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一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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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少嘗讀書,而性且蒙固,不達術數之藝,不好章句之學。
所纂通典,實采群言,徵諸人事,將施有政。
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
易稱聚人曰財。
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
管子曰:「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
」夫子曰:「既富而教。
」斯之謂矣。
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審官才,審官才在乎精選舉,制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先哲王緻治之大方也。
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遏戎敵焉。
是以食貨為之首,十二卷。
選舉次之,六卷。
職官又次之,二十二卷。
禮又次之,百卷。
樂又次之,七卷。
刑又次之,大刑用甲兵,十五卷。
其次五刑,八卷。
州郡又次之,十四卷。
邊防末之。
十六卷。
或覽之者庶知篇第之旨也。
本初纂錄,止於天寶之末,其有要須議論者,亦便及以後之事。
食貨 第一、田制上 第二、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第三、鄉黨土斷、版籍並附 第四、賦稅上 第五、賦稅中 第六、賦稅下 第七、歷代盛衰戶口 丁中 第八、錢幣上 第九、錢幣下 第十、漕運 鹽鐵 第十一、鬻爵 榷酤 算緡 雜稅 平準均輸附 第十二、輕重
食貨一
田制上唐 周 秦 漢 後漢 晉 宋 後魏
穀者,人之司命也;地者,穀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
有其穀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役均。
知此三者,謂之治政。
夫地載而不棄也,一著而不遷也,安固而不動,則莫不生殖。
聖人因之設井邑,列比閭,使察黎民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
自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
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踰僭興矣。
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為隱覈,隱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
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
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
不變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
夫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
若使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是專封也;賣買由己,是專地也。
欲無流冗,不亦難乎! 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
及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其分別疆理所在,具州郡篇。
冀州,厥土惟白壤,無塊曰壤。
厥田惟中中。
田第五。
兗州,厥土黑墳,色黑而墳起。
厥田惟中下。
第六。
青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
第三。
徐州,厥土赤埴墳,土黏曰埴。
厥田惟上中。
第二。
揚州,厥土惟塗泥,地泉濕。
厥田惟下下。
第九。
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
第八。
荊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高者壤,下者壚。
壚,疏也。
厥田惟中上。
第四。
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
厥田惟下上。
第七。
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
第一。
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閒定墾,書冊不存,無以詳焉。
周文王在岐,今扶風郡岐山縣。
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道,地著為本,地著謂安土。
故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裡,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裡。
故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甸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一同百裡,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車百乘,此卿大夫釆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
一封三百六十六裡,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
天子之畿內,方千裡,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卒七十二萬人,故曰萬乘之主。
」小司徒之職,「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玄曰:「均、平也。
周猶遍也。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
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
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此謂造都鄙也。
釆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
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謂隰臯之地,九夫
所纂通典,實采群言,徵諸人事,將施有政。
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
易稱聚人曰財。
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
管子曰:「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
」夫子曰:「既富而教。
」斯之謂矣。
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審官才,審官才在乎精選舉,制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先哲王緻治之大方也。
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遏戎敵焉。
是以食貨為之首,
選舉次之,
職官又次之,
禮又次之,
樂又次之,
刑又次之,
其次五刑,八卷。
州郡又次之,
邊防末之。
或覽之者庶知篇第之旨也。
食貨 第一、田制上 第二、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第三、鄉黨
有其穀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役均。
知此三者,謂之治政。
夫地載而不棄也,一著而不遷也,安固而不動,則莫不生殖。
聖人因之設井邑,列比閭,使察黎民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
自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
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踰僭興矣。
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為隱覈,隱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
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
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
不變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
夫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
若使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是專封也;賣買由己,是專地也。
欲無流冗,不亦難乎! 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
及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
冀州,厥土惟白壤,
厥田惟中中。
兗州,厥土黑墳,
厥田惟中下。
青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
徐州,厥土赤埴墳,
厥田惟上中。
揚州,厥土惟塗泥,
厥田惟下下。
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
荊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
壚,疏也。
厥田惟中上。
梁州,厥土青黎,
厥田惟下上。
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
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閒定墾,書冊不存,無以詳焉。
周文王在岐,
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道,地著為本,
故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裡,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裡。
故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甸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一同百裡,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車百乘,此卿大夫釆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
一封三百六十六裡,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
天子之畿內,方千裡,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卒七十二萬人,故曰萬乘之主。
」小司徒之職,「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周猶遍也。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
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
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
」
釆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
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謂隰臯之地,九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