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三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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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易不同,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擾亂。

    」太後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北齊令人居十家為鄰比,五十家為閭,百家為族黨。

    一黨之內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而已。

    至於城邑,一坊僑舊或有千戶以上,唯有裡正二人,裡吏二人。

    裡吏不常置。

    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濟。

    若論外黨,便是煩多。

     時宋孝王撰關東風俗傳,曰:「昔六國之亡,豪族處處而有,秦氏失馭,競起為亂。

    及漢高徙諸大姓齊、田、楚、景之輩以實關中,蓋所以強本弱末之計也。

    文宣之代,政令嚴猛,羊、畢諸豪,頗被徙逐。

    至若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

    獻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應之。

    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幾為大患,有同劉元海、石勒之眾也。

    凡種類不同,心意亦異,若遇閒隙,先為亂階。

    時宋世良獻書,以為『魏氏十姓八氏三十六姓,皆非齊代腹心,請令散配郡國無士族之處,給地與人。

    一則令其就彼仕宦,全其門戶,二則分其氣勢,使無異圖』。

    文宣不納。

    數年之後,乃濫戮諸元。

    與其酷暴誅夷,未若防其萌漸,分隸諸郡。

    」 隋文帝受禪,頒新令:五家為保,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閒詞訟。

    李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閭親識,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為害更甚。

    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銓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才,迺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難得。

    又即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

    」飭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

    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

    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雲:「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

    令纔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遂置之。

    十年,虞慶則等於關東諸道巡省使還,並奏雲:「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於人,黨與愛憎,公行貨賄。

    」乃廢之。

     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

    每裡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

    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

    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

    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

    天下戶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

    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

    儀鳳二年二月飭,自今以後裝潢省籍及州縣籍也。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

    其次為坊正。

    若當裡無人,聽於比鄰裡簡用。

    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裡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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