄死而仇不報,與子同枕席而使殺吾兄,内不能和夫家,外又縱兄之仇,何面目以生而戴天履地乎?”延壽慚而去,不敢見季兒。
季兒乃告其大女曰:“汝父殺吾兄,義不可以留,又終不複嫁矣。
吾去汝而死,汝善視汝兩弟。
”遂以繦自經而死。
左馮翊王讓聞之,大其義,令縣複其三子而表其墓。
唐冀州女子王阿足,早孤,無兄弟,唯姊一人。
阿足初适同縣李氏,未有子而亡,時年尚少,人多聘之。
為姊年老孤寡,不能舍去,乃誓不嫁,以養其姊。
每晝營田業,夜便紡績,衣食所須,無非阿足出者,如此二十餘年。
及姊喪,葬送以禮。
鄉人莫不稱其節行,競令妻女求與相識。
後數歲,竟終于家。
夫婦之道,天地之大義,風化之本原也,可不重欤!《易》:“艮下兌上,鹹。
彖曰:止而說,男下女,故取女吉也。
巽下震上,恒。
彖曰: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
”蓋久常之道也。
是故禮,婿冕而親迎,禦輪三周。
所以下之也。
既而婿乘車先行,婦車從之,反尊卑之正也。
《家人》:“初九,閑有家,悔亡。
”正家之道,靡不在初,初而驕之,至于狼,浸不可制,非一朝一夕之所緻也。
昔舜為匹夫,耕漁于田澤之中,妻天子之二女,使之行婦道于翁姑,非身率以禮義,能如是乎? 漢鮑宣妻桓氏,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裝送資賄甚盛。
宣不悅,謂妻曰:“少君生富驕,習美飾,而吾實貧賤,不敢當禮。
”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約,故使賤妾侍執巾栉,既奉承君子,惟命是從。
”宣笑曰:“能如是,是吾志也。
”妻乃悉歸侍禦服飾,更着短布裳,與宣共挽鹿車,歸鄉裡,拜姑畢,提甕出汲,修行婦道,鄉邦稱之。
扶風梁鴻,家貧而介潔。
勢家慕其高節,多欲妻之,鴻并絕不許。
同縣孟氏有女,狀肥醜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行年三十。
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駕者。
”鴻聞而聘之。
女求作布衣麻履,織作筐緝績之具。
及嫁,始以裝飾,入門七日,而鴻不答。
妻乃跪床下請曰:“竊聞夫子高義,簡斥數婦,妾亦偃蹇數夫矣。
今而見擇,敢不請罪?”鴻曰:“吾欲裘褐之人,可與俱隐深山者爾。
今乃衣绮缟,傅粉墨,豈鴻所願哉!”妻曰:“以觀夫子之志爾。
妾自有隐居之服。
” 乃更椎髻,着布衣,操作具而前。
鴻大喜,曰:“此真梁鴻之妻也!能奉我矣!”字之曰“德曜。
”遂與偕隐。
是皆能正其初者也。
夫婦之際,以敬為美。
晉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賓。
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
” 文公從之,卒為晉名卿。
漢梁鴻避地于吳,依大家臯伯通,居庑下,為人賃舂。
每歸,妻為具食,不敢于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伯通察而異之,曰:“彼傭,能使其妻敬之如此,非凡人也。
”方舍之于家。
晉太宰何曾,閨門整肅,自少及長,無聲樂嬖幸之好。
年老之後,與妻相見,皆正衣冠,相待如賓,己南向,妻北面再拜,上酒,酬酢既畢,便出。
一歲如此者,不過再三焉。
若此,可謂能敬矣! 昔莊周妻死,鼓盆而歌。
漢山陽太守薛勤,喪妻不哭,臨殡曰:“幸不為夭,夫何恨!”太尉王龔妻亡,與諸子并杖行服,時人兩譏之。
晉太尉劉實喪妻,為廬杖之制,終喪不禦肉,輕薄笑之,實不以為意。
彼莊、薛棄義,而王、劉循禮,其得失豈不殊哉?何譏笑焉! 《易》:“恒。
六五,恒其德。
貞,婦人吉。
夫子兇。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丈夫生而有四方之志,威令所施,大者天下,小者一官,而近不行于室家,為一婦人所制,不亦可羞哉!昔晉惠帝為賈後所制,廢武悼楊太後于金墉,絕膳而終。
囚愍懷太子于許昌,尋殺之。
唐肅宗為張後所制,遷上皇于西内,以憂崩。
建甯王倓以忠孝受誅。
彼二君者,貴為天子,制于悍妻,上不能保其親,下不能庇其子,況于臣民!自古及今,以悍妻而乖離六親、敗亂其家者,可勝數哉?然則悍妻之為害大也。
故凡娶妻,不可不慎擇也。
既娶而防之以禮,不可不在其初也。
其或驕縱悍戾,訓厲禁約而終不從,不可以不棄也。
夫婦以義合,義絕則離之。
今士大夫有出妻者,衆則非之,以為無行,故士大夫難之。
按禮有七出,顧所以出之,用何事耳!若妻實犯禮而出之,乃義也。
昔孔氏三世出其妻,其餘賢士以義出妻者衆矣,奚虧于行哉?苟室有悍妻而不出,則家道何日而甯乎?
