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九 食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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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幣下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宋文帝元嘉七年,立錢署,鑄四銖錢,文曰「四銖」,重如其文。

    人閒頗盜鑄,多翦鑿古錢取銅,帝甚患之。

    錄尚書江夏王義恭建議,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翦鑿,議者多同之。

    何尚之議曰:「夫泉貝之興,以估貨為本,事存交易,豈假數多。

    數少則幣重,數多則物重,多少雖異,濟用不殊。

    況復以一當兩,徒崇虛價者也。

    凡刱制改法,宜順人情,未有違眾矯物而可久也。

    泉布廢興,議自前代,赤仄白金,俄而罷息,六貨潰亂,人泣於市。

    良由事不畫一,難用遵行。

    夫錢之形,大小多品,直雲大錢,則未知其格。

    若止於四銖五銖,則文皆古篆,既非庸下所識,加或漫滅,尤難分明,公私交亂,爭訟必起,此最是深疑者也。

    命旨兼慮翦鑿日多,以緻銷盡。

    鄙意復謂殆無此嫌,人巧雖密,要有蹤蹟,用錢貨銅,事可尋檢,直由糾察不精,緻使立制以來,發覺者寡。

    今雖有懸金之名,竟無酬與之實。

    若申明舊科,擒獲即報,畏法希賞,不日息矣。

    」 中領軍沈演之以為:「龜貝行於上古,泉刀興自周代,皆所以阜財通利,實國富人者也。

    但採鑄久廢,喪亂累仍,縻散湮滅,何可勝計。

    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

    今封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鏹布洽,爰逮邊荒,用彌廣而貨愈狹。

    加復競竊翦鑿,銷毀滋繁,刑雖重禁,姦弊方密。

    肆力之甿徒勤,不足以供贍。

    誠由貨貴物賤,常調未革。

    愚謂若以大錢當兩,則國傳難朽之寶,家贏一倍之利,不俟加憲,巧源自絕。

    」上從演之議,遂以一錢當兩,行之經時,公私非便,乃罷。

     時言事者,多以錢貨減少,國用不足,欲禁私銅,以充官鑄五銖。

    範泰又陳曰:「夫貨存貿易,不在多少。

    昔日之貴,今者之賤,彼此共之,其揆一也。

    但令官人均通,則無患不足。

    若使必資貨廣以收國用者,則龜貝之屬,自古而行。

    銅之為器,在用也博矣。

    鍾律所通者遠,機衡所揆者大。

    器有要用,則貴賤同資;物有適宜,則家國共急。

    今毀必資之器,而為無施之錢,於貨則功不補勞,在用則君人俱困,校之以實,損多益少。

    良由階根未固,意存遠略。

    伏願思可久之道,賒欲速之情,則嘉謨日陳,聖慮可廣。

    」 先是元嘉中,鑄四銖錢,輪郭形制,與古五銖同價無利,百姓不資盜鑄。

    孝武孝建初,鑄四銖,文曰「孝建」,一邊為「四銖」,其後稍去「四銖」,專為「孝建」。

    三年,尚書右丞徐爰議曰:「貨薄人貧,公私俱罄,不有革造,將至大乏。

    宜應式遵古典,收銅繕鑄,納贖刊刑,著在往策。

    今宜以銅贖刑,隨罪為品。

    」詔可之。

    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就。

    於是人閒盜鑄者雲起,雜以鉛錫,並不牢固。

    又翦鑿古錢,以取其銅,錢既轉小,稍違官式。

    雖重制嚴刑,人吏官長坐死免者相係,而盜鑄彌甚。

    百物踴貴,人患苦之。

    乃立品格,薄小無輪郭者,悉加禁斷。

     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銖錢。

    顏竣曰:「議者將謂官藏空虛,宜更改變,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災弊,振國弔人。

    愚以為不然。

    今鑄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人姦巧大興,天下之貨,將糜碎至盡。

    空立嚴禁,而利深難絕,不過一二年閒,其弊不可復救。

    此其不可一也。

    今鎔鑄獲利,不見有頓得一二倍之理,縱復得此,必待彌年。

    又不可二也。

    人懲大錢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閒,必生紛擾,富商得志,貧人困窮。

    又不可三也。

    況又未見其利,而眾弊如此。

    失算當時,取誚百代。

    」上不聽。

     廢帝景和元年,鑄二銖錢,文曰「景和」,形式轉細。

    官錢每出,人閒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

    無輪郭,不磨鑢,如今之翦鑿者,謂之來子,尤薄輕者謂之荇葉,市井通用之。

    永光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改,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

    劣於此者,謂之綖環錢。

    入水不沈,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斷數。

    十萬錢不盈一掬,鬥米一萬,商貨不行。

     明帝泰始初,唯禁鵝眼、綖環,其餘皆通用,復禁人鑄,官署亦廢工,尋又普斷,唯用古錢。

     齊高帝建元四年,奉朝請孔覬上書曰:「三吳國之關閫,比歲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穀穰賤,此不可不察也。

    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

    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無累;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為禍深。

    人所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

    惜銅愛工也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患也。

    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歷五百餘年,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也。

    以為宜開置錢府,方督貢金,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

    府庫以實,國用有儲,乃量俸祿,薄賦稅,則家給人足。

    頃盜鑄新錢者,皆效作翦鑿,不鑄大錢也。

    磨澤淄染,始皆類故,交易之後,渝變還新。

    良人不習淄染,不復行矣。

    所賣鬻者,皆徒失其物。

    盜鑄者復賤買新錢,淄染更用,反復生詐,循環起姦,明主尤所宜禁而不可長也。

    若官錢已布於人,使嚴斷翦鑿,小輕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

    官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為大。

    利貧良之人,塞姦巧之路。

    錢貨既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滋殖矣。

    」時議者以為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銖兩,以防人姦。

    上乃使諸州大市銅,會上崩乃止。

     武帝時,竟陵王子良上表曰:「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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