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父母、 父、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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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為人母者,非徒鞠育其身使不罹水火,又當養其德使不入于邪惡,乃可謂之慈矣!
漢明德馬皇後無子,賈貴人生肅宗。
顯宗命後母養之,謂曰:“人未必當自生子,但患愛養不至耳。
”後于是盡心撫育,勞瘁過于所生。
肅宗亦孝性淳笃,恩性天至,母子慈愛,始終無纖介之間。
古今稱之,以為美談。
隋番州刺史陸讓母馮氏,性仁愛,有母儀。
讓即其孽子也,坐贓當死。
将就刑,馮氏蓬頭垢面詣朝堂,數讓罪,于是流涕嗚咽,親持杯粥勸讓食,既而上表求哀,詞情甚切。
上愍然為之改容,于是集京城士庶于朱雀門,遣舍人宣诏曰:“馮氏以嫡母之德,足為世範,慈愛之道,義感人神。
特宜矜免,用獎風俗。
讓可減死,除名。
”複下诏褒美之,賜物五百段,集命婦與馮相識,以旌寵異。
齊宣王時,有人鬥死于道,吏訊之。
有兄弟二人,立其傍,吏問之。
兄曰:“我殺之。
”弟曰:“非兄也,乃我殺之。
”期年,吏不能決,言之于相。
相不能決,言之于王。
王曰:“今皆舍之,是縱有罪也;皆殺之,是誅無辜也。
寡人度其母能知善惡。
試問其母,聽其所欲殺活。
”相受命,召其母問曰:“母之子殺人,兄弟欲相代死。
吏不能決,言之于王。
王有仁惠,故問母何所欲殺活。
”其母泣而對曰:“殺其少者。
”相受其言,因而問之曰:“夫少子者,人之所愛,今欲殺之,何也?” 其母曰:“少者,妾之子也;長者,前妻之子也。
其父疾且死之時屬于妾曰:‘善養視之。
’妾曰:‘諾!”今既受人之托,許人以諾,豈可忘人之托而不信其諾耶?且殺兄活弟,是以私愛廢公義也。
背言忘信,是欺死者也。
失言忘約,已諾不信,何以居于世哉?予雖痛子,獨謂行何!”泣下沾襟。
相入,言之于王。
王美其義,高其行,皆赦。
不殺其子,而尊其母,号曰“義母”。
魏芒慈母者,孟楊氏之女,芒卯之後妻也,有三子。
前妻之子有五人,皆不愛慈母。
遇之甚異,猶不愛慈母。
乃令其三子不得與前妻之子齊衣服、飲食。
進退、起居甚相遠。
前妻之子猶不愛。
于是,前妻中子犯魏王令,當死。
慈母憂戚悲哀,帶圍減尺。
朝夕勤勞,以救其罪。
人有謂慈母曰:“子不愛母至甚矣,何為憂懼勤勞如此?”慈母曰:“如妾親子,雖不愛妾,妾猶救其禍而除其害。
獨假子而不為,何以異于凡人?且其父為其孤也,使妾而繼母。
繼母如母,為人母而不能愛其子,可謂慈乎?親其親而偏其假,可謂義乎?不慈且無義,何以立于世?彼雖不愛妾,妾可以忘義乎?”遂訟之。
魏安厘王聞之,高其義,曰:“慈母如此,可不赦其子乎?”乃赦其子而複其家。
自此之後,五子親慈母雍雍若一。
慈母以禮義漸之,率導八子,鹹為魏大夫卿士。
漢安衆令漢中程文矩妻李穆姜,有二男,而前妻四子以母非所生,憎毀日積。
而穆姜慈愛溫仁,撫字益隆,衣食資供,皆兼倍所生。
或謂母曰:“四子不孝甚矣,何不别居以遠之?”對曰:“吾方以義相導,使其自遷善也。
”及前妻長子興疾困笃,母恻隐,親自為調藥膳,恩情笃密。
興疾久乃瘳,于是呼三弟謂曰:“繼母慈仁,出自天愛,吾兄弟不識恩養,禽獸其心。
雖母道益隆,我曹過惡亦已深矣!”遂将三弟詣南鄭獄,陳母之德,狀己之過,乞就刑辟。
縣言之于郡。
郡守表異其母,蠲除家徭,遣散四子,許以修革。
自後訓導愈明,并為良士。
今之人,為人嫡母而疾其孽子,為人繼母而疾其前妻之子者,聞此四母之風,亦可以少愧矣? 魯師春姜嫁其女,三往而三逐。
春姜問其故。
以輕侮其室人也。
春姜召其女而笞之,曰:“夫婦人以順從為務。
貞悫為首。
今爾驕溢不遜以見逐,曾不悔前過。
吾告汝數矣,而不吾用。
爾非吾子也。
”笞之百,而留之三年。
乃複嫁之。
女奉守節義,終知為人婦之道。
令之為母者,女未嫁,不能誨也。
既嫁,為之援,使挾己以淩其婿家。
及見棄逐,則與婿家鬥訟。
終不自責其女之不令也。
如師春姜者,豈非賢母乎?
