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二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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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者亦聽。

    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

    其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

    即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

    若當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迴給,有賸追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不合追請也。

    諸襲爵者,唯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

    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減始受封者之半給。

    其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

    諸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

    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

    其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

    諸京官文武職事職分田:一品一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去京城百裡內給。

    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

    即百裡外給者亦聽。

    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田:二品一十二頃,三品一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亦準此。

    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

    鎮戍關津嶽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

    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

    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三頃。

    親王府文武官隨府出藩者,於在所處給。

    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

    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

    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裡內領者不給。

    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

    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各減五畝。

    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

    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

    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

    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不得更請。

    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

    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

    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

    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

    身還之日,隨便先給。

    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

    其因戰傷及篤疾廢疾者,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

    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

    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

    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

    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

    若因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

    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

    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寬,兼并之弊,有踰於漢成哀之閒。

    又田令,在京諸司及天下州府縣監、折衝府、鎮戍、關津、嶽瀆等公廨田、職分田,各有差。

    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

    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

    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準租分法。

    其價六鬥以下者,依舊定;以上者,不得過六鬥。

    並取情願,不得抑配。

    親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

    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

    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

     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

    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

    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

     水利田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宋 後魏 大唐 魏文侯使李悝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裡,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

    理田勤謹則畝益三鬥,不勤則損亦如之。

    地方百裡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

    必雜五種,以備災害。

    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

    謂促遽之甚,恐為風雨損之。

    還廬樹桑,還,遶也。

    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木實曰果,草實曰蓏。

    茹,所食之菜。

    畦,區也。

    殖於疆埸。

    至曾孫襄王,以史起為鄴令,起進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賦田之法,一夫百畝。

    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

    漳水在其旁,西門豹為鄴令不知用,是不知也。

    」於是,遂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

    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瀉鹵兮生稻粱。

    」瀉鹵,即斥鹵也,鹵,鹹苦也,謂鹹鹵之地。

    史記雲西門豹引漳水溉鄴,誤。

     其後,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疲之,無令東伐。

    乃使水工鄭國閒說秦,令鑿涇水,自仲山西抵瓠口為渠,並蒲浪反北山,東注洛,三百餘裡,欲以溉田。

    中作而覺,秦欲殺國,國曰:「始臣為閒,然渠成亦秦之利也。

    」秦以為然,卒使就渠。

    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

    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兇年,命曰鄭國渠。

    閼讀與淤同。

     秦平天下,以李冰為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用反。

    穿二江成都中,雙過郡下,以通舟船,因以溉灌諸郡,於是蜀沃野千裡,號為陸海。

     漢文帝以文翁為蜀郡太守,穿煎〈氵臾〉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頃,人獲其饒。

     武帝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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