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尚書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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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物之固者與地之遠者以供軍,(謂支納邊軍及諸都督、都護府。
)皆料其遠近、時月、衆寡、好惡,而統其務焉。
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裡,步及驢五十裡,車三十裡。
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裡,江四十裡,餘水四十五裡,空舟溯阿四十裡,江五十裡,餘水六十裡。
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裡,江一百裡,餘水七十裡。
(其三硖、砥柱之類,不拘此限。
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申牒驗記,聽折半功。
)轉運、徵斂、送納,皆準程而節共遲速。
凡和市、籴皆量其貴賤,均天下之貨,以利于人。
凡金銀、寶貨、绫羅之屬,皆折庸、調以造焉。
凡天下舟車水陸載運皆具為腳直,輕重、貴賤、平易、險澀,而為之制。
(河南、河北、河東、關内等四道諸州運租、庸、雜物等腳,每馱一百斤,一百裡一百文,山阪慮一百二十文;車載一千斤九百文。
黃河及洛水河,并從幽州運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六文。
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
從澧,荊等州至楊州,四文。
其山阪險難、驢少虛,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慮,不得下八十文。
其有人負處,兩人分一馱。
其用小舡處,并運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
)凡天下邊軍皆有支度之使以計軍資、糧仗之用,每歲所費,皆申度支而會計之,以長行旨為準。
(支度使及軍州每年終各具破用、見在數中金部、度支、倉部勘會。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耗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改替日,并令遞相交付者。
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驿遞送。
其支配處分,并依旨文為定,金部皆遞醋而行之。
) 金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漢置尚書郎四人,其一人主财帛委輸,蓋金部郎曹之任也。
曆魏、晉、宋、齊、後、魏、北齊并有金部郎中,梁、陳、隋焉侍郎,炀帝但曰"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珍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隋開皇六年置,炀帝改曰承務郎,皇朝為員外郎。
龍朔、鹹亨随曹改複。
)主事三人,從九品上。
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庫藏出納之節,金寶财貨之用,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
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锺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凡庫藏出納皆行文傍,季終而會之。
若承命出給,則于中書省覆而行之。
百司應請月俸,則符、牒到,所由皆遞覆而行之。
(舊制,京官有防閤、庶仆、俸食、雜用等。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為"名目雖多,料數先定,既煩案牍,因此生奸。
自今已後,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
其貯米亦合入祿數同申。
"遂為恒式。
)乃置木契,與應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納之吝。
(金部置木契一百一十隻:二十隻與太府寺合,十隻與東都合,十隻與九成宮合,十隻與行從太府寺合,十隻行從金部與京金部合,十隻行從金部與東都合,二十隻與東都太府寺合,二十隻東都金部與京金部合。
)凡有互市,皆為之節制。
(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煉、蕃彩,自外并不得交易。
其官市者,兩分帛煉,一分蕃彩。
若蕃人須籴糧食者,監司斟酌須數,與州司相知,聽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
)凡缣、帛之類,必定其畏短廣狹之制,端、匹、屯、綟之差焉。
(羅、錦、绫、絹、紗、絁、?之屬以四丈為匹,布則五丈為端,綿型六兩為屯,絲則五兩為絢,麻乃三斤為綟。
)凡賜物十段,則約率而給之:絹三匹,布三端,綿四屯。
(赀布、纟甯布、罽布各一端。
春、夏以絲代綿。
)若雜彩十段,則絲布二匹、?二匹、绫二匹、缦四匹。
若賜蕃客錦彩,率十段則錦一張、绫二匹、缦三匹、綿四屯。
凡遣使覆囚,則給以時服一具,随四時而與之。
若諸使經二季不還,則給以時服一副,每歲再給而止。
(諸□人出使覆囚者,并典各給時服一具,春、夏遣者給春衣,秋、冬去者給冬衣。
其出使外蕃及傔人并随身雜使、雜色人有職掌者,量經一府已上,亦準此。
其雜色人邊州差者,不在給限。
其尋常出使過二季不還者,當慮斟量,并典各給時服一副。
去本任五百裡内充使者,不在給限。
)凡時服稱一具者,全給之;一副者,減給之。
(一具者,春、秋給袍一、絹汗衫一、頭巾一,白練袴一、絹禅一、鞾一量并氎;夏則以衫代袍,以單袴代裌袴,餘依春、秋;冬則袍加綿一十兩,襖子八兩,袴六兩。
