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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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備取用。
其科舉歲貢、亦照編次起送○又令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增廣年二十之上、不通義理者、皆充吏。
其託故偽訟革罷不應選者、照卷追徵食過廩膳還官、米數實收開繳戶部知數。
本生送吏部充吏 ○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食糧年深、以偽訟愚鈍等事革退者、假父殘疾告回侍親者、以富戶技藝戶倉腳夫起取戶丁、因而在京潛住者、侍親親終、及病痊制終、不行入學者、因愚鈍患病侍親等事、經斷罷閒、後以人材等項舉保為官者、皆充吏。
不追糧。
凡在學讀書、及在家丁憂病故者、因父伯叔任軍官、別無親男、坐名起取襲職者、告單丁重役、及父母年老侍親者、因父為事、代父起解問發充軍者、父兄叔姪當軍、戶內無丁告退者、為手足殘疾耳目盲聾告退者、為事充軍工役、及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後為事充軍工役者、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者、戶內軍故、勘合坐名勾補者、皆免充吏。
不追糧 ○永樂二年、令增廣生員入學十年、若年二十之上、魯鈍不能行文者、充吏 ○宣德三年奏準、巡按禦史會布按二司、并提調教官、考試生員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者、發附近布政司、直隸發附近府州充吏。
六年以下、鄙猥無學者、追還廩米為民 ○正統元年、令廩膳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充吏。
增廣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為民 ○四年、令生員以疾病罷黜者、免追廩米。
有犯詿誤、聽贖罪還學。
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吏。
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 ○十年奏準、提學官會布政司堂上官一員、兩直隸會巡按禦史、公同提調教官、考選生員年四十以上、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送吏部、六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廣十年以上、送本布政司、兩直隸送本府、俱充吏。
六年以上、并鄙猥殘疾者、悉黜為民。
雲南貴州免考 ○十四年、令生員有犯該發充吏者、廩膳免追糧米。
若犯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者、兩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
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
滿日原籍為民。
廩膳仍追廩米 ○天順五年、令各處會官考選廩膳未及六年考不中者、追廩為民 ○六年、令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是年定敕諭以後奉以從事】 ○成化九年奏準、北直隸考退生員、免追廩米 風憲官提督 正統元年奏準、各處添設按察司副。
使或僉事一員、南北直隸監察禦史各一員、請敕專一提督學校 ○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
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堂上官詢察、具奏罷黜 ○景泰元年、革罷提學風憲官。
聽巡按禦史、各司府州縣官、提督考察 ○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使僉事、照依提學官先奉敕書事理、提督。
兩直隸、禦史提督 ○天順六年、復設各處提督學校官、各賜敕諭。
一學者讀書、貴乎知而能行。
先將聖賢經書熟讀背誦、牢記不忘。
卻從師友講解明白。
俾將聖賢言語體而行之敦尚孝弟忠信、禮義廉恥之行。
不許徒務口耳之學。
將來 朝廷、庶得真才任用 ○一為學工夫、必收其放心。
主敬窮理。
毋得鹵莽間斷。
其於修已治人之方、義利公私之辨、須要體認精切。
庶幾趨向不差。
他日出仕、方能顧惜名節、事業可觀 ○一習學舉業、亦窮理之事。
果能精通四書本經、便會行文。
有等生徒、不肯實下工夫、惟記誦舊文、意圖僥倖出身。
今宜痛革此弊。
其所作四書經義策論等文、務要典實平順、說理詳明、不許浮誇怪誕。
至於習字、亦須端楷。
庶不乖教養之意 ○一學效無成、皆由師道不立。
今之教官、賢否不齊。
先須察其德行、考其文學、果所行所學皆善、須禮待之。
若一次考驗學問疏淺、及怠於訓誨者、姑戒勵之。
令其進學改過。
若再考無進不改、送吏部別用。
其貪淫不肖、實跡彰聞者、不必考其文學、即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禦史問理。
吏部別選有學行者補其缺 ○一師生每日坐齋讀書、及日逐會饌有司僉與齋夫膳夫、府學膳夫四名、齋夫八名。
州學膳夫三名、齋夫六名。
縣學膳夫二名、齋夫四名。
不許違誤缺役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
六年以上、發本處充吏。
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
六年以上、罷黜為民。
未及六年者、量加決罰、勉勵進學 ○一生員之家、並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
有司務要遵行、不許故違 ○一凡巡視學校、水路乘驛舟。
陸路乘官馬。
仍於本司帶書吏一名隨行、陸路與官驢。
俱支廩給 ○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吏生徒、不許出外遊蕩為非、凡學內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
