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二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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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下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

    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

    文宣帝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寬鄉以處之。

    秦漢州郡則大,魏晉年代又遠,改移分析,或未易知,以此要有解釋。

    近代制置,今多因習,則不假繁敘,他皆類此。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畝。

    蠶桑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

    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人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

    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

    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裡內為公田。

    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

    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賁以上,各有差。

    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關東風俗傳曰:「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

    昔漢氏募人徙田,恐遺墾課,令就良美。

    而齊氏全無斟酌,雖有當年權格,時蹔施行,爭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無法者也。

    其賜田者,謂公田及諸橫賜之田。

    魏令,職分公田。

    不問貴賤,一人一頃,以供芻秣。

    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買。

    遷鄴之始,濫職眾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

    又天保之代,曾遙壓首人田,以充公簿。

    比武平以後,橫賜諸貴及外戚佞寵之家,亦以盡矣。

    又河渚山澤有可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

    糾賞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買匿,聽相糾列,還以此地賞之。

    至有貧人,實非賸長買匿者,苟貪錢貨,詐吐壯丁口分,以與糾人,亦既無田,即便逃走。

    帖賣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

    露田雖復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

    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緻藏走。

    亦有懶惰之人,雖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遊。

    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

    比來頻有還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

    假使蹔還,即賣所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由縣聽其賣帖田園故也。

    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

    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

    宋世良天保中獻書,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其時朝列,稱其合理。

    」宋孝王撰。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創置六官。

    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

    多者至百頃,少者至四十畝。

    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

    並課樹以桑榆及棗。

    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

    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

    外官亦各有職分田。

    又給公廨田以供用。

    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

    隋開皇中,戶總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

    按定墾之數,每戶合墾田二頃餘也。

    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鹹欲徙就寬鄉。

    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

    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

    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則每戶合得墾田五頃餘,恐本史之非實。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

    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存纂錄,不可悉載,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詳,乃臨事不惑。

    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

    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

    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

    其給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

    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

    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

    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

    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迴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給。

    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

    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

    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

    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

    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

    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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