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七 食貨七

關燈
章元年十月,司空李勣破高麗國,虜其王,下城百七十,戶六十九萬七千二百。

    二年,徙高麗民三萬,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初,自貞觀以後,太宗勵精為理,至八年、九年,頻至豐稔,米鬥四五錢,馬牛布野,外戶動則數月不閉。

    至十五年,米每鬥值兩錢。

    麟德三年,米每鬥直五文。

    永淳元年,京師大雨,饑荒,米每鬥四百錢,加以疾疫,死者甚眾。

     武太後、孝和朝,太平公主、武三思、悖逆庶人,恣情奢縱,造罔極寺、太平觀、香山寺、昭成寺,遂使農功虛費,府庫空竭矣。

     睿宗景雲初,又造金仙、玉真二觀,補闕辛替否上書極諫,不從。

    二年,監察禦史韓琬陳時政上疏曰:「臣竊聞永淳之初,尹元貞任岐州雍縣令,界內婦人修路,禦史彈免之。

    頃年婦人役,修平道路,蓋其常也。

    調露之際,劉憲任懷州河內縣尉,父思立在京身亡,選人有通索闕者,於時選司以名教所不容,頃者以為見譏後人矣。

    頃年國家和市,所由以刻剝為公,雖以和市為名,而實抑奪其價,殊不知民足官孰與不足矣。

    往年兩京及天下州縣,學生、佐史、裡正、坊正每一員闕,先擬者輒十人;頃年差人以充,猶緻亡逸。

    往年選司從容安閑,而以禮數見待;頃年選司無復曩時接引,但如仇敵估道爾。

    往年效官交替者,必儲蓄什物以待之;頃年替人,必諠競為隙,互執省符,紛然不已。

    往年召募之徒,人百其勇,爭以自效;頃年差點勒遣,逃亡相繼。

    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勝數。

    即知政令風化,漸已弊也。

    」 開元四年,山東諸州大蝗。

    紫微令姚崇奏言:「臣聞毛詩雲『秉彼蟊賊,以付炎火。

    』又漢光武詔曰:『勉順時政,勸督農桑,去彼螟蜮,以及蟊賊。

    』此並除蝗之義也。

    又蝗既解飛,夜必投火,臣請切勒所在夜中設火,火邊掘大坑,且焚且瘞,除之可盡。

    」乃遣使分道驅除瘞埋,朝臣多言不可。

    玄宗以問崇,崇對曰:「常人執文,不識通變。

    凡事有違經而合道者,亦有反道而適權者。

    魏時山東有蝗傷稼,緣小忍不除,遂使苗稼總盡,人至相食。

    後秦時有蝗,禾稼及木草俱盡,牛馬至相噉毛尾。

    今山東蝗蟲,所在充滿,儻不救其收穫,百姓豈免流離,事屬安危,不可膠柱。

    縱使除之不盡,猶勝養以成災。

    若驅逐不得,臣在身官爵,並請削除。

    」玄宗許之。

    黃門監盧懷慎謂崇曰:「蝗是天災,豈可制以人事。

    外議籍籍,鹹以為殺蟲太多,有傷和氣,猶可停罷。

    」崇曰:「楚王吞蛭,厥疾用瘳。

    叔敖斷蛇,其福乃降。

    趙宣子至賢也,恨用其犬。

    孔宣父將聖也,不愛其羊。

    皆志在安人,思不失禮。

    今既救人殺蟲,天道固應助順。

    若因此緻禍,崇請以身當之。

    」懷慎更不能答。

    崇令埋瘞之,累月方盡。

    其後漸豐熟。

     八年,天下戶口逃亡,色役偽濫,朝廷深以為患。

     九年正月,監察禦史宇文融陳便宜,奏請檢察偽濫兼逃戶及籍外賸田。

    於是令融充使推句,獲偽勳及諸色役甚眾,特加朝散大夫,再遷兵部員外兼侍禦史。

    融遂奏置勸農判官,長安尉裴寬等二十九人,並攝禦史分往天下。

    慕容珣、王冰、張均、宋希玉、宋詢、韋洽、薛偘、喬夢松、王誘、徐楚璧、徐鍔、裴寬、崔希逸、邊沖寂、班景倩、郭廷倩、元將茂、劉日正、王燾、于孺卿、王忠翼、何千裡、梁勛、盧怡、庫狄履溫、賈晉、李登、盛廙等,皆知名士。

    判官得人,於此為盛,其後多至顯秩。

    所在檢責田疇,招攜戶口。

    其新附客戶,則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

    陽翟縣尉皇甫憬、左拾遺楊相如並上疏,盛陳煩擾不便。

    寬等皆當時才彥,使還,得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

    憬遂貶為衢州盈川尉。

    融拜禦史中丞。

     融又上言:「天下所檢責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以外,便令所在編附。

    年限向滿,須準居人,更合所有優矜,即此輩徼幸,若徵課稅,即目擊未堪。

    竊料天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請從寬鄉有賸田州作法。

    竊計有賸田者減三四十州,取其賸田,通融支給。

    其賸地者三分請取其一分以下。

    其浮戶,請任其親戚鄉裡相就,每十戶以上,共作一坊。

    每戶給五畝充宅,并為造一兩口室宇,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

    丁別量給五十畝以上為私田,任其自營種。

    率十丁於近坊更共給一頃,以為公田,共令營種。

    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

    營公田一頃,不啻得之,計平收一年不減百石,便納隨近州縣。

    除役功三十六日外,更無租稅。

    既是營田戶,且免征行,安堵有餘,必不流散。

    官司每丁納收十石,其粟更不別支用,每至不熟年,鬥別二十價,然後支用。

    計一丁年還出兩丁以上,亦與正課不殊。

    則官收其役,不為矜縱,人緩其稅,又得安舒,倉廩日殷,久長為便。

    其狹鄉無賸地客多者,雖此法未該,準式許移窄就寬,不必要須留住。

    若寬鄉安置得所,人皆悅慕,則三兩年後,皆可改圖,棄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寬處,倉儲既益,水旱無憂矣。

    」 至十三年封泰山,米鬥至十三文,青、齊穀鬥至五文。

    自後天下無貴物,兩京米鬥不至二十文,麵三十二文,絹一疋二百一十二文。

    東至宋、汴,西至岐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

    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倏忽數十裡
0.05760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