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八 食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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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始造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此錢今並尚在,形質及文與漢書相合,無差錯也。
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銖,曰「麼錢一十」。
麼,小也。
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
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
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
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
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朱提,縣名,屬犍為,出善銀。
朱音殊,提音上支反。
他銀一流直千。
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冉,龜甲緣也。
岠,至也。
度背兩邊緣尺二寸也。
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
兩貝為朋。
朋直二百一十六,元龜十朋,故二千一百六十。
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麼貝十朋。
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
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
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
麼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
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
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第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麼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
布亦錢。
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殽以鏈錫,許慎雲:「鏈,銅屬也。
」然則以鏈及錫雜銅而為錢也。
鏈音連。
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雲。
放,依。
其金銀與他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
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太蔔受直。
其後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
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
莽知民愁,迺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遂廢。
莽天鳳元年,復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增減其價直,而罷大小錢。
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圓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閒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
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
與貨布二品並行。
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迺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並行,盡六年,毋得復挾大錢矣。
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
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迺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比音頻未反。
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
犯者愈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璅,傳送長安鍾官,鍾官,主鑄錢者。
愁苦死者十六七。
漢錢舊用五銖,自王莽改革,百姓皆不便之。
及公孫述廢銅錢,置鐵官鑄鐵錢,百姓貨幣不行。
皇甫謐高士傳曰:郭泰過史弼,送迎輒再屈腰,泰一傳揖而去。
弼門人怪而問之,弼曰:「鐵錢也,故以二當一耳。
」時童謠曰:「黃牛白腹,五銖當復。
」好事者竊言:「王莽稱黃,述欲繼之,故稱白腹,五銖漢貨,言漢當復并天下。
」 後漢光武除王莽貨泉。
自莽亂後,貨幣雜用布帛金粟。
建武十六年,馬援上書曰:「富國之本,在於食貨,宜如舊鑄五銖錢。
」帝從之,於是復鑄五銖錢,天下以為便。
及章帝時,穀價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
尚書張林言:「今非但穀貴,百物皆貴,此錢賤故爾。
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買皆用之,封錢勿出,如此則百物皆賤矣。
」帝用其言,少時復止。
和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緻貧困,宜改鑄大錢。
事下四府群僚及太學能言之士。
孝廉劉陶上議曰:「當今之憂,不在於貨,在乎民飢。
蓋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朝有飢,故食為至急也。
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鑄冶之便,或欲因緣行詐以賈國利,國利將盡,取者爭競,造鑄之端,於是乎生。
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今一人鑄之,則萬人奪之乎!夫欲民殷財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
陛下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
」帝竟不鑄錢。
及靈帝作五銖錢,而有四出道,連於邊緣,有識者尤之曰:「豈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始造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銖,曰「麼錢一十」。
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
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
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
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
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朱音殊,提音上支反。
他銀一流直千。
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
岠,至也。
度背兩邊緣尺二寸也。
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
朋直二百一十六,元龜十朋,故二千一百六十。
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麼貝十朋。
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
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
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
麼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
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
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第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麼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殽以鏈錫,
」然則以鏈及錫雜銅而為錢也。
鏈音連。
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雲。
其金銀與他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
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太蔔受直。
其後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
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
莽知民愁,迺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遂廢。
莽天鳳元年,復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增減其價直,而罷大小錢。
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圓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閒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
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
與貨布二品並行。
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迺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並行,盡六年,毋得復挾大錢矣。
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
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迺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
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
犯者愈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璅,傳送長安鍾官,
愁苦死者十六七。
漢錢舊用五銖,自王莽改革,百姓皆不便之。
及公孫述廢銅錢,置鐵官鑄鐵錢,百姓貨幣不行。
弼門人怪而問之,弼曰:「鐵錢也,故以二當一耳。
」時童謠曰:「黃牛白腹,五銖當復。
」好事者竊言:「王莽稱黃,述欲繼之,故稱白腹,五銖漢貨,言漢當復并天下。
」 後漢光武除王莽貨泉。
自莽亂後,貨幣雜用布帛金粟。
建武十六年,馬援上書曰:「富國之本,在於食貨,宜如舊鑄五銖錢。
」帝從之,於是復鑄五銖錢,天下以為便。
及章帝時,穀價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
尚書張林言:「今非但穀貴,百物皆貴,此錢賤故爾。
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買皆用之,封錢勿出,如此則百物皆賤矣。
」帝用其言,少時復止。
和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緻貧困,宜改鑄大錢。
事下四府群僚及太學能言之士。
孝廉劉陶上議曰:「當今之憂,不在於貨,在乎民飢。
蓋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朝有飢,故食為至急也。
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鑄冶之便,或欲因緣行詐以賈國利,國利將盡,取者爭競,造鑄之端,於是乎生。
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今一人鑄之,則萬人奪之乎!夫欲民殷財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
陛下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
」帝竟不鑄錢。
及靈帝作五銖錢,而有四出道,連於邊緣,有識者尤之曰:「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