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二 食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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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雖設此令,本意收其穀,人既無幣,請輸穀,故歸於上。
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為國筴。
重之相因,若春時穀貴與穀也。
時之化舉,若秋時穀賤收穀也。
因時之輕重,無不以術權之。
則彼諸侯之穀十,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吾國矣。
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
故善為天下者。
謹守重流,重流,謂嚴守穀價,不使流散。
而天下不吾洩矣。
洩,散也。
吾穀不散出。
彼重之相歸,如水之就下。
吾國歲非兇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
諸侯之穀至也,是藏一分而緻諸侯之一分也。
利不奪於天下。
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輕,國常有十國之筴也。
此以輕重禦天下之道也。
」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此人謂士工商。
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
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
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少四百五十,不足。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
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熟。
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平歲百畝收百五十石,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石。
計人食終歲長四百石,官糴三百石,此為糴三舍一也。
中熟自三,餘三百石;自三,四百五十石也。
終歲長三百石,官糴二百石,此為糴二而舍一也。
下熟自倍,餘百石。
自倍,收三百石,終歲長百石,官糴其五十石,雲下熟糴一,謂中分百石之一也。
小飢則收百石,平歲百畝之收,收百五十石,今小飢收百石,收三分之二也。
中飢七十石,收二分之一也。
大飢三十石。
收五之一也。
以此推之,大小中飢之率。
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
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官以斂藏出糶。
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之。
故雖遇飢饉水旱,糶不貴而人不散,取有餘而補不足也。
」行之魏國,國以富彊。
漢宣帝時,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利。
大司農中丞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人便之。
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
元帝即位,罷之。
後漢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
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
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
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
此事久廢,希習其宜,而官蓄未廣。
言者異同,未能達通其制。
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人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
今宜通糴,主者平議,具為條制。
」然事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宋文帝元嘉中,三吳水潦,穀貴人飢。
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凋穀踴,富商蓄米,日成其價。
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勒使糶貨,為制平價,此所謂常道行於百代,權宜用於一時也。
又緣淮歲豐,邑地沃壤,麥既已登,黍粟行就。
可折其估賦,仍就交市,三吳飢人,即以貸給,使強壯轉運,以贍老弱。
」並未施行,人賴之矣。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
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紋絹布。
揚州出錢千九百一十萬,揚州,理建業,今江寧縣也。
南徐州二百萬,南徐州,理京口,今丹陽郡。
各於郡所市糴。
南荊河州二百萬,南荊河州,理壽春,今郡。
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
江州五百萬,江州,理潯陽,今郡。
市米胡麻。
荊州五百萬。
荊州,理南郡,今江陵。
郢州三百萬,郢州,理江夏,今郡。
皆市絹、綿、布、米、大小豆、大麥、胡麻。
湘州二百萬,湘州,理長沙,今郡。
市米、布、蠟。
司州二百五十萬,司州,理汝南,今義陽郡。
西荊河州二百五十萬,西荊河州,理歷陽,今郡。
南兗州二百五十萬,南兗州,理廣陵,今郡。
雍州五百萬,雍州,理襄陽,今郡。
市絹綿布米。
使臺傳並於所在市易。
後魏孝文時,祕書丞李彪上表曰:「昔之哲王,莫不殷勤稼穡,故堯湯水旱,人無菜色,蓋由備之也。
漢家乃設常平,魏氏以兵糧制屯田,軍國取濟。
光武一畝不實,罪及牧守。
皆明君恤人若此。
今山東飢,京師儉,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
年豐糴積於倉,時儉則減私之十二糶之。
如此,人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錢以取官粟,年豐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明帝神龜、正光之際,自徐揚內附之後,徐,今彭城郡。
揚,今壽春郡。
收內兵資,與人和糴,積為邊備也。
北齊河清中,令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齊制,歲每人出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墾租送臺,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糴之物,依價糴貯。
後周文帝刱制六官,司倉掌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
足,蓄其餘,以待兇荒;不足,則止餘用。
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秋斂。
隋文帝開皇三年,衛州置黎陽倉,洛州置河陽倉,陝州置常平倉,華州置廣通倉,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
京師置常平監。
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積,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儲,雖水旱為災,人無菜色,皆由勸導有方,蓄積先備。
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
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
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振給。
」自是諸州儲峙委積。
至十五年,以義倉貯在人閒,多有費損,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
又北境諸州,異於餘處,靈、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
若人有旱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
」 十六年,又詔,秦、渭、河、廓、豳、隴、涇、寧、原、敷、丹、延、綏、銀等州社倉,並於當縣安置。
又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大唐武德五年,廢常平監。
八年敕,諸州鬥秤,京太府校。
貞觀初,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兇災,前聖之所不免。
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
