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父母、 父、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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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為人母者,非徒鞠育其身使不罹水火,又當養其德使不入于邪惡,乃可謂之慈矣! 漢明德馬皇後無子,賈貴人生肅宗。

    顯宗命後母養之,謂曰:“人未必當自生子,但患愛養不至耳。

    ”後于是盡心撫育,勞瘁過于所生。

     肅宗亦孝性淳笃,恩性天至,母子慈愛,始終無纖介之間。

    古今稱之,以為美談。

     隋番州刺史陸讓母馮氏,性仁愛,有母儀。

    讓即其孽子也,坐贓當死。

    将就刑,馮氏蓬頭垢面詣朝堂,數讓罪,于是流涕嗚咽,親持杯粥勸讓食,既而上表求哀,詞情甚切。

    上愍然為之改容,于是集京城士庶于朱雀門,遣舍人宣诏曰:“馮氏以嫡母之德,足為世範,慈愛之道,義感人神。

    特宜矜免,用獎風俗。

    讓可減死,除名。

    ”複下诏褒美之,賜物五百段,集命婦與馮相識,以旌寵異。

     齊宣王時,有人鬥死于道,吏訊之。

    有兄弟二人,立其傍,吏問之。

     兄曰:“我殺之。

    ”弟曰:“非兄也,乃我殺之。

    ”期年,吏不能決,言之于相。

    相不能決,言之于王。

    王曰:“今皆舍之,是縱有罪也;皆殺之,是誅無辜也。

    寡人度其母能知善惡。

    試問其母,聽其所欲殺活。

    ”相受命,召其母問曰:“母之子殺人,兄弟欲相代死。

    吏不能決,言之于王。

    王有仁惠,故問母何所欲殺活。

    ”其母泣而對曰:“殺其少者。

    ”相受其言,因而問之曰:“夫少子者,人之所愛,今欲殺之,何也?” 其母曰:“少者,妾之子也;長者,前妻之子也。

    其父疾且死之時屬于妾曰:‘善養視之。

    ’妾曰:‘諾!”今既受人之托,許人以諾,豈可忘人之托而不信其諾耶?且殺兄活弟,是以私愛廢公義也。

    背言忘信,是欺死者也。

    失言忘約,已諾不信,何以居于世哉?予雖痛子,獨謂行何!”泣下沾襟。

    相入,言之于王。

    王美其義,高其行,皆赦。

    不殺其子,而尊其母,号曰“義母”。

     魏芒慈母者,孟楊氏之女,芒卯之後妻也,有三子。

    前妻之子有五人,皆不愛慈母。

    遇之甚異,猶不愛慈母。

    乃令其三子不得與前妻之子齊衣服、飲食。

    進退、起居甚相遠。

    前妻之子猶不愛。

    于是,前妻中子犯魏王令,當死。

    慈母憂戚悲哀,帶圍減尺。

    朝夕勤勞,以救其罪。

    人有謂慈母曰:“子不愛母至甚矣,何為憂懼勤勞如此?”慈母曰:“如妾親子,雖不愛妾,妾猶救其禍而除其害。

    獨假子而不為,何以異于凡人?且其父為其孤也,使妾而繼母。

    繼母如母,為人母而不能愛其子,可謂慈乎?親其親而偏其假,可謂義乎?不慈且無義,何以立于世?彼雖不愛妾,妾可以忘義乎?”遂訟之。

    魏安厘王聞之,高其義,曰:“慈母如此,可不赦其子乎?”乃赦其子而複其家。

    自此之後,五子親慈母雍雍若一。

    慈母以禮義漸之,率導八子,鹹為魏大夫卿士。

     漢安衆令漢中程文矩妻李穆姜,有二男,而前妻四子以母非所生,憎毀日積。

    而穆姜慈愛溫仁,撫字益隆,衣食資供,皆兼倍所生。

    或謂母曰:“四子不孝甚矣,何不别居以遠之?”對曰:“吾方以義相導,使其自遷善也。

    ”及前妻長子興疾困笃,母恻隐,親自為調藥膳,恩情笃密。

    興疾久乃瘳,于是呼三弟謂曰:“繼母慈仁,出自天愛,吾兄弟不識恩養,禽獸其心。

    雖母道益隆,我曹過惡亦已深矣!”遂将三弟詣南鄭獄,陳母之德,狀己之過,乞就刑辟。

    縣言之于郡。

    郡守表異其母,蠲除家徭,遣散四子,許以修革。

    自後訓導愈明,并為良士。

    今之人,為人嫡母而疾其孽子,為人繼母而疾其前妻之子者,聞此四母之風,亦可以少愧矣? 魯師春姜嫁其女,三往而三逐。

    春姜問其故。

    以輕侮其室人也。

    春姜召其女而笞之,曰:“夫婦人以順從為務。

    貞悫為首。

    今爾驕溢不遜以見逐,曾不悔前過。

    吾告汝數矣,而不吾用。

    爾非吾子也。

    ”笞之百,而留之三年。

    乃複嫁之。

    女奉守節義,終知為人婦之道。

    令之為母者,女未嫁,不能誨也。

    既嫁,為之援,使挾己以淩其婿家。

    及見棄逐,則與婿家鬥訟。

    終不自責其女之不令也。

    如師春姜者,豈非賢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