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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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科舉歲貢、於大誥內出題、或策論判語參試
○正統六年、令出題不許摘裂牽綴、及問非所當問。
取文務須淳實典雅、不許浮華。
違者從風憲官糾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令舉人文字。
凡遇禦名 廟諱下一字、俱要減寫點畫。
考試等官、不許越數多取。
出題校文、須依經按傳、文理純正。
不許監臨等官幹預。
小錄不許開寫掌行科舉文字吏典、及謄錄對讀生員姓名 ○弘治七年、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險怪艱澀之辭。
答策不許引用繆誤雜書。
其陳及時務、須斟酌得宜、便於實用、不許泛為誇大、及偏執私見、有乖醇厚之風。
禦名 廟諱、及親王名諱、仍依舊制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
違者黜落。
文字試題上、不許加奉試字。
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許草書、及先後錯亂。
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
小錄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
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
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 ○十七年、令各處進到小錄有乖違者、禮部與翰林院參奏究問 ○嘉靖六年奏準、科場文字、務要平實典雅、不許浮華險怪、以壞文體。
試錄隻依士子本文、稍加潤色 ○十七年題準、會試校文、務要醇正典雅、明白通暢、合於程式者、方許取中。
其有似前駕虛翼偽、鉤棘軋茁之文、必加黜落。
仍聽考試官摘出不寫經傳本旨、不循體制、及引用莊列背道不經之言、悖謬尤甚者、將試卷送出、以憑本部指實奏請除名、不許再試 ○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舉奏。
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罪黜。
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 ○萬曆元年奏準、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間文體。
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浮靡之弊 ○又奏準、士子經書文字、照先年題準限六百字上下。
冗長浮泛者、不得中式 ○八年奏準、限五百字。
過多者不許謄錄○十三年題準、程式文字、就將士子中式試卷、純正典實者、依制刊刻、不許主司代作。
其後場果有學問該博、即前場稍未純、亦許甄錄。
中間字句不甚妥當者、不妨稍為修飾。
但不許增損過多、緻掩本文 凡科場禁例。
洪武五年、令舉人不中程式、為有司所黜、多不省已自修、往往摭拾主司細故、謗毀以逞私忿者、罪之 ○七年奏準、生儒點名進場時、嚴行□檢。
入舍後、詳加伺察。
如有犯者、照例於舉場前。
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十三年奏準、謄錄生宜多增名數、嚴加考選臨期責令所官用心督責。
有脫誤差訛者、除查究外、仍將本卷另謄。
對讀生查出者、量行給賞。
至於分卷謄錄之時、須將前後所收試卷勻散、以防姦弊 ○十七年、令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姪親屬入院、徇私取中。
違者指實陳告 ○成化二年、令舉人不許懷挾、並越舍互錄、及浼託軍匠人等夾帶文字。
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帶、及縱容懷挾互錄文字。
違者、各治以罪 ○弘治七年、令應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濫入試。
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
席舍照依編定字號、並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亂 ○十三年奏準、應試生儒舉人監生、但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捨與人換寫文字者、俱問發充吏、三考滿日為民。
若係官吏、就發為民。
其官旗軍人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
官罰俸一年。
夫匠發口外為民。
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
屬有司者、發附近。
俱充軍 ○十七年奏準、凡科舉入場及開榜之日、如挾私投匿名文書、中傷士子者、在內聽巡城禦史五城兵馬司、在外聽按察司、並應捕人役、緝挐到官、依律治罪。
見者即便依律燒燬。
不許考試官諉以避嫌、妄退文卷。
其士子果有作弊實跡、聽明白具告治罪。
違者、並聽監試禦史糾舉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檢、放入就舍。
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並越舍與人換寫者、□檢得出、拏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
不行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隆慶元年奏準、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污衊主司。
今後如有前項姦徒、照例問擬外。
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日押發口外為民 鄉試 凡鄉試額數。
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
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名。
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
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十七年定、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洪熙元年、定取士額數。
南京國子監並南直隸、共八十名。
北京國子監並北直隸、共五十名。
江西、五十名。
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
湖廣、廣東、各四十名。
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
陜西、山西、山東、各三十名。
廣西、二十名。
雲南、交阯、各十名 ○□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七年、令順天府鄉試額取八十名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五年、復定取士額。
順天府、仍八十名。
應天府百名。
浙江、福建、皆六十名。
江西、六十五名。
河南、廣東、皆五十名。
湖廣、五十五名。
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
陜西、山西、皆四十名。
廣西、三十名。
雲南、二十名 ○六年、令順天府鄉試增二十名 ○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四年、復定取士額。
南北直隸各增三十五名。
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廣、山東、各增三十名。
廣東、四川、陜西、山西、廣西、各增二十五名。
雲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令雲南鄉試復增十名 ○十年、令雲南解額復增五名 ○弘治七年、令雲貴解額共增五名 ○嘉靖十四年、令貴州另自開科。
其解額、雲南四十名。
貴州二十五名 ○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解額五名 ○隆慶四年奏準、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增額各十五名。
不為例 ○萬曆元年、令增雲南解額五名 凡考試官。
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於儒官儒士內選用。
官出幣帛、先期敦聘。
主文考試二員、文幣各二表裏。
