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 食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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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足用之本。
往者豪強之家,得管山海之利,采石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
大抵盡放流之人,遠去鄉裡,棄墳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姦偽之業。
家人有寶器,尚猶柙而藏之,況天地之山海乎?夫權利之處,必在山澤,非豪人不能通其利。
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專山澤之饒,薄賦其人,贍窮乏以成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
今縱人於權利,罷鹽鐵以資強暴,遂其貪心,眾邪群聚,私門成黨,則強禦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姦形成矣。
鹽鐵之利,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
」 文學曰:「人庶藏於家,諸侯藏於國,天子藏於海內,是以王者不蓄,下藏於人,遠浮利,務民之義。
義禮立則人化上。
若是,雖湯武生存於代,無所容其慮。
工商之事,歐冶之任,何姦之能成?三桓專魯,六卿分晉,不以鹽冶。
故權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蕭牆,不在朐邴。
」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傾,貴賤有平而人不疑,縣官設衡立準而人得其所,雖使五尺童子適市,莫之能欺。
今罷之,則豪人擅其用而專其利也。
」 文學曰:「山海者,財用之寶路也;鐵器者,農夫之死士也。
死士用則仇讎滅,田野闢而五穀熟;寶路開則百姓贍而人用給,人用給則富國,而教之以禮,禮行則道有讓,而人懷敦樸以相接而莫相利也。
夫秦、楚、燕、齊,士力不同,剛柔異氣,巨小之用,倨勾之宜,黨殊俗異,各有所便。
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則農夫罷於野而草萊不闢,草萊不闢則人困乏也。
」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人彊,蓄積有餘,是以征伐敵國,攘地斥境,不賦百姓,軍師以贍。
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盡西河而人不苦。
今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務於積蓄,以備乏絕,所給甚眾,有益於用,無害於人。
」 文學曰:「昔文帝之時,無鹽鐵之利而人富,當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見利之所利而見其所害。
且利非從天來,不由地出,所出於人閒,而為之百倍,此計之失者也。
夫李梅實多者,來年為之衰,新穀熟,舊穀為之虧。
自天地不能滿盈,而況於人乎?故利於彼者,必耗於此,猶陰陽之不並曜,晝夜之代長短也。
商鞅峭七呌反法長利,秦人不聊生,相與哭孝公,其後秦日以危。
利蓄而怨積,地廣而禍搆,惡在利用不竭乎?」 於是丞相奏曰:賢良文學不明縣官事,猥以鹽鐵為不便,宜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
奏可。
於是利復流下,庶人休息。
孝元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後漢章帝時,尚書張林上言:「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
」 獻帝建安初,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
荊州,今襄陽南。
及聞本土安寧,皆企願思歸,而無以自業。
於是衛覬議以為:「鹽者,國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歸者以供給之。
勸耕積粟,以豐殖關中。
遠者聞之,必多競還。
」魏武於是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果還,關中豐實。
陳文帝天嘉二年,太子中庶子虞荔、禦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稅,從之。
後魏宣武時,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
先是罷之,而人有富彊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
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公私兼利。
孝明即位,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人又輒障悋。
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請依先朝,禁之為便,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八斛四鬥,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置掌鹽之政令。
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
二曰盬鹽,引池以化之。
三曰形鹽,掘地以出之。
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
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隋開皇三年,通鹽池鹽井,並與百姓共之。
大唐開元元年十一月,左拾遺劉彤論鹽鐵上表曰:「臣聞漢孝武之時,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倍當今。
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
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
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錢,伐木為室,農餘之輩也。
寒而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
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農餘之人,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伐木等官收興利,貨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
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
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
」玄宗令宰臣議其可否,鹹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禦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
二十五年倉部格:「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課收鹽。
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仍差官人檢校。
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
若破壞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
又屯田格:「幽州鹽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滿二千八百石以上,準營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準第三等,二千石以上準第四等。
大同橫野軍鹽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準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準第三等,九百石以上準第四等。
又成州長道縣鹽井一所,並節級有賞罰。
蜀道陵、綿等十州鹽井總九十所,每年課鹽都當錢八千五十八貫。
陵州鹽井一所,課都當錢二千六十一貫。
綿州井四所,都當錢二百九十二貫。
資州井六十八所,都當錢一千八十三貫。
瀘州井五所,都當錢一千八百五十貫。
榮州井十二所,都當錢四百貫。
梓州都當錢七百一十七貫。
遂州四百一十五貫。
閬州一千七百貫。
