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三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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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端。
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
且籍字既細,難為眼力,尋求巧偽,莫知所在,徒費日月,未有實驗。
假令兄弟三人,分為三籍,卻一籍父祖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諸如此例,難可悉數。
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
所卻既多,理無悉當。
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
於是悉聽復注,普停洗卻,既蒙復注,則莫不成官。
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
臣謂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
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
景平以前,既不係檢,凡此諸籍,得無巧換。
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
其永初、景平籍,宜移還上省。
竊以為晉籍所餘,須加寶愛,若不切心留意,則還復散失矣。
不識冑胤,非謂衣冠,凡諸此流,罕知其祖。
假稱高曾,莫非巧偽,質諸文籍,姦事立露,懲覆矯詐,為益實弘。
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盡日料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寶,不可專委群細。
若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
寫籍皆於郎、都目前,並加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
事畢郎出,仍自題名。
臣又以為,巧偽既多,並稱人士,百役不及,高臥私門,緻命公私闕乏,是事不舉。
宜選史傳學士諳究流品者,為左人郎、左人尚書,專共校勘。
所作卑姓雜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讎校。
若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
」帝以是留意譜籍,詔禦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
由是有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嚴。
始晉太元中,員外散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闕。
其子孫代傳其業。
宋王弘、劉湛並好其書。
弘日對千客,而不犯一人諱。
湛為選曹,始撰百家譜以助銓序,傷於寡略。
齊王儉復加,得繁省之衷。
僧孺為八十卷,東南諸族則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
陳文帝天嘉初,詔曰:「自頃編戶播遷,良可哀惕。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 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矣。
孝文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以三正理人,所由來遠,於是刱三長之制,曰:「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黨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復一夫,裡長二,黨長三。
所復復征戍,餘若人。
三長三載亡愆則陟用之一等。
」太後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
中書令鄭羲、祕書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為一法,言似可用,事實難行。
」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公私有益。
」鹹稱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戶,新舊未分,人心勞怨。
請過今秋,至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
沖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
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為之易行。
」著作郎傅思益進曰:「人俗既異,
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
且籍字既細,難為眼力,尋求巧偽,莫知所在,徒費日月,未有實驗。
假令兄弟三人,分為三籍,卻一籍父祖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諸如此例,難可悉數。
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
所卻既多,理無悉當。
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
於是悉聽復注,普停洗卻,既蒙復注,則莫不成官。
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
臣謂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
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
景平以前,既不係檢,凡此諸籍,得無巧換。
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
其永初、景平籍,宜移還上省。
竊以為晉籍所餘,須加寶愛,若不切心留意,則還復散失矣。
不識冑胤,非謂衣冠,凡諸此流,罕知其祖。
假稱高曾,莫非巧偽,質諸文籍,姦事立露,懲覆矯詐,為益實弘。
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盡日料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寶,不可專委群細。
若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
寫籍皆於郎、都目前,並加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
事畢郎出,仍自題名。
臣又以為,巧偽既多,並稱人士,百役不及,高臥私門,緻命公私闕乏,是事不舉。
宜選史傳學士諳究流品者,為左人郎、左人尚書,專共校勘。
所作卑姓雜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讎校。
若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
」帝以是留意譜籍,詔禦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
由是有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嚴。
始晉太元中,員外散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闕。
其子孫代傳其業。
宋王弘、劉湛並好其書。
弘日對千客,而不犯一人諱。
湛為選曹,始撰百家譜以助銓序,傷於寡略。
齊王儉復加,得繁省之衷。
僧孺為八十卷,東南諸族則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
陳文帝天嘉初,詔曰:「自頃編戶播遷,良可哀惕。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 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矣。
孝文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以三正理人,所由來遠,於是刱三長之制,曰:「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黨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復一夫,裡長二,黨長三。
所復復征戍,餘若人。
三長三載亡愆則陟用之一等。
」太後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
中書令鄭羲、祕書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為一法,言似可用,事實難行。
」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公私有益。
」鹹稱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戶,新舊未分,人心勞怨。
請過今秋,至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
沖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
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為之易行。
」著作郎傅思益進曰:「人俗既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