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五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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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

    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

    」時否臧必舉,賞罰大行,其薄賞者猶賜車馬器服,以申獎勸。

    後帝臨朝堂,顧謂錄尚書兼廷尉卿、廣陵王羽曰:「凡考績,上下二等,可為三品;中等,但為一品。

    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絲髮之美惡;中等守本,事可大通。

    」帝又謂尚書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

    」謂羽曰:「汝居樞端之任,在職以來,功勤之績不聞於朝,阿黨之音頻幹朕聽。

    今黜汝錄尚書、廷尉,但居特進、太保。

    」自尚書令、僕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餘人,皆略舉遺闕。

    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

    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

    閒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

    如其無能,不應忝茲高選。

    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卅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

    乃於考陟,排同閒伍。

    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

    而考閒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復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

    三年一考,自古通經。

    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

    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

    」 徐州刺史蕭寶夤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

    及考課,悉以六載為程,既而限滿代還,復經六年而敘。

    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

    於東西兩省、文武閒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為限。

    是則一紀之內,便登三級。

    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升陟之方甚易。

    何內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將大考百僚。

    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

    故績效能官、才必稱位者,朝升夕進,年歲數遷。

    豈拘一階半級,閡以同僚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其職,或超騰轉陟,數歲而至公卿,或長兼試守,稱允而遷進者,披卷則人人而是,舉目則朝貴皆然。

    故能時收多士之稱,國號豐賢之美。

    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轉一階。

    貴賤內外,萬有餘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

    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史才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概,不曾甄別。

    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

    」時不從。

     大唐考課之法,有德義清慎、公平恪勤各一善,自近侍至於鎮防,並據職事目為之最,凡二十七焉。

    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以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麤理,善最弗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為下下。

    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事量定。

    諸州縣官人,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為十分論,每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

    增戶口,謂課丁,率一丁同一戶法。

    增不課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

    其有破除者,得相折。

    其州戶口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者,各準五千五百戶法為分。

    苦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準增戶法,亦每減一分降一等。

    課及不課,並準上文。

    其勸課農田能使豐殖者,亦準見地為十分論,每加二分,各進考一等。

    此謂永業、口分之外,別能墾起公私荒田者。

    其有不加勸課以緻減損者,謂永業、口分之內有荒廢者。

    每損一分,降考一等。

    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並聽累加。

     貞觀六年,監察禦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

    臣謂所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

    縱使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

    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

    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

    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 神龍中,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為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

    』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三年有成。

    』故書雲『三載考績』,校其功也。

    子產,賢者也。

    其為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其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

    或歷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睹,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弊,職為此也。

    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吏;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

    偷安苟且,脂韋而已。

    又古之為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

    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

    察其課效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并璽書慰勉。

    若公卿有闕,則擢以勸能。

    政績無聞,抵犯貪暴者,放歸田裡,以明賞罰。

    緻理救弊,莫過於此。

    」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論曰:「昔周公使伯禽理魯,三年而後報政。

    周公曰:『何遲?』伯禽曰:『變其禮,易其俗,難,所以遲。

    』太公理於齊,三月而後報政。

    周公曰:『何疾?』曰:『因其俗,簡其禮,易,所以速。

    』故孔子論之曰:『齊一變至於魯,魯一變至於道。

    』由是而言,勞不甚者理不極,功不積者澤不深。

    故堯舜三年而考,三考而黜陟,所以能盡其智術也。

    近古人情敦厖,未淳乎堯舜;禮正樂和,未愈於虞夏;官賢吏能,未稱於殷周。

    或一年而考,或四考黜陟,或比年而巡狩,或歲時便遷,或旬月升擢令長。

    今日既上,明日部內有犯名義者即坐之,不其速歟?」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采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至二十七年二月,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協大猷,以勸天下。

    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

    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

    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別擢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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