顯宗命後母養之,謂曰:“人未必當自生子,但患愛養不至耳。
”後于是盡心撫育,勞瘁過于所生。
肅宗亦孝性淳笃,恩性天至,母子慈愛,始終無纖介之間。
古今稱之,以為美談。
隋番州刺史陸讓母馮氏,性仁愛,有母儀。
讓即其孽子也,坐贓當死。
将就刑,馮氏蓬頭垢面詣朝堂,數讓罪,于是流涕嗚咽,親持杯粥勸讓食,既而上表求哀,詞情甚切。
上愍然為之改容,于是集京城士庶于朱雀門,遣舍人宣诏曰:“馮氏以嫡母之德,足為世範,慈愛之道,義感人神。
特宜矜免,用獎風俗。
讓可減死,除名。
”複下诏褒美之,賜物五百段,集命婦與馮相識,以旌寵異。
齊宣王時,有人鬥死于道,吏訊之。
有兄弟二人,立其傍,吏問之。
兄曰:“我殺之。
”弟曰:“非兄也,乃我殺之。
”期年,吏不能決,言之于相。
相不能決,言之于王。
王曰:“今皆舍之,是縱有罪也;皆殺之,是誅無辜也。
寡人度其母能知善惡。
試問其母,聽其所欲殺活。
”相受命,召其母問曰:“母之子殺人,兄弟欲相代死。
吏不能決,言之于王。
王有仁惠,故問母何所欲殺活。
”其母泣而對曰:“殺其少者。
”相受其言,因而問之曰:“夫少子者,人之所愛,今欲殺之,何也?” 其母曰:“少者,妾之子也;長者,前妻之子也。
其父疾且死之時屬于妾曰:‘善養視之。
’妾曰:‘諾!”今既受人之托,許人以諾,豈可忘人之托而不信其諾耶?且殺兄活弟,是以私愛廢公義也。
背言忘信,是欺死者也。
失言忘約,已諾不信,何以居于世哉?予雖痛子,獨謂行何!”泣下沾襟。
相入,言之于王。
王美其義,高其行,皆赦。
不殺其子,而尊其母,号曰“義母”。
魏芒慈母者,孟楊氏之女,芒卯之後妻也,有三子。
前妻之子有五人,皆不愛慈母。
遇之甚異,猶不愛慈母。
乃令其三子不得與前妻之子齊衣服、飲食。
進退、起居甚相遠。
前妻之子猶不愛。
于是,前妻中子犯魏王令,當死。
慈母憂戚悲哀,帶圍減尺。
朝夕勤勞,以救其罪。
人有謂慈母曰:“子不愛母至甚矣,何為憂懼勤勞如此?”慈母曰:“如妾親子,雖不愛妾,妾猶救其禍而除其害。
獨假子而不為,何以異于凡人?且其父為其孤也,使妾而繼母。
繼母如母,為人母而不能愛其子,可謂慈乎?親其親而偏其假,可謂義乎?不慈且無義,何以立于世?彼雖不愛妾,妾可以忘義乎?”遂訟之。
魏安厘王聞之,高其義,曰:“慈母如此,可不赦其子乎?”乃赦其子而複其家。
自此之後,五子親慈母雍雍若一。
慈母以禮義漸之,率導八子,鹹為魏大夫卿士。
漢安衆令漢中程文矩妻李穆姜,有二男,而前妻四子以母非所生,憎毀日積。
而穆姜慈愛溫仁,撫字益隆,衣食資供,皆兼倍所生。
或謂母曰:“四子不孝甚矣,何不别居以遠之?”對曰:“吾方以義相導,使其自遷善也。
”及前妻長子興疾困笃,母恻隐,親自為調藥膳,恩情笃密。
興疾久乃瘳,于是呼三弟謂曰:“繼母慈仁,出自天愛,吾兄弟不識恩養,禽獸其心。
雖母道益隆,我曹過惡亦已深矣!”遂将三弟詣南鄭獄,陳母之德,狀己之過,乞就刑辟。
縣言之于郡。
郡守表異其母,蠲除家徭,遣散四子,許以修革。
自後訓導愈明,并為良士。
今之人,為人嫡母而疾其孽子,為人繼母而疾其前妻之子者,聞此四母之風,亦可以少愧矣? 魯師春姜嫁其女,三往而三逐。
春姜問其故。
以輕侮其室人也。
春姜召其女而笞之,曰:“夫婦人以順從為務。
貞悫為首。
今爾驕溢不遜以見逐,曾不悔前過。
吾告汝數矣,而不吾用。
爾非吾子也。
”笞之百,而留之三年。
乃複嫁之。
女奉守節義,終知為人婦之道。
令之為母者,女未嫁,不能誨也。
既嫁,為之援,使挾己以淩其婿家。
及見棄逐,則與婿家鬥訟。
終不自責其女之不令也。
如師春姜者,豈非賢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