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三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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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高帝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實。
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
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隱校。
崇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蓋以時屬休明,服道修身故耳。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取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
州檢得實,方卻歸縣。
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倍不可念。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
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
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切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闕,弊亦有以。
自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求勳簿,而嶠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代不有,宋末落紐,此巧尤多。
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髮,便謂為道。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
遷徙去來,公違土斷。
屬役無滿,流亡不歸。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為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
」帝省表,納之。
乃別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
帝乃詔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
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
自此後有犯,嚴加其罰。
」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
尚書令沈約上言曰:「晉鹹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燒。
此後起鹹和三年以至乎宋,並皆詳實,朱筆隱注,紙連悉縫。
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來,以為宜檢之日,即事所須故也。
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
既不係尋檢,主者不復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
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
既立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
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姦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官榮爵,隨意高下。
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凡此姦巧,並出愚下,不辨年號,不識官階。
或注義熙在寧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興之後。
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
元興唯有三年,而猥稱四年。
又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
如此詭謬,萬緒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實。
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
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隱校。
崇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蓋以時屬休明,服道修身故耳。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取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
州檢得實,方卻歸縣。
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倍不可念。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
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
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切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闕,弊亦有以。
自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求勳簿,而嶠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代不有,宋末落紐,此巧尤多。
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髮,便謂為道。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
遷徙去來,公違土斷。
屬役無滿,流亡不歸。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為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
」帝省表,納之。
乃別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
帝乃詔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
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
自此後有犯,嚴加其罰。
」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
尚書令沈約上言曰:「晉鹹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燒。
此後起鹹和三年以至乎宋,並皆詳實,朱筆隱注,紙連悉縫。
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來,以為宜檢之日,即事所須故也。
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
既不係尋檢,主者不復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
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
既立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
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姦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官榮爵,隨意高下。
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凡此姦巧,並出愚下,不辨年號,不識官階。
或注義熙在寧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興之後。
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
元興唯有三年,而猥稱四年。
又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
如此詭謬,萬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