普州二百七貫。
果州二十六貫。
若閏月,共計加一月課,隨月徵納,任以錢銀兼納。
其銀兩別常以二百價為估。
其課依都數納官,欠即均徵竈戶。
」自兵興,上元以後,天下出鹽,各置鹽司,節級權利,每歲所入九百餘萬貫文。
往者豪強之家,得管山海之利,采石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
大抵盡放流之人,遠去鄉裡,棄墳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姦偽之業。
家人有寶器,尚猶柙而藏之,況天地之山海乎?夫權利之處,必在山澤,非豪人不能通其利。
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專山澤之饒,薄賦其人,贍窮乏以成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
今縱人於權利,罷鹽鐵以資強暴,遂其貪心,眾邪群聚,私門成黨,則強禦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姦形成矣。
鹽鐵之利,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
」 文學曰:「人庶藏於家,諸侯藏於國,天子藏於海內,是以王者不蓄,下藏於人,遠浮利,務民之義。
義禮立則人化上。
若是,雖湯武生存於代,無所容其慮。
工商之事,歐冶之任,何姦之能成?三桓專魯,六卿分晉,不以鹽冶。
故權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蕭牆,不在朐邴。
」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傾,貴賤有平而人不疑,縣官設衡立準而人得其所,雖使五尺童子適市,莫之能欺。
今罷之,則豪人擅其用而專其利也。
」 文學曰:「山海者,財用之寶路也;鐵器者,農夫之死士也。
死士用則仇讎滅,田野闢而五穀熟;寶路開則百姓贍而人用給,人用給則富國,而教之以禮,禮行則道有讓,而人懷敦樸以相接而莫相利也。
夫秦、楚、燕、齊,士力不同,剛柔異氣,巨小之用,倨勾之宜,黨殊俗異,各有所便。
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則農夫罷於野而草萊不闢,草萊不闢則人困乏也。
」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人彊,蓄積有餘,是以征伐敵國,攘地斥境,不賦百姓,軍師以贍。
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盡西河而人不苦。
今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務於積蓄,以備乏絕,所給甚眾,有益於用,無害於人。
」 文學曰:「昔文帝之時,無鹽鐵之利而人富,當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見利之所利而見其所害。
且利非從天來,不由地出,所出於人閒,而為之百倍,此計之失者也。
夫李梅實多者,來年為之衰,新穀熟,舊穀為之虧。
自天地不能滿盈,而況於人乎?故利於彼者,必耗於此,猶陰陽之不並曜,晝夜之代長短也。
商鞅峭
利蓄而怨積,地廣而禍搆,惡在利用不竭乎?」 於是丞相奏曰:賢良文學不明縣官事,猥以鹽鐵為不便,宜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
奏可。
於是利復流下,庶人休息。
孝元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後漢章帝時,尚書張林上言:「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
」 獻帝建安初,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
及聞本土安寧,皆企願思歸,而無以自業。
於是衛覬議以為:「鹽者,國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歸者以供給之。
勸耕積粟,以豐殖關中。
遠者聞之,必多競還。
」魏武於是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果還,關中豐實。
陳文帝天嘉二年,太子中庶子虞荔、禦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稅,從之。
後魏宣武時,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
先是罷之,而人有富彊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
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公私兼利。
孝明即位,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人又輒障悋。
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請依先朝,禁之為便,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八斛四鬥,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置掌鹽之政令。
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
二曰盬鹽,引池以化之。
三曰形鹽,掘地以出之。
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
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隋開皇三年,通鹽池鹽井,並與百姓共之。
大唐開元元年十一月,左拾遺劉彤論鹽鐵上表曰:「臣聞漢孝武之時,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倍當今。
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
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
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錢,伐木為室,農餘之輩也。
寒而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
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農餘之人,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伐木等官收興利,貨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
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
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
」玄宗令宰臣議其可否,鹹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禦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
二十五年倉部格:「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課收鹽。
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仍差官人檢校。
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
若破壞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
又屯田格:「幽州鹽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滿二千八百石以上,準營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準第三等,二千石以上準第四等。
大同橫野軍鹽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準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準第三等,九百石以上準第四等。
又成州長道縣鹽井一所,並節級有賞罰。
蜀道陵、綿等十州鹽井總九十所,每年課鹽都當錢八千五十八貫。
綿州井四所,都當錢二百九十二貫。
資州井六十八所,都當錢一千八十三貫。
瀘州井五所,都當錢一千八百五十貫。
榮州井十二所,都當錢四百貫。
梓州都當錢七百一十七貫。
遂州四百一十五貫。
閬州一千七百貫。
普州二百七貫。
果州二十六貫。
若閏月,共計加一月課,隨月徵納,任以錢銀兼納。
其銀兩別常以二百價為估。
其課依都數納官,欠即均徵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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