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四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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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

    乃詔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

     宋制,丹陽、吳、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

    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

    及公卿所舉,皆屬于吏部,敘才銓用。

    凡舉得失,各有賞罰。

    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群議制。

    初,廢帝滎陽王時,以蔡廓為吏部尚書。

    錄尚書徐羨之謂中書令傅亮曰:「黃門以下悉委蔡,吾徒不復厝懷,自此以上,故宜共參同異。

    」廓聞之曰:「我不能為徐羨之署紙尾也。

    」遂辭不拜。

    選案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故廓雲「署紙尾」也。

    按,宋黃門,第五品也。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

     及孝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為滿。

    時中軍錄事參軍周朗上疏曰:「今為政者,宜以二十五家選一長,百家置一師。

    男子十三至十七,皆令學經;十八至二十,皆令習武。

    訓以書記圖緯,忠孝仁義之禮,廉讓恭勤之則;授以兵經戰略,軍部舟騎之容,挽強擊刺之法。

    習經者五年有成,而言之司徒;習武者三年能藝,亦升之司馬。

    若七年而經不明,五年而勇不達,即更求其言行,考其事業,必不足取者,雖公卿子弟,長歸農畝,終身不得為吏。

    」兼述農桑生植之本及禮教刑政之端。

    帝省之,不悅。

     左衛將車謝莊以其時搜才路狹,又上表曰:「九服之曠,九流之難,提鈞懸衡,委之選部。

    一人之鑒易限,而天下之才難源。

    以易限之鑒,照難源之才,使國罔遺授,野無滯器,其可得乎?請普令大臣,各舉所知,以付尚書銓用。

    」不從。

    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

    裴子野曰:「官人之難,先王言之尚矣。

    居家視其孝友,鄉黨察其誠信,出入觀其志義,憂難取其智謀。

    煩之以事,以求其理;臨之以利,以察其廉。

    周禮,始於學校,論之州裡,告諸六事,而後貢於王庭。

    其在漢家,尚猶然也。

    州郡積其功能,然後為五府所辟;五府舉其掾屬,而升之於朝;三公參其得失,除署,尚書奏之天子。

    一人之身,所閱者眾;一賢之進,其課也詳。

    故能官得其才,鮮有敗事。

    魏晉易是,而所失弘多。

    夫厚貌深衷,險如谿壑;擇言觀行,猶懼弗周。

    況今萬品千群,俄折乎一面;庶僚百位,專斷於一司。

    於是囂風遂行,不可止也。

    已擊轂攘袂,填彼寺臺,求者幹進,以務必得,加之以諂黷。

    吏曹按閥閱而選舉,不遑訪采於鄉邑。

    父誨其子曰:『不索何獲。

    』兄勵其弟曰:『努力窺窬。

    』無廉恥之風,謹願之操。

    官邪國敗,而不可紀綱。

    假使龍作納言,舜居南面,而治緻平章,不可必也,況後之官人者哉!孝武雖分曹為兩,不能反之於周、漢,朝三暮四,其病愈甚也。

    」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並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

    謝超宗議以為:「片辭折獄,寸言挫眾,魯史褒貶,孔論興替,皆無俟繁而後秉裁。

    夫表事之深,析理之會,豈必委牘方切理道。

    非患對不盡問,患以常文弗奇。

    必使一通峻正,寧劣五通而常;與其俱奇,一亦宜采。

    」詔從宰議。

    因習宋代限年之制。

    然而鄉舉裡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冑籍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至和帝時,梁武帝為丞相,上表曰:「前代選官,皆立選簿,應在貫魚,自有銓次,冑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或得之餘論,故得簡通賓客,無俟掃門。

    頃代陵夷,九流乖失,其有勇退忌進、懷質抱真者,選部或以未經朝謁,難於進用;或有晦善藏聲、自埋衡蓽者,又以名不表著,絕其階緒。

    必須書刺投狀,然後彈冠,則是驅迫廉撝,獎成澆競。

    愚謂自今選曹,宜精隱覈,依舊立簿,使冠屨無爽,名實不違,庶人識涯涘,造請自息。

    且聞中閒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求之愚懷,抑有未達。

    何者?設官分職,惟才是務。

    若限歲登朝,必增年就官,故貌實幼童,籍已踰立。

    滓穢名教,於斯為甚。

    」乃施行。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有五方得入仕。

    天監中又制:「凡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

    若有才同甘、顏,勿限年次。

    」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宗,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粱寒素之隔。

    普通七年,詔凡州歲舉二人,大郡一人。

    敬帝太平二年,復令諸卅各置中正,仍舊訪選舉,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不然則否。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迎主簿,西曹左奏及嘗為挽郎,得未壯而仕。

    諸郡唯正王為丹陽尹經迎得出身者亦然,庶姓尹則否。

    有高才、異行、殊勳,別降恩旨敘用者,不在常例。

    凡選無定時,隨闕則補。

    官有清濁,以為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

    若有遷授,吏部先為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

    敕或可或否。

    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別內外,隨才補用。

    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

    典名書其名帖鶴頭闆,脩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其別發詔除者,即宣付詔局,詔局草奏聞。

    敕可,黃紙寫出門下。

    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

    又畫「可」,付選司行召。

    得官者,不必皆待召到。

    但聞詔出,明日,即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

    若拜王公,則臨軒。

    凡拜官,皆在午後。

     初,武帝承侯景喪亂之後,綱維頹壞,制度未立,百官無復考校殿最之法,但更年互遷,驟班進秩,法無可稱者。

    後徐陵、孔奐繼為吏部尚書,差有其序。

     後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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