建獨坐死。
延壽會赦,乃以告季兒。
季兒曰:“嘻!獨今乃語我乎?”遂振衣欲去,問曰:“所與共殺吾兄者,為誰?”曰:“與田建。
田建已死,獨我當坐之,汝殺我而已。
”季兒曰:“殺夫不義,事兄之仇亦不義。
”延壽曰:“吾不敢留汝,願以車馬及家中财物盡以送汝,惟汝所之。
”季兒曰:“吾當安之?兄死而仇不報,與子同枕席而使殺吾兄,内不能和夫家,外又縱兄之仇,何面目以生而戴天履地乎?”延壽慚而去,不敢見季兒。
季兒乃告其大女曰:“汝父殺吾兄,義不可以留,又終不複嫁矣。
吾去汝而死,汝善視汝兩弟。
”遂以繦自經而死。
左馮翊王讓聞之,大其義,令縣複其三子而表其墓。
唐冀州女子王阿足,早孤,無兄弟,唯姊一人。
阿足初适同縣李氏,未有子而亡,時年尚少,人多聘之。
為姊年老孤寡,不能舍去,乃誓不嫁,以養其姊。
每晝營田業,夜便紡績,衣食所須,無非阿足出者,如此二十餘年。
及姊喪,葬送以禮。
鄉人莫不稱其節行,競令妻女求與相識。
後數歲,竟終于家。
夫婦之道,天地之大義,風化之本原也,可不重欤!《易》:“艮下兌上,鹹。
彖曰:止而說,男下女,故取女吉也。
巽下震上,恒。
彖曰: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
”蓋久常之道也。
是故禮,婿冕而親迎,禦輪三周。
所以下之也。
既而婿乘車先行,婦車從之,反尊卑之正也。
《家人》:“初九,閑有家,悔亡。
”正家之道,靡不在初,初而驕之,至于狼,浸不可制,非一朝一夕之所緻也。
昔舜為匹夫,耕漁于田澤之中,妻天子之二女,使之行婦道于翁姑,非身率以禮義,能如是乎? 漢鮑宣妻桓氏,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裝送資賄甚盛。
宣不悅,謂妻曰:“少君生富驕,習美飾,而吾實貧賤,不敢當禮。
”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約,故使賤妾侍執巾栉,既奉承君子,惟命是從。
”宣笑曰:“能如是,是吾志也。
”妻乃悉歸侍禦服飾,更着短布裳,與宣共挽鹿車,歸鄉裡,拜姑畢,提甕出汲,修行婦道,鄉邦稱之。
扶風梁鴻,家貧而介潔。
勢家慕其高節,多欲妻之,鴻并絕不許。
同縣孟氏有女,狀肥醜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行年三十。
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駕者。
”鴻聞而聘之。
女求作布衣麻履,織作筐緝績之具。
及嫁,始以裝飾,入門七日,而鴻不答。
妻乃跪床下請曰:“竊聞夫子高義,簡斥數婦,妾亦偃蹇數夫矣。
今而見擇,敢不請罪?”鴻曰:“吾欲裘褐之人,可與俱隐深山者爾。
今乃衣绮缟,傅粉墨,豈鴻所願哉!”妻曰:“以觀夫子之志爾。
妾自有隐居之服。
” 乃更椎髻,着布衣,操作具而前。
鴻大喜,曰:“此真梁鴻之妻也!能奉我矣!”字之曰“德曜。
”遂與偕隐。
是皆能正其初者也。
夫婦之際,以敬為美。
晉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賓。
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
” 文公從之,卒為晉名卿。
漢梁鴻避地于吳,依大家臯伯通,居庑下,為人賃舂。
每歸,妻為具食,不敢于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伯通察而異之,曰:“彼傭,能使其妻敬之如此,非凡人也。
”方舍之于家。
晉太宰何曾,閨門整肅,自少及長,無聲樂嬖幸之好。
年老之後,與妻相見,皆正衣冠,相待如賓,己南向,妻北面再拜,上酒,酬酢既畢,便出。
一歲如此者,不過再三焉。
若此,可謂能敬矣! 昔莊周妻死,鼓盆而歌。
漢山陽太守薛勤,喪妻不哭,臨殡曰:“幸不為夭,夫何恨!”太尉王龔妻亡,與諸子并杖行服,時人兩譏之。
晉太尉劉實喪妻,為廬杖之制,終喪不禦肉,輕薄笑之,實不以為意。
彼莊、薛棄義,而王、劉循禮,其得失豈不殊哉?何譏笑焉! 《易》:“恒。
六五,恒其德。
貞,婦人吉。
夫子兇。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丈夫生而有四方之志,威令所施,大者天下,小者一官,而近不行于室家,為一婦人所制,不亦可羞哉!昔晉惠帝為賈後所制,廢武悼楊太後于金墉,絕膳而終。
囚愍懷太子于許昌,尋殺之。
唐肅宗為張後所制,遷上皇于西内,以憂崩。
建甯王倓以忠孝受誅。
彼二君者,貴為天子,制于悍妻,上不能保其親,下不能庇其子,況于臣民!自古及今,以悍妻而乖離六親、敗亂其家者,可勝數哉?然則悍妻之為害大也。
故凡娶妻,不可不慎擇也。
既娶而防之以禮,不可不在其初也。
其或驕縱悍戾,訓厲禁約而終不從,不可以不棄也。
夫婦以義合,義絕則離之。
今士大夫有出妻者,衆則非之,以為無行,故士大夫難之。
按禮有七出,顧所以出之,用何事耳!若妻實犯禮而出之,乃義也。
昔孔氏三世出其妻,其餘賢士以義出妻者衆矣,奚虧于行哉?苟室有悍妻而不出,則家道何日而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