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八

關燈
、冒濫居多、今後歲考、務要嚴加校閱。

    如有荒疏庸耄、不堪作養者、即行黜退。

    不許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報復者、訪實拏問、照例問遣。

    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

    大府不過二十人。

    大州縣不得過十五人。

     【十一年題、如人才眾多地方、就試人眾、許酌量增取。

    但不許徇情過濫。

    見後】 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為少。

    若鄉宦勢豪、幹託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 ○一兩京各省廩膳科貢、皆有定額。

    近來有等姦徒、利他處人才寡少、往往詐冒籍貫、投充入學。

    及有詭寫兩名、隨處告考。

    或假捏士夫子弟、希圖進取。

    或原係娼優隸卒之家、及曾經犯罪問革、變易姓名、援例納粟納馬等項、僥倖出身。

    殊壞士習。

    訪出、嚴行拏問革黜。

    若教官納賄容隱、生員扶同保結者、一體治罪革罷 ○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束生徒、按季考校。

    凡學內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

    其齋夫膳夫學糧學田等項、俱要以時撥給、不許遲誤剋減 ○一生員之家、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

    六年以上者、發本處充吏。

    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

    六千以上者、罷黜為民 ○一儒學教官、士子觀法所係。

    按臨之日、考其學行俱優者、禮待獎勵。

    其行履無過、但學問疏淺者、一次考驗、始行戒飭、再考無過、送吏部別用。

    有老病不堪者、準令以禮緻仕。

    若卑汙無恥、素行不謹者、不必試其文學、即拏送按察司問革 ○一考貢、照近日事例。

    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員、限年六十以下、三十以上、屢經科舉者六人、嚴加考選、取其優者充貢。

     【後題準、考貢止用一正一陪。

    見歲貢條】 定限次年四月到部、聽候廷試。

    文理不通者、即行停降。

    年老衰憊者、姑授以冠帶榮身。

    不許但挨次濫貢。

    其有停廩降廩者、必考居一二等、方許收復。

    【十二年題準、停廩降廩者、考居三等、亦準復】 未收復者、不許起送應貢。

    如有濫貢、及廷試發回五名以上、提學官照例降調 ○一補貢。

    有缺、務查人文未經到部、果在一年以裏者、將原給批咨朱卷追繳、方取年力精壯、文學優長者一人補貢。

    定限該貢年分次年到部、方準收考。

    如有不遵舊例。

    將年遠貢缺、濫補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將本生發回革廩肄業。

    提學官參究 ○一遇鄉試年分、應試生儒名數、各照近日題準事例、每舉人一名、取科舉三十名。

    此外不許過多一名。

    兩京監生、亦依解額照數起送。

    有多送一名者、各監試官徑行裁革、不許入場 ○一名宦鄉賢孝子節婦、及鄉飲禮賓、皆國之重典、風教所關。

    近來有司忽於教化。

    學校是非不公。

    濫舉失實、激勸何有。

    今後提學官、宜以綱常為已任。

    遇有呈請、務須核真。

    非年久論定者、不得舉鄉賢名宦。

    非終始無議者、不得舉節婦孝子。

    非鄉裡推服者、不得舉鄉飲賓僎。

    如有妄舉受人請求者、師生人等、即以行止有虧論。

    其從前冒濫混雜、有玷明典者、照近例徑自查革 ○一所轄境內、有衛所學校、一體提調整理。

    武職子弟、悉令習讀武經七書百將傳、及操習武藝。

    有願習舉業者聽。

    社學師生、一體考校。

    務求明師責成、量免差役。

    其行止有虧、及訓詁句讀、音韻差謬、字畫不端、不通文理者、即行革退 ○四年、令各處鄉試畢日、吏部會同禮部、將各提學官從公考察、分別等第、優異降調有差 ○六年題準、南直隸廬鳳淮揚四府、滁、徐、和三州學校、以江北巡按兼之。

    湖廣衡永二府、郴州、以上湖南道副使兼之。

    辰州一府、靖州、以辰沅道副使兼之。

    廣東瓊州府、以海南道副使兼之。

    各請專敕行事。

    每歲巡歷考校 ○十年題準、鄉試後提學官考察停止 ○十一年題準、各提學每歲考校一次入學、務要不失原額。

    間有他故、巡歷不周、次年即行如數補足。

    雖係科舉之年、亦宜照歲考例。

    總計三年之內、大府務足六十人、大州縣務足四十五人。

    其地方果係科目數多。

    就試人眾、則於定額之外、量加數名。

    但不許倍於原數。

    如乏才之處、亦毋得因而一概取盈 ○又令南直隸提學禦史仍兼管江北。

    湖廣貴州提學官照舊專管該省。

    惟瓊州府、仍屬海南道 社學 洪武八年、詔有司立社學。

    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 ○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

    有司不得幹預。

    其經斷有過之人、不許為師 ○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 禦製大誥 ○又令為師者、率其徒能誦 大誥者赴京。

    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賞。

    又令兼讀律令○正統元年、令各處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

    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 ○成化元年、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

    其貧乏不願者勿強 ○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

    訪保明師。

    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

    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0.06752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