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九 食貨九
關燈
小
中
大
毀大為小、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 澄又奏:「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出入。
布猶泉也,藏曰泉,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代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
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今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鏹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代之宜,便利於此。
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鵝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
其餘雜種,一用古錢。
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
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
若盜鑄錢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詔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銖。
葦池谷礦,一鬥得銅五兩。
鸞帳山礦,一鬥得銅四兩。
河內郡王屋山今王屋縣礦,一鬥得銅八兩。
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宜開鑄。
」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祕書郎楊偘奏曰:「昔馬援在隴西,嘗上書求復五銖錢,事下三府,不許。
及援入為武賁中郎,親對光武,釋其趨向,事始施行。
臣頃在雍州,亦表陳其事,聽人與官並鑄五銖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八座。
不許。
以今況昔,為理不殊。
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偘乃隨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銖錢。
禦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
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掛網非一。
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踰二百。
既示之以深利,又隨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姦鑄者彌眾。
今錢徒有五銖之文,而無二銖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沈。
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復何罪。
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銖,至孝武復改三銖為半兩,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號,以記其始。
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
銅價至賤,五十有餘,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復私營,不能自潤。
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復嚴刑廣設。
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
」後遂用楊偘計。
永安二年秋,詔更鑄,文曰「永安五銖」。
官自立鑪,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三市賣之,絹疋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將長史高謙之,即高恭之兄,字道讓。
上表求鑄三銖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無,便交易。
故錢之輕重,時代不同。
太公為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
秦兼海內,錢重半兩。
漢興,以秦錢重,改鑄筴錢,至孝文五年,復為四銖。
孝武時,悉復銷壞,更鑄三銖,至元狩中,變為五銖。
又造赤仄,以一當五。
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銖,次九銖,次七銖,次五銖,次三銖,次一銖。
魏文帝罷五銖錢,至明帝復立。
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
權赤烏五年,復鑄大錢,一當千。
輕重大小,莫不隨時而變。
竊以食貨之要,八政為首,聚財之貴,貽訓典文。
是以昔之帝王,乘天地之饒,禦海內之富,莫不腐紅粟於太倉,藏朽貫於泉府,儲畜既盈,人無困弊,可以寧謐四極,如身使臂者矣。
昔孝武外事四夷,遂虛國用。
鹽鐵既興,錢幣屢改,少府遂豐,上林饒積。
外闢百蠻,不增賦者,皆計利之由也。
今群妖未息,四郊多壘,徵稅既煩,千金日費,資儲漸耗,財用將竭,誠楊氏獻說之秋,桑、兒言利之日。
夫西京之盛,錢猶屢改,並行小大,子母相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別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
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
昔禹遭大水,以歷山之金鑄錢,救人之困。
湯遭大旱,以莊山之金鑄錢,贖人之賣子者。
今百姓窮悴,甚於曩日,欽明之主豈得垂拱而觀之哉!臣今此鑄,以濟交乏,五銖之錢,任使並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
」詔將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銖。
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別,遂各以為名。
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乃收境內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閒,漸復細薄,姦偽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
計一
」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 澄又奏:「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出入。
布猶泉也,藏曰泉,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代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
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今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鏹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代之宜,便利於此。
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鵝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
其餘雜種,一用古錢。
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
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
若盜鑄錢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詔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銖。
葦池谷礦,一鬥得銅五兩。
鸞帳山礦,一鬥得銅四兩。
河內郡王屋山
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宜開鑄。
」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祕書郎楊偘奏曰:「昔馬援在隴西,嘗上書求復五銖錢,事下三府,不許。
及援入為武賁中郎,親對光武,釋其趨向,事始施行。
臣頃在雍州,亦表陳其事,聽人與官並鑄五銖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八座。
不許。
以今況昔,為理不殊。
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偘乃隨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銖錢。
禦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
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掛網非一。
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踰二百。
既示之以深利,又隨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姦鑄者彌眾。
今錢徒有五銖之文,而無二銖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沈。
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復何罪。
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銖,至孝武復改三銖為半兩,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號,以記其始。
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
銅價至賤,五十有餘,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復私營,不能自潤。
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復嚴刑廣設。
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
」後遂用楊偘計。
永安二年秋,詔更鑄,文曰「永安五銖」。
官自立鑪,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三市賣之,絹疋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將長史高謙之,
上表求鑄三銖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無,便交易。
故錢之輕重,時代不同。
太公為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
秦兼海內,錢重半兩。
漢興,以秦錢重,改鑄筴錢,至孝文五年,復為四銖。
孝武時,悉復銷壞,更鑄三銖,至元狩中,變為五銖。
又造赤仄,以一當五。
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銖,次九銖,次七銖,次五銖,次三銖,次一銖。
魏文帝罷五銖錢,至明帝復立。
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
權赤烏五年,復鑄大錢,一當千。
輕重大小,莫不隨時而變。
竊以食貨之要,八政為首,聚財之貴,貽訓典文。
是以昔之帝王,乘天地之饒,禦海內之富,莫不腐紅粟於太倉,藏朽貫於泉府,儲畜既盈,人無困弊,可以寧謐四極,如身使臂者矣。
昔孝武外事四夷,遂虛國用。
鹽鐵既興,錢幣屢改,少府遂豐,上林饒積。
外闢百蠻,不增賦者,皆計利之由也。
今群妖未息,四郊多壘,徵稅既煩,千金日費,資儲漸耗,財用將竭,誠楊氏獻說之秋,桑、兒言利之日。
夫西京之盛,錢猶屢改,並行小大,子母相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別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
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
昔禹遭大水,以歷山之金鑄錢,救人之困。
湯遭大旱,以莊山之金鑄錢,贖人之賣子者。
今百姓窮悴,甚於曩日,欽明之主豈得垂拱而觀之哉!臣今此鑄,以濟交乏,五銖之錢,任使並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
」詔將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銖。
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別,遂各以為名。
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乃收境內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閒,漸復細薄,姦偽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
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