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九 食貨九
關燈
小
中
大
鑄。
由是四民擾駭,穀帛踴貴。
二月又敕:「古者聚萬方之貨,設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
若輕重得中,則利可和義;若真偽相雜,則官失其守。
頃者用錢,不論此道,深恐貧窶日困,姦豪歲滋,所以申明舊章,懸設諸樣,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
」 十七年制曰:「古者作錢,以通有無之鄉,以平小大之價,以全服用之物,以濟單貧之資。
錢之所利,人之所急,然絲布財穀,四民為本,若本賤末貴,則人棄賤而務貴。
故有盜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
今天下泉貨益少,幣帛頗輕,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
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於器用,又不同於寶物,唯以鑄錢,使其流布。
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
仍禁造銅器,所有采銅錫鉛,官為市取,勿抑其價,務利於人。
」 二十年九月,制曰:「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
如關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道理。
自今以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
」 二十二年三月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
古之為錢,以通貨幣。
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閒,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
古往今來,代革時異。
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 中書侍郎張九齡奏請不斷鑄錢。
上令百官詳議。
黃門侍郎、平章事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等皆曰:「錢者通貨,有國之權,是以歷代禁之,以絕姦濫。
今若一啟此門,但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於事不便。
」 左監門衛錄事參軍劉秩上議曰:「古者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
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
今若捨之,任人自鑄,則上無以禦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
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
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
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
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如不重禁,不足以懲息。
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
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去南畝者眾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四也。
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
故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
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
昔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之所緻。
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其不可五也。
今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
夫錢重者,由人鑄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
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為輕錢,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
此錢之所以少也。
夫鑄錢用不贍者,由乎銅貴,銅貴之由,在於采用者眾。
夫銅之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益賤,賤則錢之用給矣。
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不復利矣。
是一舉而四美兼也。
」時公卿群官皆建議以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縣嚴斷惡錢而已。
至天寶之初,兩京用錢稍好,米粟豐賤。
數載之後,漸又濫惡。
府縣不許好錢加價迴博,令好惡通用。
富商姦人,漸收好錢,潛將往江淮南,每一錢貨得私鑄惡錢五文,假託公錢,將入京私用。
京城錢日加碎惡,鵝眼、鐵錫、古文、綖環之類,每貫重不過三四斤。
十一載二月敕:「泉貨之用,所以通有無;輕重之權,所以禁踰越。
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官之制。
永言適便,必在從宜。
如聞京城行用之錢,頗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
然安人在於存養,化俗期於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
宜令所司即出錢三數十萬貫,分於兩市,百姓閒應交易所用不堪久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
庶單貧無患,商旅必通。
其過限輒敢違犯者,一事以上,並作條件處分。
」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擾。
時又令於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鬥錢,許市人博換,貧弱者又爭次不得。
俄又宣敕,除鐵錫、銅沙、穿穴、古文,餘並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有司以甲兵未息,給用猶費,奏鑄「乾元重寶」錢。
每貫十斤,一文當開元通寶錢一十文。
又鑄重稜錢,每貫重二十斤,一文當開通五十文。
皆鑄錢使第五琦所奏也。
姦猾之人,多破用舊錢,私鑄新錢,雖獲深利,隨遭重刑,公私不便,尋總停廢,還用開元通寶錢。
人閒無復有乾元、重稜二錢者,蓋並鑄為器物矣。
按天寶中,諸州凡置九十九鑪鑄錢。
絳州三十鑪,揚、潤、宣、鄂、蔚各十鑪,益、鄧、郴各五鑪,洋州三鑪,定州一鑪。
約每鑪役丁匠三十人。
每年除六月七月停作,餘十月作十番。
每鑄約用銅二萬一千二百一十斤,白鑞三千七百九斤,黑錫五百四十斤。
約每貫錢用銅鑞錫價約七百五十文,丁匠在外。
每鑪計鑄錢三千三百貫,約一歲計鑄錢三十二萬七千餘貫文。
由是四民擾駭,穀帛踴貴。
二月又敕:「古者聚萬方之貨,設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
若輕重得中,則利可和義;若真偽相雜,則官失其守。
頃者用錢,不論此道,深恐貧窶日困,姦豪歲滋,所以申明舊章,懸設諸樣,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
」 十七年制曰:「古者作錢,以通有無之鄉,以平小大之價,以全服用之物,以濟單貧之資。
錢之所利,人之所急,然絲布財穀,四民為本,若本賤末貴,則人棄賤而務貴。
故有盜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
今天下泉貨益少,幣帛頗輕,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
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於器用,又不同於寶物,唯以鑄錢,使其流布。
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
仍禁造銅器,所有采銅錫鉛,官為市取,勿抑其價,務利於人。
」 二十年九月,制曰:「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
如關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道理。
自今以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
」 二十二年三月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
古之為錢,以通貨幣。
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閒,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
古往今來,代革時異。
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 中書侍郎張九齡奏請不斷鑄錢。
上令百官詳議。
黃門侍郎、平章事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等皆曰:「錢者通貨,有國之權,是以歷代禁之,以絕姦濫。
今若一啟此門,但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於事不便。
」 左監門衛錄事參軍劉秩上議曰:「古者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
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
今若捨之,任人自鑄,則上無以禦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
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
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
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
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如不重禁,不足以懲息。
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
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去南畝者眾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四也。
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
故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
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
昔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之所緻。
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其不可五也。
今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
夫錢重者,由人鑄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
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為輕錢,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
此錢之所以少也。
夫鑄錢用不贍者,由乎銅貴,銅貴之由,在於采用者眾。
夫銅之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益賤,賤則錢之用給矣。
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不復利矣。
是一舉而四美兼也。
」時公卿群官皆建議以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縣嚴斷惡錢而已。
至天寶之初,兩京用錢稍好,米粟豐賤。
數載之後,漸又濫惡。
府縣不許好錢加價迴博,令好惡通用。
富商姦人,漸收好錢,潛將往江淮南,每一錢貨得私鑄惡錢五文,假託公錢,將入京私用。
京城錢日加碎惡,鵝眼、鐵錫、古文、綖環之類,每貫重不過三四斤。
十一載二月敕:「泉貨之用,所以通有無;輕重之權,所以禁踰越。
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官之制。
永言適便,必在從宜。
如聞京城行用之錢,頗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
然安人在於存養,化俗期於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
宜令所司即出錢三數十萬貫,分於兩市,百姓閒應交易所用不堪久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
庶單貧無患,商旅必通。
其過限輒敢違犯者,一事以上,並作條件處分。
」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擾。
時又令於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鬥錢,許市人博換,貧弱者又爭次不得。
俄又宣敕,除鐵錫、銅沙、穿穴、古文,餘並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有司以甲兵未息,給用猶費,奏鑄「乾元重寶」錢。
每貫十斤,一文當開元通寶錢一十文。
又鑄重稜錢,每貫重二十斤,一文當開通五十文。
姦猾之人,多破用舊錢,私鑄新錢,雖獲深利,隨遭重刑,公私不便,尋總停廢,還用開元通寶錢。
人閒無復有乾元、重稜二錢者,蓋並鑄為器物矣。
絳州三十鑪,揚、潤、宣、鄂、蔚各十鑪,益、鄧、郴各五鑪,洋州三鑪,定州一鑪。
約每鑪役丁匠三十人。
每年除六月七月停作,餘十月作十番。
每鑄約用銅二萬一千二百一十斤,白鑞三千七百九斤,黑錫五百四十斤。
約每貫錢用銅鑞錫價約七百五十文,丁匠在外。
每鑪計鑄錢三千三百貫,約一歲計鑄錢三十二萬七千餘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