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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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過之處、遇有軍民利病、及不才官吏貪酷害人、事幹奏請者、從實奏聞 ○一本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

    如有軍民人等訴告冤枉等事、許受詞狀、輕則發下所在有司問理、重則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處史提問 ○一科舉本古者鄉舉裡選之法。

    今南北所取舉人名數、已有定制。

    近年奔競之徒、利他處學者寡少。

    往往赴彼投充增廣生員、詐冒鄉貫、隱蔽過惡、一概應試。

    所在教官、僥倖以為已功、其弊滋甚。

    今後不許。

    違者、聽本職及提調科舉官監試官拏問 ○一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禦史、不許侵越提督者職事。

    若以公務至府州縣、亦當勉勵師生、勤力學業。

    不許推故不理若提督官行止不端、許巡按監察禦史指實奏聞 ○一所轄境內、遇有衛所學校、一體提調整理。

    武職子弟、悉令其習讀武經七書百將傳、及操習武藝。

    其中有能習舉業者、亦聽科舉 ○一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

    不必會官。

    如果年深不堪充貢、就便照例黜罷。

    卻將以次者考充。

    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赴部 ○一廩膳增廣生員、已有定額。

    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優等者幫補。

    增廣有缺、於本處官員軍民之家、選擇資質聰敏、人物俊秀子弟補充。

    不許聽信有司及學官徇私作弊。

    若有額外之數、須嚴加考選通曉文義者、存留待缺。

    不許將不堪者一概存留、躲避差徭 ○一古者鄉閭裡巷、莫不有學。

    即今社學是也。

    凡提督去處、即令有司每鄉每裡俱設社學、擇立師範、明設教條、以教人之子弟年一考較、擇取勤效。

    仍免為師之人差徭 ○一師生於學校一切事務、並要遵依洪武間臥碑行。

    不許故違 ○成化六年、令貴州按察司分巡官、兼理本處學校 ○弘治十七年、令提學官、有徇情將老疾鄙猥之人濫容在學、及充貢者、參究黜罷 ○正德十年、給各按察司提督學校官關防 ○又令口外衛學、並各都司衛所土官學、離本布政司窵遠提督官不能歲歷者、許各道分巡官、歲加考校、行提學官知會 ○嘉靖十六年題準、大同所屬府州縣衛所儒學生員、俱令冀北道分巡官代理 【今宣大俱令巡按禦史帶管】 ○二十六年議準、甘肅各衛所儒學生員、行甘肅巡按禦史帶管提調。

    遇該科舉之年、聽考送陜西布政司應試 ○萬曆三年、換給提學官敕諭。

    一聖賢以經術垂訓。

    國家以經術作人。

    若能體認經書、便是講明學問。

    何必又別標門戶、聚黨空談。

    今後各提學官、督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昔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行實踐、以需他日之用。

    不許別刱書院、群聚徒黨、及號召地方遊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門、間請託之路。

    違者、提學官聽巡按禦史劾奏、遊食人拏問解發 ○一孝弟廉讓、乃士子立身大節。

    生員中有敦本尚實、行誼著聞者、雖文藝稍劣、亦必量加獎進、以勵頹俗。

    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屬託公事、或捏造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著者、體訪得實、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革退、不許徇情姑息。

    亦不許輕信有司教官開送、緻被挾私中傷、誤及善類 ○一我聖祖設立臥碑、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

    今後生員務遵明禁。

    除本身切已事情、許家人抱告有司、從公審問、倘有冤抑、即為昭雪。

    其事不幹已、輒便出入衙門、陳說民情、議論官員賢否者、許該管有司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

    若糾眾扛幫、聚至十人以上、罵詈官長肆行無禮、為首者照例問遣。

    其餘不分人數多少、盡行黜退為民 ○一國家明經取士。

    說書者以宋儒傳註為宗。

    行文者以典實純正為尚。

    今後務將頒降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及當代誥律典制等書、課令生員誦習講解。

    俾其通曉古今、適於世用。

    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

    所出試題、亦要明白正大、不得割裂文義、以傷雅道 ○一提學官奉敕專督學校、不許借事枉道、奔趨撫按官、幹求薦舉。

    各撫按二司官、亦不許侵伊職掌行事。

    若有不由提學官考取、徑自行文、給與生儒衣巾、及有革退生員、赴各衙門告訴復學者、即將本生問罪革黜。

    若提學官有行止不端、怠玩曠職者、許巡按禦史指實劾奏 ○一該管地方、每年務要巡視考校一遍。

    不許移文代委。

    及於隔別府分、調取生儒、以緻跋涉為害。

    亦不許令師生匍匐迎送。

    考畢。

    即於本地方發落、明示賞罰。

    不許攜帶文卷於別處發案、緻令書吏乘間作弊、士子無所勸懲。

    亦不許招邀詩朋酒友、遊山翫水、緻啟倖門、妨廢公務。

    其水陸夫馬廩給、隨帶吏書、俱照常行 ○一提學官巡歷所屬、凡有貪汙官吏、軍民不法重情、及教官幹犯行止者原係憲司、理當拏問。

    但不許接受民詞、侵官喜事。

    其生員犯罪、或事須對理者、聽該管衙門提問。

    不許護短曲庇、緻令有所倚恃、抗拒公法 ○一廩膳增廣、舊有定額。

    迨後增置附學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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