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六 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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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若知而縱之,主威日衰,令之不行,自此始矣。

    知而皆理之,受罪退者稍多,大臣有不自固之心。

    夫賢才不進,貴臣日疏,此有國者之深憂也。

     竊以為改此俗甚易耳。

    何以知之?夫一時在官之人,雖雜有凡猥之才,其中賢明者亦多矣,豈可謂皆不知讓賢為貴邪!直以其時皆不讓,習以成俗,故遂不為耳。

    人臣初除,皆通表上聞,名之謝章,所由來尚矣。

    原謝章之本意,欲進賢能以謝國恩也。

    昔舜以禹為司空,禹拜稽首,讓於稷、契及咎繇;使益為虞官,讓於熊、羆;使伯夷典三禮,讓於夔龍:唐虞之時,眾官初除,莫不皆讓也。

    謝章之義,蓋取於此。

    書記之者,欲以永代作則。

    季代所用,不能讓賢,虛謝見用之恩而已。

    相承不變,習俗之失也。

     夫敘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讓賢推能,乃通其章;其不能有所讓,徒費簡紙者,皆絕不通。

    人臣初除,各思推賢能而讓之矣,讓文付主者掌之。

    三司有闕,擇三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

    此為一公闕,三公已先選之矣。

    且主選之吏,不必任公而選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選一公為詳也。

    四征闕,擇四征所讓最多者而用之。

    此為一征闕,四征已先選之矣,必詳於停闕而令主者選四征也。

    尚書闕,擇尚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

    此為令諸尚書共選一尚書,詳於臨闕令主者選八尚書也。

    郡守闕,擇眾郡所讓最多者而用之,詳於任主者,此為令百郡守共選一郡守也。

     夫以眾官百郡之讓,與主者共相比,不可同歲而論也。

    賢愚皆讓,百姓耳目盡為國耳目。

    夫人情爭則欲毀己所不知,讓則競推於勝己。

    故代爭則毀譽交錯,優劣不分,難得而讓也。

    夫貴讓則賢智明出,能否之美歷歷相次,不可得亂也。

    當此時也,能退身修己者,讓之者多矣。

    雖賢智欲守貧賤,不可得也。

    馳騖進取而欲人見讓,猶卻行而求前也。

    夫如此,愚智鹹知進身求通,非修之於己則無由進矣。

    遊外求者,於此相隨而歸矣。

    浮聲虛論,不禁而自止矣。

    人無所用其心,任眾人議,而天下自化。

    讓可以緻此,豈可不務之哉! 晉始平王文學李重又以為等級繁多,又外官輕而內官重,使風俗大弊,宜釐改,重外選,簡階級,使官久。

    議曰:「古之聖王,建官垂制,所以體國經野。

    自帝王以下,代有增損:舜命九官,周分六職,秦采古制,漢仍秦舊,倚丞相,任九卿。

    雖置五曹尚書令僕射之職,始於掌封奏以宣外內,事任尚輕,而郡守牧人之官重,故漢宣稱『所與為理唯良二千石』,其有殊政者,或賜爵進秩,諒得為理大體,所以遠比三代也。

    及於東京,尚書雖漸優重,然令、僕出為郡守,鍾離意、黃香、胡廣是也;郡守入為三公,虞延、第五倫、桓虞、鮑昱是也。

    近自魏朝名守杜畿、滿寵、田國讓、國諱改稱字。

    胡質等,居郡或十餘年,或二十年,或加秩假節而不去郡,此亦古人『苟善其事,雖沒代不徙官』之義也。

    漢魏以來,內官之貴,於今最崇,而百官等級遂多,遷補轉徙如流,能否無以著,黜陟不得彰,此為理之大弊也。

    夫階級繁多而冀官久,官不久而冀理功成,不可得也。

    虞書雲:『三考黜陟幽明。

    』周官,三年大計群吏之理,而行其誅賞。

    漢法,官人或不真秩。

    魏初,用輕資以先試守。

    臣以為今宜大并群官等級,使同班者不得復稍遷;又簡法外議罪之制,明試守左遷之例,則官人之理盡,士必量能而受爵矣。

    居職者日久,則政績可考,人心自定,務求諸己也。

    」帝雖善之,竟不能行。

     齊左僕射王儉請解領選,謂褚彥回曰:「選曹之始,近自漢末。

    今若反古,使州郡貢計,三府辟士,與眾共之,猶賢一人之意。

    古者選眾,今則不然,奇才絕智所以見遺於草澤也。

    」彥回曰:「誠如卿言。

    但行之已久,卒難為改也。

    」 梁尚書左僕射沈約論曰:「漢末喪亂,魏武始創,軍中倉卒,權立九品。

    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代族高卑。

    因此相沿,遂為成法。

    自魏至晉,莫之能改。

    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代人才,升降蓋寡,徒以憑籍代資,用相淩駕。

    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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