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三 食貨三
關燈
小
中
大
險易不同,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擾亂。
」太後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北齊令人居十家為鄰比,五十家為閭,百家為族黨。
一黨之內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而已。
至於城邑,一坊僑舊或有千戶以上,唯有裡正二人,裡吏二人。
裡吏不常置。
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濟。
若論外黨,便是煩多。
時宋孝王撰關東風俗傳,曰:「昔六國之亡,豪族處處而有,秦氏失馭,競起為亂。
及漢高徙諸大姓齊、田、楚、景之輩以實關中,蓋所以強本弱末之計也。
文宣之代,政令嚴猛,羊、畢諸豪,頗被徙逐。
至若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
獻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應之。
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幾為大患,有同劉元海、石勒之眾也。
凡種類不同,心意亦異,若遇閒隙,先為亂階。
時宋世良獻書,以為『魏氏十姓八氏三十六姓,皆非齊代腹心,請令散配郡國無士族之處,給地與人。
一則令其就彼仕宦,全其門戶,二則分其氣勢,使無異圖』。
文宣不納。
數年之後,乃濫戮諸元。
與其酷暴誅夷,未若防其萌漸,分隸諸郡。
」 隋文帝受禪,頒新令:五家為保,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閒詞訟。
李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閭親識,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為害更甚。
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銓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才,迺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難得。
又即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
」飭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
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
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雲:「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
令纔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遂置之。
十年,虞慶則等於關東諸道巡省使還,並奏雲:「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於人,黨與愛憎,公行貨賄。
」乃廢之。
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
每裡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
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
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
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
天下戶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
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
儀鳳二年二月飭,自今以後裝潢省籍及州縣籍也。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
其次為坊正。
若當裡無人,聽於比鄰裡簡用。
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裡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太後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北齊令人居十家為鄰比,五十家為閭,百家為族黨。
一黨之內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而已。
至於城邑,一坊僑舊或有千戶以上,唯有裡正二人,裡吏二人。
裡吏不常置。
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濟。
若論外黨,便是煩多。
時宋孝王撰關東風俗傳,曰:「昔六國之亡,豪族處處而有,秦氏失馭,競起為亂。
及漢高徙諸大姓齊、田、楚、景之輩以實關中,蓋所以強本弱末之計也。
文宣之代,政令嚴猛,羊、畢諸豪,頗被徙逐。
至若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
獻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應之。
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幾為大患,有同劉元海、石勒之眾也。
凡種類不同,心意亦異,若遇閒隙,先為亂階。
時宋世良獻書,以為『魏氏十姓八氏三十六姓,皆非齊代腹心,請令散配郡國無士族之處,給地與人。
一則令其就彼仕宦,全其門戶,二則分其氣勢,使無異圖』。
文宣不納。
數年之後,乃濫戮諸元。
與其酷暴誅夷,未若防其萌漸,分隸諸郡。
」 隋文帝受禪,頒新令:五家為保,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閒詞訟。
李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閭親識,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為害更甚。
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銓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才,迺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難得。
又即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
」飭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
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
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雲:「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
令纔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遂置之。
十年,虞慶則等於關東諸道巡省使還,並奏雲:「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於人,黨與愛憎,公行貨賄。
」乃廢之。
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
每裡置正一人,
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
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
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
天下戶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
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
其次為坊正。
若當裡無人,聽於比鄰裡簡用。
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裡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