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租米,未實倉廩,隨即出給,纔供當年。
若遇兇災,將何振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名為社倉。
終於文皇,得無饑饉。
及大業中,國用不足,並取社倉,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
今請自王公以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見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
稻麥之鄉,亦同此稅。
各納所在,為立義倉。
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
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為國筴。
時之化舉,若秋時穀賤收穀也。
因時之輕重,無不以術權之。
則彼諸侯之穀十,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吾國矣。
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
故善為天下者。
謹守重流,
而天下不吾洩矣。
吾穀不散出。
彼重之相歸,如水之就下。
吾國歲非兇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
諸侯之穀至也,是藏一分而緻諸侯之一分也。
利不奪於天下。
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輕,國常有十國之筴也。
此以輕重禦天下之道也。
」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
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
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
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
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熟。
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
計人食終歲長四百石,官糴三百石,此為糴三舍一也。
中熟自三,餘三百石;
終歲長三百石,官糴二百石,此為糴二而舍一也。
下熟自倍,餘百石。
小飢則收百石,
中飢七十石,
大飢三十石。
以此推之,大小中飢之率。
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
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
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之。
故雖遇飢饉水旱,糶不貴而人不散,取有餘而補不足也。
」行之魏國,國以富彊。
漢宣帝時,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利。
大司農中丞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人便之。
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
元帝即位,罷之。
後漢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
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
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
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
此事久廢,希習其宜,而官蓄未廣。
言者異同,未能達通其制。
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人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
今宜通糴,主者平議,具為條制。
」然事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宋文帝元嘉中,三吳水潦,穀貴人飢。
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凋穀踴,富商蓄米,日成其價。
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勒使糶貨,為制平價,此所謂常道行於百代,權宜用於一時也。
又緣淮歲豐,邑地沃壤,麥既已登,黍粟行就。
可折其估賦,仍就交市,三吳飢人,即以貸給,使強壯轉運,以贍老弱。
」並未施行,人賴之矣。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
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紋絹布。
揚州出錢千九百一十萬,
南徐州二百萬,
各於郡所市糴。
南荊河州二百萬,
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
江州五百萬,
市米胡麻。
荊州五百萬。
郢州三百萬,
皆市絹、綿、布、米、大小豆、大麥、胡麻。
湘州二百萬,
市米、布、蠟。
司州二百五十萬,
西荊河州二百五十萬,
南兗州二百五十萬,
雍州五百萬,
市絹綿布米。
使臺傳並於所在市易。
後魏孝文時,祕書丞李彪上表曰:「昔之哲王,莫不殷勤稼穡,故堯湯水旱,人無菜色,蓋由備之也。
漢家乃設常平,魏氏以兵糧制屯田,軍國取濟。
光武一畝不實,罪及牧守。
皆明君恤人若此。
今山東飢,京師儉,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
年豐糴積於倉,時儉則減私之十二糶之。
如此,人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錢以取官粟,年豐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明帝神龜、正光之際,自徐揚內附之後,
揚,今壽春郡。
收內兵資,與人和糴,積為邊備也。
北齊河清中,令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糴之物,依價糴貯。
後周文帝刱制六官,司倉掌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
足,蓄其餘,以待兇荒;不足,則止餘用。
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秋斂。
隋文帝開皇三年,衛州置黎陽倉,洛州置河陽倉,陝州置常平倉,華州置廣通倉,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
京師置常平監。
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積,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儲,雖水旱為災,人無菜色,皆由勸導有方,蓄積先備。
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
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
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振給。
」自是諸州儲峙委積。
至十五年,以義倉貯在人閒,多有費損,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
又北境諸州,異於餘處,靈、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
若人有旱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
」 十六年,又詔,秦、渭、河、廓、豳、隴、涇、寧、原、敷、丹、延、綏、銀等州社倉,並於當縣安置。
又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大唐武德五年,廢常平監。
八年敕,諸州鬥秤,京太府校。
貞觀初,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兇災,前聖之所不免。
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
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租米,未實倉廩,隨即出給,纔供當年。
若遇兇災,將何振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名為社倉。
終於文皇,得無饑饉。
及大業中,國用不足,並取社倉,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
今請自王公以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見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
稻麥之鄉,亦同此稅。
各納所在,為立義倉。
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