若恃有提督憲職、將學校中一切合行之事、推故不行用心整理者、量加決罰懲戒
其科舉歲貢、亦照編次起送○又令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增廣年二十之上、不通義理者、皆充吏。
其託故偽訟革罷不應選者、照卷追徵食過廩膳還官、米數實收開繳戶部知數。
本生送吏部充吏 ○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食糧年深、以偽訟愚鈍等事革退者、假父殘疾告回侍親者、以富戶技藝戶倉腳夫起取戶丁、因而在京潛住者、侍親親終、及病痊制終、不行入學者、因愚鈍患病侍親等事、經斷罷閒、後以人材等項舉保為官者、皆充吏。
不追糧。
凡在學讀書、及在家丁憂病故者、因父伯叔任軍官、別無親男、坐名起取襲職者、告單丁重役、及父母年老侍親者、因父為事、代父起解問發充軍者、父兄叔姪當軍、戶內無丁告退者、為手足殘疾耳目盲聾告退者、為事充軍工役、及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後為事充軍工役者、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者、戶內軍故、勘合坐名勾補者、皆免充吏。
不追糧 ○永樂二年、令增廣生員入學十年、若年二十之上、魯鈍不能行文者、充吏 ○宣德三年奏準、巡按禦史會布按二司、并提調教官、考試生員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者、發附近布政司、直隸發附近府州充吏。
六年以下、鄙猥無學者、追還廩米為民 ○正統元年、令廩膳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充吏。
增廣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為民 ○四年、令生員以疾病罷黜者、免追廩米。
有犯詿誤、聽贖罪還學。
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吏。
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 ○十年奏準、提學官會布政司堂上官一員、兩直隸會巡按禦史、公同提調教官、考選生員年四十以上、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送吏部、六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廣十年以上、送本布政司、兩直隸送本府、俱充吏。
六年以上、并鄙猥殘疾者、悉黜為民。
雲南貴州免考 ○十四年、令生員有犯該發充吏者、廩膳免追糧米。
若犯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者、兩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
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
滿日原籍為民。
廩膳仍追廩米 ○天順五年、令各處會官考選廩膳未及六年考不中者、追廩為民 ○六年、令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是年定敕諭以後奉以從事】 ○成化九年奏準、北直隸考退生員、免追廩米 風憲官提督 正統元年奏準、各處添設按察司副。
使或僉事一員、南北直隸監察禦史各一員、請敕專一提督學校 ○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
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堂上官詢察、具奏罷黜 ○景泰元年、革罷提學風憲官。
聽巡按禦史、各司府州縣官、提督考察 ○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使僉事、照依提學官先奉敕書事理、提督。
兩直隸、禦史提督 ○天順六年、復設各處提督學校官、各賜敕諭。
一學者讀書、貴乎知而能行。
先將聖賢經書熟讀背誦、牢記不忘。
卻從師友講解明白。
俾將聖賢言語體而行之敦尚孝弟忠信、禮義廉恥之行。
不許徒務口耳之學。
將來 朝廷、庶得真才任用 ○一為學工夫、必收其放心。
主敬窮理。
毋得鹵莽間斷。
其於修已治人之方、義利公私之辨、須要體認精切。
庶幾趨向不差。
他日出仕、方能顧惜名節、事業可觀 ○一習學舉業、亦窮理之事。
果能精通四書本經、便會行文。
有等生徒、不肯實下工夫、惟記誦舊文、意圖僥倖出身。
今宜痛革此弊。
其所作四書經義策論等文、務要典實平順、說理詳明、不許浮誇怪誕。
至於習字、亦須端楷。
庶不乖教養之意 ○一學效無成、皆由師道不立。
今之教官、賢否不齊。
先須察其德行、考其文學、果所行所學皆善、須禮待之。
若一次考驗學問疏淺、及怠於訓誨者、姑戒勵之。
令其進學改過。
若再考無進不改、送吏部別用。
其貪淫不肖、實跡彰聞者、不必考其文學、即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禦史問理。
吏部別選有學行者補其缺 ○一師生每日坐齋讀書、及日逐會饌有司僉與齋夫膳夫、府學膳夫四名、齋夫八名。
州學膳夫三名、齋夫六名。
縣學膳夫二名、齋夫四名。
不許違誤缺役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
六年以上、發本處充吏。
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
六年以上、罷黜為民。
未及六年者、量加決罰、勉勵進學 ○一生員之家、並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
有司務要遵行、不許故違 ○一凡巡視學校、水路乘驛舟。
陸路乘官馬。
仍於本司帶書吏一名隨行、陸路與官驢。
俱支廩給 ○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吏生徒、不許出外遊蕩為非、凡學內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
若恃有提督憲職、將學校中一切合行之事、推故不行用心整理者、量加決罰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