一副者,除襖子、汗衫、禅、頭巾、鞾,餘同上。
)正、冬之會,稱束帛有差者,皆賜絹,五品已上五匹,六品已下三匹。
命婦會,則視其夫、子。
倉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周禮》地官有廪人下大夫之職,為舍人、倉人、司祿之長,掌九穀之數,赒賜稍食,以知足否,蓋倉部之任也。
自魏、晉、宋、齊、後魏,北齊并有倉部郎中,梁、陳為侍郎。
後周地官府有司倉下大夫一人。
隋初置倉部侍郎,炀帝但曰"郎"。
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并以度支尚書領倉部;開皇三年,改度支為民部,領之。
皇朝因隋,曰倉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曰司庚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後周地官府有小司倉上士一人,則其任也。
隋開皇六年置,炀帶曰承務郎,皇朝複曰倉部員外郎。
龍朔、鹹亨并随曹改複。
)主事三人,從九品上。
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國之倉庚,受納租稅,出給祿廪之事。
凡京官每年祿: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下以十石為差,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下以五石為差,至從九品五十二石。
外官降一等。
(應降等者,正、從一品各以五十石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五鬥為一等。
)春、夏二季敗春給之,秋、冬二季則秋給之。
(有閏者術别給。
)乃置木契一百枚以與出給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給之。
(倉部置木契一百隻:三十隻與司農寺合,十隻與太原倉監合,十隻與水豐倉監合,二十隻與東都司農寺合,二十隻行從倉部與京倉部合,十隻與行從司農寺合。
)凡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倉住者,皆給貯米,本司據見在供養。
九品以上給白米。
流外長上者,外别給兩口糧。
諸牧尉給五口糧,牧長四口糧。
(兩口準丁,餘準中男給。
)諸牧監獸醫上番日,及衛士、防人已上征行若在鎮及番還,并在外諸監、關、津番官(上番日給。
)土人任者,若尉、史,并給身糧。
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凡緻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給半祿。
即遷官者,通計前祿以充後數。
幾都之東租納于都之含嘉倉,自含嘉倉轉運以實京之太倉。
自洛至陝運于陸、自陝至京運于水,量其遞運節制,置使以監統之。
(陸運從洛至陝分别量計十五文,付運使,于北路分為八遞,應須車牛,任使司量運多少召雇情願者充,以十月起運,盡髒止。
)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别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别納粟二升,以為義倉。
(寬鄉據見營田,狹鄉據籍徵。
若遭損四已上,免半;七已上,全免。
其商賈戶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下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鬥,中下戶一石,下上七鬥,下中五鬥,下下戶及全戶逃并夷獠薄稅并不在取限,半輸者準下戶之半。
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
)凡義倉之粟唯荒年給糧,不得雜用。
(若有不熟之處随須給貸及種子,皆申尚書省奏聞。
)凡常平倉所以均貴賤。
(今太府寺屬官有常平署。
開元二十四年敕:"常平之法,其來自久。
比者,州縣雖存,所利非廣;京師輻湊,浮食者多。
今于京城内大置常平,賤則加價收籴,使遠近奔委;貴則終年出雜,而永無匮乏也。
") 《唐六典》 唐·張九齡、李林甫
)物之固者與地之遠者以供軍,
)皆料其遠近、時月、衆寡、好惡,而統其務焉。
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裡,步及驢五十裡,車三十裡。
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裡,江四十裡,餘水四十五裡,空舟溯阿四十裡,江五十裡,餘水六十裡。
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裡,江一百裡,餘水七十裡。
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申牒驗記,聽折半功。
)轉運、徵斂、送納,皆準程而節共遲速。
凡和市、籴皆量其貴賤,均天下之貨,以利于人。
凡金銀、寶貨、绫羅之屬,皆折庸、調以造焉。
凡天下舟車水陸載運皆具為腳直,輕重、貴賤、平易、險澀,而為之制。
黃河及洛水河,并從幽州運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六文。
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
從澧,荊等州至楊州,四文。
其山阪險難、驢少虛,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慮,不得下八十文。
其有人負處,兩人分一馱。
其用小舡處,并運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
)凡天下邊軍皆有支度之使以計軍資、糧仗之用,每歲所費,皆申度支而會計之,以長行旨為準。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耗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改替日,并令遞相交付者。
