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七 選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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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舉其大體,不可不知。

     一、每年天下舉人來秋入貢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先起試其文策,通者注等第訖,試官、本司官、錄事、參軍及長吏連押其後。

    其口問者,題策後雲口問通若幹。

    即相連印縫,並依寫解為先後,不得參差。

    封題訖,十月中旬送觀察使,觀察使差人都送省司,隨遠近比類,須合程限。

    省司重考定訖,其入第者,二月內符下諸道、諸州追之,限九月內盡到,到即重試之。

    其文策,皆勘會書跡詞理,與州試同即收之,偽者送法司推問。

    其國子監舉人亦準前例。

     一、諸色身名都不涉學,昧於廉恥,何以居官?其簡試之時,雖雲試經及判,其事苟且,與不試同。

    請皆令習孝經、論語。

    其孝經口問五道,論語口問十道,須問答精熟,知其義理,並須通八以上。

    如先習諸經書者,任隨所習試之,不須更試孝經、論語。

    其判問以時事,取其理通。

    必在責其重保,以絕替代。

    其合外州申解者,依舉選例處分。

     一、一經及第人,選日請授中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上縣尉之類。

    兩經出身,授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緊縣尉之類。

    用蔭止於此。

    其以上當以才進。

    四經出身,授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授望縣尉之類。

    五經,授望縣尉之類;判入第二等,授畿縣尉之類。

    明法出身,與兩經同資。

    進士及三禮舉、春秋舉,與四經同資。

    其茂才、秀才,請授畿尉之類。

    其宏才,請送詞策上中書、門下,請授諫官、史官等。

    禮經舉人,若更通諸家禮論及漢已來禮儀沿革者,請便授太常博士。

    茂才等三科,為學既優,並準五經舉人,便授官。

    其雜色出身人,量書判,授中縣尉之類。

    判入第三等及蔭高者,加一等。

    凡蔭除解褐官外,不在用限。

     一、其今舉人所習既從簡易,士子趨學必當數倍往時。

    每年諸色舉人,主司簡擇,常以五百人為大限,此外任收雜色。

     選人條例 一、其前資官及新出身,並請不限選數任集,庶有才不滯,官得其人。

     一、不習經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效職。

    人出身以後,當宜習法。

    其判問,請皆問以時事、疑獄,令約律文斷決。

    其有既依律文,又約經義,文理弘雅,超然出群,為第一等;其斷以法理,參以經史,無所虧失,粲然可觀,為第二等;判斷依法,頗有文彩,為第三等;頗約法式,直書可否,言雖不文,其理無失,為第四等。

    此外不收。

    但如曹判及書題如此則可,不得拘以聲勢文律,翻失其真。

    故合於理者數句亦收,乖於理者詞多亦捨。

    其倩人暗判,人閒謂之「判羅」,此最無恥,請牓示以懲之。

     一、其授試官及員外官等,若悉不許選,恐抱才者負屈;若並令集,則僥倖者頗多。

    當酌事宜,取其折中。

    請令所在,審加勘責,但無渝濫,並準出身人例,試判送省。

    授官日,其九品、八品官請同黃衣選人例授官;七品、六品依前資解褐官例;五品、四品依前資第二正官例。

    其官好惡,約判之工拙也。

     一、舊法,四品、五品官不復試判者,以其歷任既久,經試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識,不可復為偽濫耳。

