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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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乃閑練。

    又自賣丁夫以供衆費。

    窀穸之事,儉而當禮,性無術學,因心自然。

    葬畢,詣所買主,執役無懈,與諸奴分務,讓逸取勞,主人不忍使,每遣之。

    原平服勤,未嘗暫替。

    傭賃養母,有餘聚以自贖。

     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逾禮,每至哭踴,頓絕方蘇。

    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

    晝夜号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暑不就清涼,一日以數合米為粥,不進鹽菜。

    所居屋敗,不蔽風日,兄子伯與欲為葺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伸,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賞,為營冢圹。

     新野庾震喪父母,居貧無以葬,賃書以營事,至手掌穿,然後成葬事。

    賢者于葬,何如其汲汲也。

    今世俗信術者妄言,以為葬不擇地及歲月日時,則子孫不利,禍殃總至,乃至終喪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終身,或累世,猶不葬,至為水火所漂焚,他人所投棄,失亡屍柩,不知所之者,豈不哀哉!人所貴有子孫者,為死而形體有所付也。

    而既不葬,則與無子孫而死道路者奚以異乎?《詩》雲:“行有死人,尚或之。

    ”況為人子孫,乃忍棄其親而不葬哉! 唐太常博士呂才叙《葬書》曰:《孝經》雲,“蔔其宅兆而安厝之”。

     蓋以窀穸既終,永安體魄,而朝市遷變,泉石交侵,不可前知,故謀之龜筮。

    近代或選年月,或相墓田,以為一事失所,禍及死生。

    按《禮》,天子、諸侯、大夫葬,皆有月數,則是古人不擇年月也。

    《春秋》:九月丁巳葬甯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中,乃克葬。

    是不擇日也。

    鄭簡公司墓之室,當道,毀之則朝而窆,不毀則日中而窆,子産不毀。

    是不擇時也。

    古之葬者,皆于國都之北,域有常處,是不擇地也。

    今葬者,以為子孫富貴貧賤夭壽,皆因蔔所緻。

    夫子文為令尹而三已,柳下惠為士師而三黜,讨其邱垅,未嘗改移。

    而野俗無識,妖巫妄言,遂于躄踴之際,擇葬地而希官爵;荼毒之秋,選葬時而規财利。

    斯言至矣。

    夫死生有命,富貴在天,固非葬所能移。

    就使能移,孝子何忍委其親不葬而求利己哉?世又有用羌胡法,自焚其柩收燼骨而葬之者,人習為常,恬莫之怪。

    嗚呼!訛俗悖戾,乃至此乎?或曰:旅宦遠方,貧不能緻其柩,不焚之何以緻其就葬?曰:如廉範輩,豈其家富也?延陵季子有言:“骨肉歸複于土,命也,魂氣則無不之也。

    ”舜為天子,巡狩至蒼梧而殂,葬于其野。

    彼天子猶然,況士民乎!必也無力不能歸其柩,即所亡之地而葬之,不猶愈于毀焚乎?或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具此數者,可以為大孝乎?曰:未也。

    天子以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為孝;諸侯以保社稷為孝;卿大夫以守其宗廟為孝;士以保其祿位為孝。

    皆謂能成其先人之志,不墜其業者也。

     晉庾衮父戒衮以酒,衮嘗醉,自責曰:“餘廢先人之戒,其何以訓人?”乃于父墓前自杖三十。

    可謂能不忘訓辭矣。

     《詩》雲:“題彼脊令,載飛載鳴,我日斯邁,而月斯征。

    夙興夜寐,無忝爾所生。

    ” 《經》曰:立身行道,揚名于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

    又曰: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不亂,在醜不争。

    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醜而争則兵。

    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也。

     《内則》曰:“父母雖沒,将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為不善,思贻父母羞辱,必不果。

    ” 公明儀問于曾子曰:“夫子可以為孝乎?”曾子曰:“是何言欤! 是何言欤!君子之所謂孝者,先意承志,谕父母于道。

    參直養者也,安能為孝乎。

    ” 曾子曰:“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

    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敬乎?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陳無勇非孝也。

    五者不備,災及其親,敢不敬乎?亨熟膻芗,嘗而薦之,非孝也。

    君子之所謂孝也,國人稱願,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謂孝也已。

    ”為人子能如是,可謂之孝有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