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驿遞送。
其支配處分,并依旨文為定,金部皆遞醋而行之。
) 金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
曆魏、晉、宋、齊、後、魏、北齊并有金部郎中,梁、陳、隋焉侍郎,炀帝但曰"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為司珍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
龍朔、鹹亨随曹改複。
)主事三人,從九品上。
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庫藏出納之節,金寶财貨之用,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
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锺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凡庫藏出納皆行文傍,季終而會之。
若承命出給,則于中書省覆而行之。
百司應請月俸,則符、牒到,所由皆遞覆而行之。
開元二十四年,敕以為"名目雖多,料數先定,既煩案牍,因此生奸。
自今已後,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
其貯米亦合入祿數同申。
"遂為恒式。
)乃置木契,與應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納之吝。
)凡有互市,皆為之節制。
其官市者,兩分帛煉,一分蕃彩。
若蕃人須籴糧食者,監司斟酌須數,與州司相知,聽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
)凡缣、帛之類,必定其畏短廣狹之制,端、匹、屯、綟之差焉。
)凡賜物十段,則約率而給之:絹三匹,布三端,綿四屯。
春、夏以絲代綿。
)若雜彩十段,則絲布二匹、?二匹、绫二匹、缦四匹。
若賜蕃客錦彩,率十段則錦一張、绫二匹、缦三匹、綿四屯。
凡遣使覆囚,則給以時服一具,随四時而與之。
若諸使經二季不還,則給以時服一副,每歲再給而止。
其出使外蕃及傔人并随身雜使、雜色人有職掌者,量經一府已上,亦準此。
其雜色人邊州差者,不在給限。
其尋常出使過二季不還者,當慮斟量,并典各給時服一副。
去本任五百裡内充使者,不在給限。
)凡時服稱一具者,全給之;一副者,減給之。
一副者,除襖子、汗衫、禅、頭巾、鞾,餘同上。
)正、冬之會,稱束帛有差者,皆賜絹,五品已上五匹,六品已下三匹。
命婦會,則視其夫、子。
倉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
自魏、晉、宋、齊、後魏,北齊并有倉部郎中,梁、陳為侍郎。
後周地官府有司倉下大夫一人。
隋初置倉部侍郎,炀帝但曰"郎"。
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并以度支尚書領倉部;開皇三年,改度支為民部,領之。
皇朝因隋,曰倉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
龍朔二年改曰司庚大夫,鹹亨元年複故。
)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
隋開皇六年置,炀帶曰承務郎,皇朝複曰倉部員外郎。
龍朔、鹹亨并随曹改複。
)主事三人,從九品上。
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國之倉庚,受納租稅,出給祿廪之事。
凡京官每年祿: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下以十石為差,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下以五石為差,至從九品五十二石。
外官降一等。
)春、夏二季敗春給之,秋、冬二季則秋給之。
)乃置木契一百枚以與出給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給之。
)凡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倉住者,皆給貯米,本司據見在供養。
九品以上給白米。
流外長上者,外别給兩口糧。
諸牧尉給五口糧,牧長四口糧。
)諸牧監獸醫上番日,及衛士、防人已上征行若在鎮及番還,并在外諸監、關、津番官
)土人任者,若尉、史,并給身糧。
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凡緻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給半祿。
即遷官者,通計前祿以充後數。
幾都之東租納于都之含嘉倉,自含嘉倉轉運以實京之太倉。
自洛至陝運于陸、自陝至京運于水,量其遞運節制,置使以監統之。
)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别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别納粟二升,以為義倉。
若遭損四已上,免半;七已上,全免。
其商賈戶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下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鬥,中下戶一石,下上七鬥,下中五鬥,下下戶及全戶逃并夷獠薄稅并不在取限,半輸者準下戶之半。
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
)凡義倉之粟唯荒年給糧,不得雜用。
)凡常平倉所以均貴賤。
開元二十四年敕:"常平之法,其來自久。
比者,州縣雖存,所利非廣;京師輻湊,浮食者多。
今于京城内大置常平,賤則加價收籴,使遠近奔委;貴則終年出雜,而永無匮乏也。
") 《唐六典》 唐·張九齡、李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