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五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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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量闕留人。
雖資高考深而非才實者,並罷選。
當時選者十不收一,由是吏曹之職復理矣。
自有唐以來,居吏部者,唯馬載、裴行儉、崔玄暐、韋嗣立最為稱職。
開元十三年,玄宗又以吏部選試不公,乃置十銓試人。
禮部尚書蘇頲,刑部尚書韋抗,工部尚書盧從願,右常侍徐堅,禦史中丞宇文融,朝集使、蒲州刺史崔琳,魏州刺史崔沔,荊州長史韋虛心,鄭州刺史賈曾,懷州刺史王丘,各掌其一。
時左庶子吳兢上表,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此實百王準的。
伏見敕旨令韋抗等十人,分掌吏部銓選,及試判將畢,遽召入禁中決定。
雖有吏部尚書及侍郎,皆不得參其事。
議者皆以陛下曲受讒言,不信於有司也。
然則居上臨人之道,經邦緯俗之規,必在推誠,方能感物。
抑又聞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天下信之,故漢光武置赤心於人腹,良有旨哉。
昔魏明帝嘗卒至尚書省,尚書令陳矯跪問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
』矯曰:『此是臣之職分,非陛下所宜臨。
若臣不稱職,則就黜退,陛下宜即還宮。
』帝慚而返。
又,陳平、丙吉者,漢家之宰相也,尚不對錢穀之數,不問鬥死之人。
故知自古天子至于卿士,守其職分,而不可輒有侵越也。
況我大唐萬乘之君,卓絕千古之上,豈得下行選事,頓取怪於朝野乎?凡是選人書判,並請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銓分選,依舊以三銓為定也。
」明年,復故。
二十三年七月,吏部尚書李暠奏曰:「伏見告身印與曹印文同,行用參雜,難以區分,請準司勳、兵部印文,加『告身』兩字。
」從之。
至天寶八載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攢符,下諸郡府」。
十一載,楊國忠為吏部尚書,以肺腑為相,懼招物議,取悅人心,乃以選人非超絕當留及藍縷當放之外,其餘常選,從年深者率留,故憃愚廢滯者鹹荷焉。
其明年,三銓注官,皆自專之,於尚書都堂與左相相偶唱注,二旬而畢,不復經門下省審,侍郎不得參其議。
其內常參官八品以上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并停使郎官禦史丁憂廢省者,舊制中書、門下便除授,貞元四年正月制「春秋舉薦」。
至五年六月,敕:「在外者,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者,委中書、門下、尚書省、禦史臺。
常參清官并諸使三品以上官,左右庶子,少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諭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郎中,中允,中舍人,祕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薦聞。
」至八年正月,敕:「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及禦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
餘官,不得過一人。
」至九年十一月,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成者宜令尚書左右丞、本司侍郎引於都堂,訪以理術兼商量時務狀,考其理識通者及考第事,疏定為三等,并舉主名錄奏。
試日,仍令禦史一人監試。
」 考績周 漢 魏 晉 後魏 大唐
周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
其訓曰:「三歲而小考其功也。
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
九歲而大考有功也。
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 漢元帝建昭中,西羌反,日蝕,又久青無光。
召京房問,對曰:「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
末代以毀稱取人,故功業廢而緻災異。
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
」詔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課吏法。
晉灼曰:「令、丞、尉理一縣,崇教化、亡犯法者,輒遷。
有盜賊,滿三日不覺者,尉事也。
令覺之,自除,二尉負其罪。
率相推如此法也。
」帝令公卿與房會議,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許。
上意嚮之。
時部刺史奏事京師,帝召見,令房曉以課事,諸刺史復以為不可行。
唯禦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言善。
是時,中書令石顯專權,顯友人五鹿充宗為尚書令,與房同經,議論相非。
時充宗嫉房,出為魏郡太守,唯許房至郡自行考課法。
魏明帝時,以士人毀稱是非,混雜難辨,遂令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七十二條,考覈百官。
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舉,或辟公府為親人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賜爵焉。
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率考之。
事下三府。
是時大議考課之制,散騎黃門侍郎杜君務伯名恕。
以為,用不盡其人,雖文具無益。
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
然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要未立。
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
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
』若使法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
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雲為,掇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至於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理,臣以為未盡善也。
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納言補闕,無善不紀,無過不舉。
且天下至大,萬機至眾,誠非一明所能遍照。
故君為元首,臣為股肱,明一體相資而成也。
」後考課竟不行。
晉武帝泰始初,務崇理本,詔河南尹杜君元凱為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
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
其後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頌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
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訪,敷納以言。
及至末代,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
簡書愈繁,官方愈偽,法令滋彰,巧飾彌多。
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
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
然由於累細,故歷代不能通也。
豈若申唐堯之舊典,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
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
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以名聞。
如此六載,主者總集采案,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
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難易。
若以難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當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盡也。
