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一 食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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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爵 榷酤 算緡 雜稅 平準均輸附 鬻爵漢 後漢 晉 後魏 大唐 漢孝文時,晁錯說上曰:「欲人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人以粟為賞罰。

    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如此,富人有爵,農人有錢,粟有所洩。

    洩,散也,先列反。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餘者也;取於有餘以供上用,則貧人之賦可損,所謂以有餘補不足,令出而人利者也。

    順於人心,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勸農功。

    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無窮;粟者,人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

    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

    使天下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

    」於是從錯言,令人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第二等爵。

    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第九等爵。

    萬二千石為大庶長,第十八等爵。

    各以多少級數為差。

    錯復奏言:「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

    竊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洩天下粟。

    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

    入諸郡縣,以備兇災。

    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人租。

    如此,德澤加於萬人矣。

    」從之。

     孝景時,上郡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價以招人,裁謂減省。

    及徒復作,得輸粟於縣官以除罪。

     孝武元朔元年,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國用空竭,乃募人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始於此。

    五年,有司議,令人得買爵及贖禁錮,免臧罪;請置賞官,名曰武功爵。

    茂陵中書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閑輿衛,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衛,此武帝所制以寵軍功也。

    顏師古雲:「此下雲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

    所引茂陵書止十一級,則計數不足,與本文乖矣。

    或者茂陵書說之不盡乎。

    」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

    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

    五大夫,舊二十等爵之第九級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故每先選以為吏。

    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則先除為吏,比於五大夫也。

    其有罪,又減二等。

    爵得至樂卿,樂卿者,武功爵第八,言買爵唯得至第八。

    以崇軍功。

    軍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

    吏道雜而多端,則官職耗廢矣。

    元鼎初,豪富皆爭匿財,不助縣官,唯蔔式數求入財。

    天子乃超拜式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告天下,以風百姓。

    始令吏得入粟補官,郎至六百石。

    後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

    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

    所忠又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弋獵博戲,亂齊人。

    」乃徵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

     後漢孝安永初三年,天下水旱,用度不足,三公奏請,令吏人入穀得關內侯。

     靈帝懸鴻都之牓,開賣官之路,公卿以降,悉有等差。

    廷尉崔烈入錢五百萬,以買司徒。

    其子鈞曰:「大人不當為三公,論者嫌其銅臭。

    」則刺史二千石遷除,皆責助理宮室錢,大都至二三千萬。

    錢不畢,至自殺。

    羊續為太尉,時拜三公者,皆輸東園禮錢千萬,令中使督之,名為「左騶」。

    其所往,輒迎緻禮,厚加贈賂。

    續乃坐使人於單席上,舉縕袍以示之。

     晉武帝太康三年,問劉毅曰:「卿以吾可方漢何主也?」對曰:「桓靈之主。

    」帝曰:「吾雖德不及古人,猶克己為理,南平吳會,一同天下。

    方之桓靈,不亦甚乎?」對曰:「桓靈賣官,錢入官庫。

    陛下賣官,錢入私門。

    以此言之,乃不如也。

    」 後魏莊帝初,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

    輸粟八千碩,賞散侯;六千碩,散伯;四千碩,散子;三千碩,散男。

    職人輸七百碩,賞一大階,授以實官。

    白人輸五百碩,聽依第出身;千碩,加一大階。

    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碩入京倉者,授本州統,各有差。

     大唐至德二年七月,宣諭使侍禦史鄭叔清奏:「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多給空名告身,雖假以官,賞其忠義,猶未盡才能。

    今皆量文武才藝,兼情願穩便,據條格擬同申奏聞,便寫告身。

    諸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納錢,請準敕迴授餘人,并情願還俗,授官勳邑號等,亦聽。

    如無人迴授及不願還俗者,準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資財,既助國納錢,不可更拘常格。

    其所有資財能率十分納三分助國,餘七分並任終身自蔭,身歿之後,亦任迴與近親。

    又準敕,納錢百千文,與明經出身,如曾受業,粗通帖策,修身慎行,鄉曲所知者,量減二十千文。

    如先經舉送,到省落第,灼然有憑,帖策不甚寥落者,減五十千文。

    若粗識文字者,準元敕處分。

    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

    應授職事官并勳階邑號及贈官等,有合蔭子孫者,如戶內兼蔭丁中三人以上免課役者,加一百千文。

    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

    其商賈,準令所在收稅,如能據所有資財十分納四助軍者,便與終身優復。

    如於敕條外有悉以家產助國,嘉其竭誠,待以非次。

    如先出身及官資,並量資歷好惡,各據本條格例,節級優加擬授。

    如七十以上情願授緻仕官者,每色內量十分減二分錢。

    」時屬幽寇內侮,天下多虞,軍用不充,權為此制,尋即停罷。

     榷酤漢 陳 隋 大唐 漢孝武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韋昭曰:「以木渡水曰榷。

    謂禁人酤釀,獨官開置,如道路設木為榷者,獨取利。

    」顏師古曰:「榷者,步渡橋,爾雅謂之石杠,今之略彴是也。

    禁閉其事,總利入官,而下無由以得,若渡水之榷。

    彴音酌。

    」 孝昭始元末,丞相車千秋奏罷酒酤,賣酒升四錢。

     孝元時,賈捐之上書曰:「昔孝文時,天下人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今天下人賦數百,造鹽鐵榷酒之利,以佐用度,猶不能足,而人困矣。

    」 王莽時,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斡,謂主領之,音管。

    唯酒酤獨未斡。

    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

    百禮之會,非酒不行。

    故詩曰『亡酒酤我』,酤,買也。

    言王於族人恩厚,要在燕飫,無酒則買而飲之也。

    論語雲『酤酒市脯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夫詩據承平之代,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禦也。

    旨,美也。

    禦,進也。

    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人,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弗食。

    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無限,則費財傷人。

    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壚以賣,壚,謂賣酒之區也,以其一邊高,形如鍛家壚,故取其名也。

    讎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麤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各以其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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