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一 食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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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米麴三斛,并計其價而參分之,參,三。

    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

    除米麴本價,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酨灰炭酨,酢漿也。

    酨,才代反。

    給工器薪樵之費。

    」而人愈怨。

     陳文帝天嘉中,虞荔等以國用不足,奏請榷酤,從之。

     隋文帝開皇三年,罷酒坊,與百姓共之。

     大唐廣德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

    除此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大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稅錢,並充布絹進奉。

    建中三年制,禁人酤酒,官司置店自酤,收利以助軍費。

     算緡漢 晉 宋 齊 梁 陳 漢孝武元狩四年,自作皮幣鑄白金後,商賈以幣之變,多積貨逐利。

    於是公卿言:「商賈滋眾,貧者蓄積無有,皆仰縣官。

    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

    緡,絲也,以貫錢。

    一貫千錢,出二十為算也。

    詩雲:「維絲伊緡。

    」軺,小車。

    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貰,賒也。

    貸,假與。

    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占,隱度也,各隱度其財物多少,而為名簿送之於官也。

    占,音之贍反。

    率緡錢二千而算一。

    率計有二千錢者,則出一算也。

    諸作有租及鑄,以手力所作而賣也。

    率緡錢四千算一。

    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一算。

    比,例也。

    身非為吏之例,非為三老,非為北邊騎士,而有軺車,皆令出一算也。

    商賈人軺車二算。

    商賈人有軺車,又使多出一算,重其賦也。

    船五丈以上一算。

    匿不自占,占不悉,戌邊一歲,沒入緡錢。

    悉,盡也。

    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有不輸稅者,令人得告言,以半與之也。

    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蔔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楊可告緡遍天下。

    楊可,人姓名。

    按義縱傳雲:「時楊可方受告緡,縱以為此亂人,部吏捕其為可使者。

    」楊可據令而發動之,故天下皆被告也。

    商賈居積及工巧之家,非桑農所出,謂之緡。

    茂陵中書有緡田奴婢是也。

    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

    憲司理之,獄少反者。

    理匿緡獄,少有反者。

    反,音幡,謂從輕而出。

    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分曹分曹,言曹輩而出為使也。

    往,往即理郡國緡錢。

    就其所在而理也。

    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

    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

    人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產業,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

    初,大農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

    及楊可告緡,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

    上林既充滿,益廣。

    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

    即,就也。

    比,謂比者沒入也。

    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

    官益雜置多,謂新置官員分掌。

    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碩,及官自糴乃足。

    其後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入粟甘泉,不復告緡。

     晉自過江,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

    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

    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

    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此亦算緡之類。

     雜稅漢 後漢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漢高帝十一年,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孝武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車。

    始稅商賈船車,令出算也。

    太初四年冬,行回中,徙弘農都尉理武關,稅出入者,以給官吏卒食。

     孝昭元鳳二年,令郡國無斂今年馬口錢。

    往時有馬口出斂錢,今省之。

    所謂租及六畜。

     宣帝時,耿壽昌奏請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

    禦史大夫蕭望之奏言:「故禦史屬徐宮,禦史大夫屬也。

    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

    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予人,魚乃出。

    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宜且如故。

    」上不聽。

     王莽令諸取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繨,工匠醫巫蔔祝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謁舍,區謁舍,若客館。

    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末年,盜賊群起,匈奴侵寇,大募天下囚徒人,名曰豬突豨勇。

    一切稅吏人,貲三十而取一。

     後漢靈帝時,南宮災。

    中常侍張讓、趙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稅十錢,以治宮室。

    蜀李雄薄賦,其人口出錢四十文,巴人謂賦為賨,因為名焉,賨之名舊矣。

    其賦錢四十,則始於李雄也。

     宋元嘉二十七年,後魏南侵,軍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獻金帛等物,以助國用。

    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獻私財數千萬者。

    揚、南徐、兗、江四州富有之家貲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並四分借一。

    過此率計,事息即還。

     齊武帝時,王敬則為東揚州刺史,理今會稽郡也。

    以會稽邊帶湖海,人無士庶,皆保塘陂。

    敬則以功力有餘,悉評斂為錢,以送臺庫,帝納之。

    竟陵王子良上表曰:「臣昔忝會稽,粗閑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

    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均夫訂佗頂反直,人自為用。

    若甲分毀壞,則年一脩改;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

    今乃通課此直,悉以還臺,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緻令塘路崩蕪,湖源洩散,害人損政,實此為劇。

    建元初,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質賣妻子,以充此限,所逋尚多,尋蒙蠲原。

    而此年租課,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擾人,實自弊國。

    愚謂課塘丁一條,宜還復舊。

    」 自東晉至陳,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

    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

    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後魏明帝孝昌二年,稅市入者,人一錢。

    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北齊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

    於是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在此焉。

    稅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養,遊食四方,損害不少,雖有薄斂,何足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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