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三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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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貲,未必賢也。

    且古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

    故小材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材雖未久,不害為輔佐。

    是以有司竭力盡智,務治其業而以赴功。

    今則不然,累日以取貴,積久以緻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混淆也。

    請令諸侯、列卿、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

    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

    授之以官,以使其材也。

    無以日月為功,實試賢能為上,量材而授官,祿德而定位,錄,謂存視也。

    則廉恥殊路,賢不肖異處矣。

    」帝於是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孝,謂善事父母。

    廉,謂清潔廉隅。

    又制:「郡國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習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禦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決斷,材任三輔縣令。

    」至五年,又詔徵吏人有明當代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

    計者,上計簿使也。

    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

    偕者,俱也。

    令所徵之人與上計者俱來,而縣次給之食也。

     元朔元年,又詔曰:「夫本仁祖義,裦德祿賢,勸善刑暴,本仁祖義,謂以仁義為本始。

    五帝三王所繇昌也。

    故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

    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

    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闔,閉也。

    總一郡之中,故言闔郡也。

    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

    究,竟也。

    言見壅遏,不得聞於天子也。

    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

    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

    」是時天下慎法,莫敢謬舉,而貢士蓋鮮,故有斯詔。

    有司奏請議曰:「古者,諸侯貢士,壹適謂之好德,適,得其人也。

    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迺加九錫。

    九錫者,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懸,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百人,七曰鈇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

    此皆天子制度,尊之,故事事錫與,但數少耳。

    然九錫經本無文,周禮以為九命,春秋說有之。

    凡九錫備物,伯者盛禮,齊桓、晉文猶不能備。

    今三進賢便受之,似不然也。

    當受進賢之賜。

    尚書大傳雲:「三適謂之有功,賜以車服、弓矢。

    」不貢士,一則黜爵,再則黜地,三則黜爵削地畢矣。

    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人者斥,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

    其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為其不求士報國也。

    不察廉,為不勝任也,當免。

    」奏可。

    凡郡國之官,非傅相,其他既自署置。

    又調屬僚及部人之賢者,舉為秀才、廉吏,而貢於王庭,多拜為郎。

    居三署,無常員,或至千人,屬光祿勳。

    故卿、校、牧、守,居閑待詔,或郡國貢送,公車徵起,悉在焉。

    光祿勳復於三署中銓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出為他官,以補闕員。

    後漢制同。

     元封五年,又詔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故馬或奔踶而緻千裡,踶,蹋也。

    奔,走也。

    奔踶者,乘之即奔,立則蹋人。

    踶,徒計反。

    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

    負俗,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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