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二 食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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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雖設此令,本意收其穀,人既無幣,請輸穀,故歸於上。

    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為國筴。

    重之相因,若春時穀貴與穀也。

    時之化舉,若秋時穀賤收穀也。

    因時之輕重,無不以術權之。

    則彼諸侯之穀十,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吾國矣。

    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

    故善為天下者。

    謹守重流,重流,謂嚴守穀價,不使流散。

    而天下不吾洩矣。

    洩,散也。

    吾穀不散出。

    彼重之相歸,如水之就下。

    吾國歲非兇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

    諸侯之穀至也,是藏一分而緻諸侯之一分也。

    利不奪於天下。

    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輕,國常有十國之筴也。

    此以輕重禦天下之道也。

    」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此人謂士工商。

    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

    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

    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少四百五十,不足。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

    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熟。

    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平歲百畝收百五十石,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石。

    計人食終歲長四百石,官糴三百石,此為糴三舍一也。

    中熟自三,餘三百石;自三,四百五十石也。

    終歲長三百石,官糴二百石,此為糴二而舍一也。

    下熟自倍,餘百石。

    自倍,收三百石,終歲長百石,官糴其五十石,雲下熟糴一,謂中分百石之一也。

    小飢則收百石,平歲百畝之收,收百五十石,今小飢收百石,收三分之二也。

    中飢七十石,收二分之一也。

    大飢三十石。

    收五之一也。

    以此推之,大小中飢之率。

    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

    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官以斂藏出糶。

    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之。

    故雖遇飢饉水旱,糶不貴而人不散,取有餘而補不足也。

    」行之魏國,國以富彊。

     漢宣帝時,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利。

    大司農中丞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人便之。

    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

    元帝即位,罷之。

     後漢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

     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

    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

    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

    此事久廢,希習其宜,而官蓄未廣。

    言者異同,未能達通其制。

    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人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

    今宜通糴,主者平議,具為條制。

    」然事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宋文帝元嘉中,三吳水潦,穀貴人飢。

    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凋穀踴,富商蓄米,日成其價。

    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勒使糶貨,為制平價,此所謂常道行於百代,權宜用於一時也。

    又緣淮歲豐,邑地沃壤,麥既已登,黍粟行就。

    可折其估賦,仍就交市,三吳飢人,即以貸給,使強壯轉運,以贍老弱。

    」並未施行,人賴之矣。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

    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紋絹布。

    揚州出錢千九百一十萬,揚州,理建業,今江寧縣也。

    南徐州二百萬,南徐州,理京口,今丹陽郡。

    各於郡所市糴。

    南荊河州二百萬,南荊河州,理壽春,今郡。

    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

    江州五百萬,江州,理潯陽,今郡。

    市米胡麻。

    荊州五百萬。

    荊州,理南郡,今江陵。

    郢州三百萬,郢州,理江夏,今郡。

    皆市絹、綿、布、米、大小豆、大麥、胡麻。

    湘州二百萬,湘州,理長沙,今郡。

    市米、布、蠟。

    司州二百五十萬,司州,理汝南,今義陽郡。

    西荊河州二百五十萬,西荊河州,理歷陽,今郡。

    南兗州二百五十萬,南兗州,理廣陵,今郡。

    雍州五百萬,雍州,理襄陽,今郡。

    市絹綿布米。

    使臺傳並於所在市易。

     後魏孝文時,祕書丞李彪上表曰:「昔之哲王,莫不殷勤稼穡,故堯湯水旱,人無菜色,蓋由備之也。

    漢家乃設常平,魏氏以兵糧制屯田,軍國取濟。

    光武一畝不實,罪及牧守。

    皆明君恤人若此。

    今山東飢,京師儉,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

    年豐糴積於倉,時儉則減私之十二糶之。

    如此,人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錢以取官粟,年豐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明帝神龜、正光之際,自徐揚內附之後,徐,今彭城郡。

    揚,今壽春郡。

    收內兵資,與人和糴,積為邊備也。

     北齊河清中,令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齊制,歲每人出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墾租送臺,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糴之物,依價糴貯。

     後周文帝刱制六官,司倉掌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

    足,蓄其餘,以待兇荒;不足,則止餘用。

    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秋斂。

     隋文帝開皇三年,衛州置黎陽倉,洛州置河陽倉,陝州置常平倉,華州置廣通倉,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

    京師置常平監。

     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積,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儲,雖水旱為災,人無菜色,皆由勸導有方,蓄積先備。

    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

    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

    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振給。

    」自是諸州儲峙委積。

     至十五年,以義倉貯在人閒,多有費損,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

    又北境諸州,異於餘處,靈、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

    若人有旱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

    」 十六年,又詔,秦、渭、河、廓、豳、隴、涇、寧、原、敷、丹、延、綏、銀等州社倉,並於當縣安置。

    又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大唐武德五年,廢常平監。

    八年敕,諸州鬥秤,京太府校。

     貞觀初,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兇災,前聖之所不免。

    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

    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租米,未實倉廩,隨即出給,纔供當年。

    若遇兇災,將何振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名為社倉。

    終於文皇,得無饑饉。

    及大業中,國用不足,並取社倉,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

    今請自王公以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見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

    稻麥之鄉,亦同此稅。

    各納所在,為立義倉。

    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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