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七 食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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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之驛驢。

    南詣荊、襄,北至太原、範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遠適數千裡,不持寸刃。

    二十年,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口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五。

     天寶元年,戶八百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九十五,口四千五百三十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二。

    自十三載以後,安祿山為範陽節度,多有進奉,駝馬生口,不曠旬月,郡縣供熟食酒肉草料。

    楊國忠任用之後,即與蠻王閤羅鳳結釁,徵關輔、河南、京兆人討之,去者萬不一全,連枷赴役,郡縣供食。

    於是當路店肆多藏閉,以懼撓亂,驢馬車牛,悉被虜奪,不酬其直,數年閒,因漸減耗。

     十三載,京城秋霖,米價騰貴,官出太倉米,分為十場出糶。

    其所在川谷泛溢,京城坊市牆宇崩壞向盡。

    東京〈氵廠{裡八土}〉洛又溢,隄壞,飄損十九坊居人邑屋。

    二十日,遣京城諸坊人家,於門前作泥人,長三尺,左手指天,右手指地,十月方霽。

     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九,應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

    管口總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不課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

    此國家之極盛也。

    按後漢自建武初至桓帝永壽三年,凡百三十年,有戶千六十七萬。

    按自周武帝建德六年平齊,至隋文帝開皇九年滅陳,凡十四年,然後車書混一,甲兵方息。

    至大業二年,凡十八年,有戶八百九十萬。

    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纔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為意,法令不行,所在隱漏之甚也。

    肅宗乾元三年,見到帳百六十九州,應管戶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

    不課戶總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

    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

    自天寶十四年至乾元三年,損戶總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不課戶損二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九,課戶損三百五十九萬六百七十五;損口總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不課口損三千七十一萬三百一,課口損五百二十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二。

    戶至大曆中,唯有百三十萬戶。

    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

     丁中漢 晉 宋 北齊 隋 大唐 漢孝景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而始傅。

    傅音附。

    傅,著也。

    著名籍,給公家徭役。

     晉武帝平吳後,有司奏,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上言:「舊制,人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能自營私及公,故以充役。

    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彊弱,不皆稱年。

    循吏恤隱,可無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

    至令逃竄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憲,實亦由茲。

    今皇化惟新,四方無事,役名之宜,應存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為半丁,十七為全丁。

    」帝從之。

     北齊武成河清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

     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

    十八以上為丁,以從課役。

    六十為老,乃免。

    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

    煬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成丁。

    高熲奏以人閒課稅,雖有定分,年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

    乃為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

    帝從之,自是姦無所容矣。

     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神龍元年,韋皇後求媚於人,上表,請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制從之。

    韋庶人誅後,復舊。

     玄宗天寶三載十二月制,自今以後,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雲:「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

    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

    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

    無夫者為寡妻妾。

    餘準舊令。

    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三人,皆先盡子孫,次取近親,皆先輕色。

    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聽。

    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

    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

    應分者不用此令。

    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

    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姦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

    」 九載制:「天下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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