    自有兵難,仕進多門,僥倖超擢,不同往日,並請試判。

    待三五年,舉選路清,然後任依舊法。

    其曾經登科及有清白狀,并曾任臺省官并諸司長官判史者,已經選擇,並不試,依常例處分。

     一、每年天下來冬選人,今秋九月,依舉人召集審勘,責絕其姦濫。

    試時,長吏親自監臨,皆令相遠,絕其口授及替代。

    其第四等以上,封送省,皆依舉人例處置。

    吏部計天下闕員訖,即重考天下所送判,審定等第訖,從上等據本色人數收人,具名下本道觀察使追之,限十月內到,並重試之訖,取州試判,類其書蹤及文體。

    有偽濫者,準法處分。

    其合留者,依科目資緒,隨穩便注擬。

     一、其兩都選人,不比外州,請令省司自試。

    隔年先試,一同外州。

    東都選人,判亦將就上都,考定等第,兼類會人數。

    明年,依例追集重試之,還以去秋所試,驗其書蹤及詞理。

    則隔年計會替代,事亦難為。

     一、兵興以來,士人多去鄉土,既因避難,所在寄居,必欲網羅才能,隔年先試。

    令歸本貫,為弊更深。

    其諸色舉選人,並請準所在寄莊寄住處投狀,請試舉人。

    既不慮偽濫,其選人但勘會符告,並責重保,知非偽濫,即準例處分。

     一、宏詞拔萃,以甄逸才;進士、明經,以長學業:並請依常年例。

    其平選判入第二等,亦任超資授官。

     一、諸以廕緒優勞、準敕授官者,如判劣惡者,請授員外官。

    待稍習法理,試判合留,即依資授正員官。

     一、諸合授正員官人,年未滿三十者,請授無職事京官及外州府參軍,不得授職事官。

     後論:有司或詰於議者曰:「吏曹所銓者四,謂身、言、書、判。

    今外州送判,則身、言闕矣,如何?」對曰:「夫身、言者,豈非洪範貌、言乎?貌謂舉措可觀,言謂詞說合理,此皆才幹之士方能及此。

    今所試之判,不求浮華,但令直書是非,以觀理識,於此既蔽,則無貌、言,斷可知矣。

    書者,非理人之具,但字體不至乖越,即為知書。

    判者,斷決百事,真為吏所切,故觀其判,則才可知矣。

    彼身、言及書,豈可同為銓序哉!」有司復詰曰:「王者之盛,莫逾堯舜,書稱敷納以言,為求才之通軌。

    今以言為後,亦有說乎?」對曰:「夫敷納以言者,謂引用賢良,升於達位,方將詢以庶政,非言無以知之,其唐、虞官百,咨俞無幾;其下小吏,官長自求,各行敷納,事至簡易。

    今吏曹所習,輒數千人,三銓藻鑑,心目難溥,詶喧競之不暇,又何敷納之有乎?其茂才以上,學業既優,可以言政教,接以談論,近於敷納矣。

    」有司復曰:「士有言行不差而闕於文學,或頗有文學而言行未脩。

    但以諸科取之,無乃未備?」對曰:「吏曹所銓,必求言行,得之既審,然後授官,則外州遙試,未為通矣。

    今銓衡之下,姦濫所萃,紛爭劇於獄訟,偽濫深於市井,法固緻此,無如之何。

    豈若外州先試,兼察其行,苟居宅所在,則鄰伍知之,官司耳目,易為采聽。

    古之鄉舉裡選,方斯近矣。

    且今之新法,以學舉者,一經畢收;以判選者,直書可否:可謂易矣。

    修言行者,心當敦固,不能為此,餘何足觀。

    若有志性過人,足存激勸,及躬為惡行,不當舉用者,則典章已備,但舉而行之耳,故無雲焉。

    」有司復曰:「其有效官公清,且有能政,以其短於詞判,不見褒昇,無乃闕於事實乎?」對曰:「苟能如此,最為公器。

    使司善狀,國有常規,病在不行耳。

    但令諸道觀察使,每年終必有褒貶,不得僭濫,則善不蔽矣。

    」問曰:「試帖經者,求其精熟,今廢之,有何理乎?」對曰:「夫人之為學,帖易於誦,誦易於講。

    今口問之,令其講釋,若不精熟,如何應對?此舉其難者,何用帖為!且務於帖,則於義不專,非演智之術,固已明矣。

    夫帖者,童稚之事,今方授之以職,而待以童稚,於理非宜。

    」有司復曰:「舊法,口問並取通六,今令通八,無乃非就易之義乎?」答曰:「所習者少,當務其精,止於通六,失在鹵莽,是以然耳。

    」復曰:「舉人試策,例皆五通,今併為一,有何理?」對曰:「夫事尚實則有功,徇虛則益寡。

    試策五通,多書問目,數立頭尾,徇虛多矣,豈如一策之內并問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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