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三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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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實。

    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

    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隱校。

    崇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蓋以時屬休明,服道修身故耳。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取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

    州檢得實,方卻歸縣。

    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倍不可念。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

    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

    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切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闕,弊亦有以。

    自孝建以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求勳簿,而嶠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代不有,宋末落紐,此巧尤多。

    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髮,便謂為道。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

    遷徙去來,公違土斷。

    屬役無滿,流亡不歸。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為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

    」帝省表,納之。

    乃別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

    帝乃詔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

    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

    自此後有犯,嚴加其罰。

    」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

    尚書令沈約上言曰:「晉鹹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燒。

    此後起鹹和三年以至乎宋,並皆詳實,朱筆隱注,紙連悉縫。

    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來,以為宜檢之日,即事所須故也。

    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

    既不係尋檢,主者不復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

    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

    既立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

    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姦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官榮爵,隨意高下。

    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凡此姦巧,並出愚下,不辨年號,不識官階。

    或注義熙在寧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興之後。

    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

    元興唯有三年,而猥稱四年。

    又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

    如此詭謬,萬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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