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四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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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制中魏 晉 東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魏文帝為魏王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人錯雜,詳覈無所。

    延康元年,吏部尚書陳群以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為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

    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

    初,曹公時,魏府初建,以毛玠、崔琰為東曹掾史,銓衡人物,選用先尚勤儉。

    於是天下士人皆砥礪名節,務從約損。

    和洽言於公曰:「天下大器,在位與人,不可以一節檢也。

    儉素過中,自以處身則可,以此格物,所失或多。

    今朝廷之儀,吏有著新衣、乘好車者,不謂之廉潔。

    至令士大夫故污辱其衣,藏其輿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壺飧,以入官寺。

    夫立教觀俗,貴處中庸,為可繼也。

    今崇一概難堪之行,以檢殊塗,勉而為之,必有疲瘁。

    古之大教,務在通人情而已。

    凡激詭之行,則容偽矣。

    」其武官之選,俾護軍主之。

    黃初三年,始除舊漢限年之制,令郡國貢舉,勿拘老幼,儒通經術,吏達文法,到皆試用。

     自明帝太和之後,俗用浮靡,遞相標目,而夏侯、諸葛、何、鄧之儔,有四聰八達之稱,帝深所嫉之。

    於是,惡士大夫之有名聲者,或禁錮廢黜以懲之。

    吏部尚書盧毓奏曰:「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

    今考績之法久廢,而毀稱相進退,故真偽混雜也。

    」帝遂詔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以考覈百官。

    具考績篇。

     齊王嘉平初,曹爽既誅,司馬宣王秉政,詳求理本。

    中護軍夏侯玄言曰:「夫官才用人,國之柄也。

    故銓衡專於臺閣,上之分也;孝行考乎閭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敘也。

    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敘,不使相涉而已。

    今令中正但考行倫輩,輩當行均,斯可官矣。

    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則所任之次亦渙然別矣。

    奚必使中正幹銓衡之機於下,而執機柄者有所委仗於上,上下交侵,以生紛錯哉?且眾職之屬,各有官長,但使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臺閣則據官長能否之第,參以鄉閭德行之次,擬其倫比,勿使偏頗;中正則唯考行跡,別其高下,審定輩類,勿使升降,而總之於臺閣。

    官長所第,中正輩擬,比隨次率而用之。

    如其不稱,責負在外。

    則內外相參,得失有所,庶可靜風俗而審官才矣。

    」兼請除重設之官,定服制之等。

    宣王辭不能改,請俟於他賢。

    按,九品之制,初因後漢建安中天下兵興,衣冠士族多離本土,欲徵源流,慮難委悉,魏氏革命,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區別所管人物,定為九等。

    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儻或道義虧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

    是以吏部不能審定覈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失及法弊也。

    唯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所以劉毅雲:「下品無高門,上品無寒士。

    」南朝至於梁、陳,北朝至於周、隋,選舉之法,雖互相損益,而九品及中正至開皇中方罷。

    討其根本,陳壽魏志言之太略,故詳辯之也。

    蜀先主既沒,諸葛孔明秉政,懲惡舉善,量材授任,不計資敘。

    時犍為郡守李嚴以楊洪為功曹,嚴未去郡,而洪已為蜀郡守;洪門下書佐何祗有才策,洪未去郡,而祗已為廣漢郡守。

    後李嚴、廖立皆得罪於亮,或廢或徙,聞亮卒,垂泣發疾,以至於死也。

     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

    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徵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武帝泰始初,又議考課,具課績篇。

    散騎常侍傅玄、皇甫陶以為政教頹弊,風俗不淳,上疏曰:「臣聞先王之臨天下也,明其大教,長其義節,道化崇於上,清議行於下,上下相奉,人懷義心。

    亡秦蕩滅先王之制,以法術相禦,而義心亡矣。

    近者魏武好法術,而天下貴刑名;魏文慕通達,而天下賤守節。

    其後綱維不攝,而虛無放誕之論盈於朝野,使天下無復清議,而亡秦之病復發於今。

    陛下聖德,化鄰唐、虞,唯未舉清遠有禮之臣以敦風節,未退虛鄙以懲不恪也。

    」帝乃使玄草詔進之。

     玄奏曰:「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務。

    自士以上子弟,則為之立太學以教之,選明師以訓之,隨才優劣以授用之。

    農以豐其食,工以足其器,商賈以通其貨。

    故雖天下之大,兆庶之眾,而無遊人在其閒。

    漢魏不定其分,百官子弟不修經藝而務交遊,未知蒞事而坐享天祿,農工之業多廢,或逐淫利而離其事,徒繫名於太學,然不聞先王之風。

    今聖政資始,而漢魏之失未改,散官眾而學校未設,遊手多而親農者少,工器不盡其宜。

    臣以為宜亟定其制。

    前皇甫陶上事,欲令賜拜散官皆課使親耕,天下享足食之利。

    禹、稷躬稼,祚崇後代,是以明堂、月令著帝籍之制。

    伊尹,古之名臣,耕於有莘;晏嬰,齊之大夫,避莊公之難,亦耕於海濱。

    昔者聖帝明王,賢佐俊士,皆嘗從事於耕農矣。

    王人賜官,冗散無事者,不督使學,則當使耕,無緣放之使坐食百姓也。

    今文武之官既眾,而拜賜不在職者又多,加以服役為兵,不得耕稼,當農者之半,南面食祿者參倍於前。

    使冗散之官為農,而收其租稅,家得其實,而天下之穀可以無乏矣。

    夫家足食,為子則孝,為父則慈,為兄則友,為弟則悌。

    天下足食,則仁義之教可不令而行也。

    夫士農工商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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