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五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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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
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
」時否臧必舉,賞罰大行,其薄賞者猶賜車馬器服,以申獎勸。
後帝臨朝堂,顧謂錄尚書兼廷尉卿、廣陵王羽曰:「凡考績,上下二等,可為三品;中等,但為一品。
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絲髮之美惡;中等守本,事可大通。
」帝又謂尚書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
」謂羽曰:「汝居樞端之任,在職以來,功勤之績不聞於朝,阿黨之音頻幹朕聽。
今黜汝錄尚書、廷尉,但居特進、太保。
」自尚書令、僕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餘人,皆略舉遺闕。
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
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
閒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
如其無能,不應忝茲高選。
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卅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
乃於考陟,排同閒伍。
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
而考閒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復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
三年一考,自古通經。
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
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
」 徐州刺史蕭寶夤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
及考課,悉以六載為程,既而限滿代還,復經六年而敘。
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
於東西兩省、文武閒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為限。
是則一紀之內,便登三級。
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升陟之方甚易。
何內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將大考百僚。
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
故績效能官、才必稱位者,朝升夕進,年歲數遷。
豈拘一階半級,閡以同僚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其職,或超騰轉陟,數歲而至公卿,或長兼試守,稱允而遷進者,披卷則人人而是,舉目則朝貴皆然。
故能時收多士之稱,國號豐賢之美。
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轉一階。
貴賤內外,萬有餘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
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史才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概,不曾甄別。
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
」時不從。
大唐考課之法,有德義清慎、公平恪勤各一善,自近侍至於鎮防,並據職事目為之最,凡二十七焉。
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以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麤理,善最弗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為下下。
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事量定。
諸州縣官人,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為十分論,每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
增戶口,謂課丁,率一丁同一戶法。
增不課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
其有破除者,得相折。
其州戶口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者,各準五千五百戶法為分。
苦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準增戶法,亦每減一分降一等。
課及不課,並準上文。
其勸課農田能使豐殖者,亦準見地為十分論,每加二分,各進考一等。
此謂永業、口分之外,別能墾起公私荒田者。
其有不加勸課以緻減損者,謂永業、口分之內有荒廢者。
每損一分,降考一等。
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並聽累加。
貞觀六年,監察禦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
臣謂所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
縱使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
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
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
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 神龍中,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為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
』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三年有成。
』故書雲『三載考績』,校其功也。
子產,賢者也。
其為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其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
或歷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睹,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弊,職為此也。
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吏;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
偷安苟且,脂韋而已。
又古之為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
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
察其課效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并璽書慰勉。
若公卿有闕,則擢以勸能。
政績無聞,抵犯貪暴者,放歸田裡,以明賞罰。
緻理救弊,莫過於此。
」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論曰:「昔周公使伯禽理魯,三年而後報政。
周公曰:『何遲?』伯禽曰:『變其禮,易其俗,難,所以遲。
』太公理於齊,三月而後報政。
周公曰:『何疾?』曰:『因其俗,簡其禮,易,所以速。
』故孔子論之曰:『齊一變至於魯,魯一變至於道。
』由是而言,勞不甚者理不極,功不積者澤不深。
故堯舜三年而考,三考而黜陟,所以能盡其智術也。
近古人情敦厖,未淳乎堯舜;禮正樂和,未愈於虞夏;官賢吏能,未稱於殷周。
或一年而考,或四考黜陟,或比年而巡狩,或歲時便遷,或旬月升擢令長。
今日既上,明日部內有犯名義者即坐之,不其速歟?」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采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至二十七年二月,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協大猷,以勸天下。
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
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
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別擢用之。
」
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
」時否臧必舉,賞罰大行,其薄賞者猶賜車馬器服,以申獎勸。
後帝臨朝堂,顧謂錄尚書兼廷尉卿、廣陵王羽曰:「凡考績,上下二等,可為三品;中等,但為一品。
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絲髮之美惡;中等守本,事可大通。
」帝又謂尚書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
」謂羽曰:「汝居樞端之任,在職以來,功勤之績不聞於朝,阿黨之音頻幹朕聽。
今黜汝錄尚書、廷尉,但居特進、太保。
」自尚書令、僕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餘人,皆略舉遺闕。
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
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
閒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
如其無能,不應忝茲高選。
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卅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
乃於考陟,排同閒伍。
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
而考閒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復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
三年一考,自古通經。
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
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
」 徐州刺史蕭寶夤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
及考課,悉以六載為程,既而限滿代還,復經六年而敘。
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
於東西兩省、文武閒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為限。
是則一紀之內,便登三級。
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升陟之方甚易。
何內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將大考百僚。
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
故績效能官、才必稱位者,朝升夕進,年歲數遷。
豈拘一階半級,閡以同僚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其職,或超騰轉陟,數歲而至公卿,或長兼試守,稱允而遷進者,披卷則人人而是,舉目則朝貴皆然。
故能時收多士之稱,國號豐賢之美。
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轉一階。
貴賤內外,萬有餘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
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史才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概,不曾甄別。
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
」時不從。
大唐考課之法,有德義清慎、公平恪勤各一善,自近侍至於鎮防,並據職事目為之最,凡二十七焉。
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以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麤理,善最弗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為下下。
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事量定。
諸州縣官人,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為十分論,每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
增不課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
其有破除者,得相折。
其州戶口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者,各準五千五百戶法為分。
苦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準增戶法,亦每減一分降一等。
其勸課農田能使豐殖者,亦準見地為十分論,每加二分,各進考一等。
其有不加勸課以緻減損者,
每損一分,降考一等。
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並聽累加。
貞觀六年,監察禦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
臣謂所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
縱使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
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
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
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 神龍中,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為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
』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三年有成。
』故書雲『三載考績』,校其功也。
子產,賢者也。
其為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其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
或歷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睹,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弊,職為此也。
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吏;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
偷安苟且,脂韋而已。
又古之為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
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
察其課效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并璽書慰勉。
若公卿有闕,則擢以勸能。
政績無聞,抵犯貪暴者,放歸田裡,以明賞罰。
緻理救弊,莫過於此。
」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論曰:「昔周公使伯禽理魯,三年而後報政。
周公曰:『何遲?』伯禽曰:『變其禮,易其俗,難,所以遲。
』太公理於齊,三月而後報政。
周公曰:『何疾?』曰:『因其俗,簡其禮,易,所以速。
』故孔子論之曰:『齊一變至於魯,魯一變至於道。
』由是而言,勞不甚者理不極,功不積者澤不深。
故堯舜三年而考,三考而黜陟,所以能盡其智術也。
近古人情敦厖,未淳乎堯舜;禮正樂和,未愈於虞夏;官賢吏能,未稱於殷周。
或一年而考,或四考黜陟,或比年而巡狩,或歲時便遷,或旬月升擢令長。
今日既上,明日部內有犯名義者即坐之,不其速歟?」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采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至二十七年二月,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協大猷,以勸天下。
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
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
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別擢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