」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詔曰:「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
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為遲,可進者大成賒緩。
是以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滯無妨於賢者,才能不壅於下位。
各令當曹,考其優劣為三等。
六品以下,尚書重問;五
雖資高考深而非才實者,並罷選。
當時選者十不收一,由是吏曹之職復理矣。
自有唐以來,居吏部者,唯馬載、裴行儉、崔玄暐、韋嗣立最為稱職。
開元十三年,玄宗又以吏部選試不公,乃置十銓試人。
時左庶子吳兢上表,諫曰:「
此實百王準的。
伏見敕旨令韋抗等十人,分掌吏部銓選,及試判將畢,遽召入禁中決定。
雖有吏部尚書及侍郎,皆不得參其事。
議者皆以陛下曲受讒言,不信於有司也。
然則居上臨人之道,經邦緯俗之規,必在推誠,方能感物。
抑又聞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天下信之,故漢光武置赤心於人腹,良有旨哉。
昔魏明帝嘗卒至尚書省,尚書令陳矯跪問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
』矯曰:『此是臣之職分,非陛下所宜臨。
若臣不稱職,則就黜退,陛下宜即還宮。
』帝慚而返。
又,陳平、丙吉者,漢家之宰相也,尚不對錢穀之數,不問鬥死之人。
故知自古天子至于卿士,守其職分,而不可輒有侵越也。
況我大唐萬乘之君,卓絕千古之上,豈得下行選事,頓取怪於朝野乎?凡是選人書判,並請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銓分選,依舊以三銓為定也。
」明年,復故。
」從之。
至天寶八載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攢符,下諸郡府」。
十一載,楊國忠為吏部尚書,以肺腑為相,懼招物議,取悅人心,乃以選人非超絕當留及藍縷當放之外,其餘常選,從年深者率留,故憃愚廢滯者鹹荷焉。
其明年,三銓注官,皆自專之,於尚書都堂與左相相偶唱注,二旬而畢,不復經門下省審,侍郎不得參其議。
其內常參官八品以上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并停使郎官禦史丁憂廢省者,舊制中書、門下便除授,貞元四年正月制「春秋舉薦」。
至五年六月,敕:「在外者,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者,委中書、門下、尚書省、禦史臺。
常參清官并諸使三品以上官,左右庶子,少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諭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郎中,中允,中舍人,祕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薦聞。
」至八年正月,敕:「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及禦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
餘官,不得過一人。
」至九年十一月,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成者宜令尚書左右丞、本司侍郎引於都堂,訪以理術兼商量時務狀,考其理識通者及考第事,疏定為三等,并舉主名錄奏。
試日,仍令禦史一人監試。
」 考績
其訓曰:「三歲而小考其功也。
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
九歲而大考有功也。
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 漢元帝建昭中,西羌反,日蝕,又久青無光。
召京房問,對曰:「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
末代以毀稱取人,故功業廢而緻災異。
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
」詔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課吏法。
有盜賊,滿三日不覺者,尉事也。
令覺之,自除,二尉負其罪。
率相推如此法也。
」帝令公卿與房會議,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許。
上意嚮之。
時部刺史奏事京師,帝召見,令房曉以課事,諸刺史復以為不可行。
唯禦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言善。
是時,中書令石顯專權,顯友人五鹿充宗為尚書令,與房同經,議論相非。
時充宗嫉房,出為魏郡太守,唯許房至郡自行考課法。
魏明帝時,以士人毀稱是非,混雜難辨,遂令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七十二條,考覈百官。
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舉,或辟公府為親人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賜爵焉。
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率考之。
事下三府。
是時大議考課之制,散騎黃門侍郎杜君務伯
以為,用不盡其人,雖文具無益。
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
然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要未立。
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
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
』若使法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
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雲為,掇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至於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理,臣以為未盡善也。
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納言補闕,無善不紀,無過不舉。
且天下至大,萬機至眾,誠非一明所能遍照。
故君為元首,臣為股肱,明一體相資而成也。
」後考課竟不行。
晉武帝泰始初,務崇理本,詔河南尹杜君元凱為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
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
其後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頌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
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訪,敷納以言。
及至末代,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
簡書愈繁,官方愈偽,法令滋彰,巧飾彌多。
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
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
然由於累細,故歷代不能通也。
豈若申唐堯之舊典,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
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
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以名聞。
如此六載,主者總集采案,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
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難易。
若以難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當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盡也。
」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詔曰:「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
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為遲,可進者大成賒緩。
是以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滯無妨於賢者,才能不壅於下位。
各令當曹,考其優劣為三等。
六品以下,尚書重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