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九 食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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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
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
若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為時穀頗貴,請待有年,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禪,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銖,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而製造甚精。
其錢未行,私鑄已興,一二年閒,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
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
至乾明、皇建之閒,往往私鑄。
鄴中用錢,有赤郭、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別。
青、齊、徐、兗、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
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
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漢書西域傳,罽賓國以金銀為錢,文為騎馬,幕為人面。
幕即漫也。
烏弋山離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為人頭,幕為騎馬,加金銀飾其仄。
安息亦以銀為錢,文為王面,幕為夫人面,王死即更鑄。
大月氏亦同。
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並行。
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
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成元年,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五銖,凡三品並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
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後魏食貨志雲「齊文襄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
計一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則一千錢重十二斤以上,而隋代五銖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
是時,錢既雜出,百姓或私有鎔鑄。
三年,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從關外來。
勘樣相似,然後得過。
樣不同者,則壞以為銅,入官。
詔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所在勿用。
以其貿易不止,四年,詔仍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
五年,詔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詔乃禁出錫鑞之處,並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詔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鑪鑄錢。
其後姦猾稍多,漸磨鑢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倣傚,錢遂輕薄,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不中樣者不入於市。
十八年,詔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鑪鑄錢。
又江南人閒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鑄錢,於是詔聽置十鑪鑄錢。
又詔蜀王秀於益州立五鑪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閒,私鑄頗息。
大業以後,王綱弛紊,巨姦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初每千猶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翦鐵鐷、裁皮、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
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大唐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通元寶」錢。
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歐陽詢為文書,含八分及隸體。
每兩二十四銖,則一錢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為古秤之七銖以上,古五銖則加重二銖以上。
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便之。
後盜鑄漸起。
顯慶五年,以天下惡錢轉多,所在官為市取,五文惡錢,酬一好錢。
其年,又改以好錢一文,易惡錢二文。
乾封元年,造「乾封泉寶」錢,直開元錢十。
周年以後,舊錢並廢。
二年詔,開元錢依舊施行,乾封錢貯。
儀鳳四年四月,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就市糶,鬥別納惡錢百文。
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
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將行用。
時米粟漸貴,議為鑄錢漸多,所以錢賤而物貴,於是權停少府監鑄錢,尋而復舊。
永淳元年五月敕:「私鑄錢造意人及句合頭首者,並處絞,仍先決杖一百。
從及居停主人加役流,各決杖六十。
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長;老疾不坐者,則罪歸其以次家長。
其鑄錢處,鄰保配徒一年;裡正、坊正、村正各決六十。
若有糾告者,即以所鑄錢毀破并銅物等賞糾人。
同犯自首免罪,依例酬賞。
」 武太後長安中,又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
俄又簡擇艱難,交易留滯,又降敕,非鐵錫銅蕩穿穴者,並許行用。
其熟銅、排鬥、沙澀厚大者,皆不許簡。
自是盜鑄蜂起,濫惡益眾。
江淮之南,盜鑄尤甚,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鼓鑄。
神龍、先天之際,兩京用錢尤甚濫惡。
其郴、衡私鑄小錢,纔有輪郭,及鐵錫之屬,亦堪行用。
乃有買錫,以錢模之,斯須盈千,便齎用之。
開元五年,宋璟知政事,奏請一切禁斷惡錢。
六年正月詔,又切禁斷天下惡錢,不堪行用者,并銷破覆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
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
若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為時穀頗貴,請待有年,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禪,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銖,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而製造甚精。
其錢未行,私鑄已興,一二年閒,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
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
至乾明、皇建之閒,往往私鑄。
鄴中用錢,有赤郭、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別。
青、齊、徐、兗、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
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
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
幕即漫也。
烏弋山離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為人頭,幕為騎馬,加金銀飾其仄。
安息亦以銀為錢,文為王面,幕為夫人面,王死即更鑄。
大月氏亦同。
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並行。
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
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成元年,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五銖,凡三品並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
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計一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則一千錢重十二斤以上,而隋代五銖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
是時,錢既雜出,百姓或私有鎔鑄。
三年,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從關外來。
勘樣相似,然後得過。
樣不同者,則壞以為銅,入官。
詔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所在勿用。
以其貿易不止,四年,詔仍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
五年,詔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詔乃禁出錫鑞之處,並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詔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鑪鑄錢。
其後姦猾稍多,漸磨鑢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倣傚,錢遂輕薄,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不中樣者不入於市。
十八年,詔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鑪鑄錢。
又江南人閒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鑄錢,於是詔聽置十鑪鑄錢。
又詔蜀王秀於益州立五鑪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閒,私鑄頗息。
大業以後,王綱弛紊,巨姦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初每千猶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翦鐵鐷、裁皮、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
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大唐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通元寶」錢。
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
每兩二十四銖,則一錢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為古秤之七銖以上,古五銖則加重二銖以上。
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便之。
後盜鑄漸起。
顯慶五年,以天下惡錢轉多,所在官為市取,五文惡錢,酬一好錢。
其年,又改以好錢一文,易惡錢二文。
乾封元年,造「乾封泉寶」錢,直開元錢十。
周年以後,舊錢並廢。
二年詔,開元錢依舊施行,乾封錢貯。
儀鳳四年四月,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就市糶,鬥別納惡錢百文。
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
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將行用。
時米粟漸貴,議為鑄錢漸多,所以錢賤而物貴,於是權停少府監鑄錢,尋而復舊。
永淳元年五月敕:「私鑄錢造意人及句合頭首者,並處絞,仍先決杖一百。
從及居停主人加役流,各決杖六十。
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長;老疾不坐者,則罪歸其以次家長。
其鑄錢處,鄰保配徒一年;裡正、坊正、村正各決六十。
若有糾告者,即以所鑄錢毀破并銅物等賞糾人。
同犯自首免罪,依例酬賞。
」 武太後長安中,又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
俄又簡擇艱難,交易留滯,又降敕,非鐵錫銅蕩穿穴者,並許行用。
其熟銅、排鬥、沙澀厚大者,皆不許簡。
自是盜鑄蜂起,濫惡益眾。
江淮之南,盜鑄尤甚,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鼓鑄。
神龍、先天之際,兩京用錢尤甚濫惡。
其郴、衡私鑄小錢,纔有輪郭,及鐵錫之屬,亦堪行用。
乃有買錫,以錢模之,斯須盈千,便齎用之。
開元五年,宋璟知政事,奏請一切禁斷惡錢。
六年正月詔,又切禁斷天下惡錢,不堪行用者,并銷破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