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裏。
在內應天府請。
在外各布政司請 ○永樂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
賜宴於本部及本府 ○正統六年、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
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緻仕養病、與署事舉人、並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 ○景泰元年、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禦史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天順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一員 ○弘治四年、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第、以備科舉聘取。
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於等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七年、令考官不許聽囑濫請。
各將舉一職名咨呈
取文務須淳實典雅、不許浮華。
違者從風憲官糾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令舉人文字。
凡遇禦名 廟諱下一字、俱要減寫點畫。
考試等官、不許越數多取。
出題校文、須依經按傳、文理純正。
不許監臨等官幹預。
小錄不許開寫掌行科舉文字吏典、及謄錄對讀生員姓名 ○弘治七年、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險怪艱澀之辭。
答策不許引用繆誤雜書。
其陳及時務、須斟酌得宜、便於實用、不許泛為誇大、及偏執私見、有乖醇厚之風。
禦名 廟諱、及親王名諱、仍依舊制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
違者黜落。
文字試題上、不許加奉試字。
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許草書、及先後錯亂。
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
小錄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
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
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 ○十七年、令各處進到小錄有乖違者、禮部與翰林院參奏究問 ○嘉靖六年奏準、科場文字、務要平實典雅、不許浮華險怪、以壞文體。
試錄隻依士子本文、稍加潤色 ○十七年題準、會試校文、務要醇正典雅、明白通暢、合於程式者、方許取中。
其有似前駕虛翼偽、鉤棘軋茁之文、必加黜落。
仍聽考試官摘出不寫經傳本旨、不循體制、及引用莊列背道不經之言、悖謬尤甚者、將試卷送出、以憑本部指實奏請除名、不許再試 ○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舉奏。
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罪黜。
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 ○萬曆元年奏準、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間文體。
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浮靡之弊 ○又奏準、士子經書文字、照先年題準限六百字上下。
冗長浮泛者、不得中式 ○八年奏準、限五百字。
過多者不許謄錄○十三年題準、程式文字、就將士子中式試卷、純正典實者、依制刊刻、不許主司代作。
其後場果有學問該博、即前場稍未純、亦許甄錄。
中間字句不甚妥當者、不妨稍為修飾。
但不許增損過多、緻掩本文 凡科場禁例。
洪武五年、令舉人不中程式、為有司所黜、多不省已自修、往往摭拾主司細故、謗毀以逞私忿者、罪之 ○七年奏準、生儒點名進場時、嚴行□檢。
入舍後、詳加伺察。
如有犯者、照例於舉場前。
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十三年奏準、謄錄生宜多增名數、嚴加考選臨期責令所官用心督責。
有脫誤差訛者、除查究外、仍將本卷另謄。
對讀生查出者、量行給賞。
至於分卷謄錄之時、須將前後所收試卷勻散、以防姦弊 ○十七年、令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姪親屬入院、徇私取中。
違者指實陳告 ○成化二年、令舉人不許懷挾、並越舍互錄、及浼託軍匠人等夾帶文字。
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帶、及縱容懷挾互錄文字。
違者、各治以罪 ○弘治七年、令應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濫入試。
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
席舍照依編定字號、並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亂 ○十三年奏準、應試生儒舉人監生、但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捨與人換寫文字者、俱問發充吏、三考滿日為民。
若係官吏、就發為民。
其官旗軍人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
官罰俸一年。
夫匠發口外為民。
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
屬有司者、發附近。
俱充軍 ○十七年奏準、凡科舉入場及開榜之日、如挾私投匿名文書、中傷士子者、在內聽巡城禦史五城兵馬司、在外聽按察司、並應捕人役、緝挐到官、依律治罪。
見者即便依律燒燬。
不許考試官諉以避嫌、妄退文卷。
其士子果有作弊實跡、聽明白具告治罪。
違者、並聽監試禦史糾舉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檢、放入就舍。
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並越舍與人換寫者、□檢得出、拏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
不行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隆慶元年奏準、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污衊主司。
今後如有前項姦徒、照例問擬外。
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日押發口外為民 鄉試 凡鄉試額數。
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
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名。
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
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十七年定、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洪熙元年、定取士額數。
南京國子監並南直隸、共八十名。
北京國子監並北直隸、共五十名。
江西、五十名。
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
湖廣、廣東、各四十名。
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
陜西、山西、山東、各三十名。
廣西、二十名。
雲南、交阯、各十名 ○□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七年、令順天府鄉試額取八十名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五年、復定取士額。
順天府、仍八十名。
應天府百名。
浙江、福建、皆六十名。
江西、六十五名。
河南、廣東、皆五十名。
湖廣、五十五名。
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
陜西、山西、皆四十名。
廣西、三十名。
雲南、二十名 ○六年、令順天府鄉試增二十名 ○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四年、復定取士額。
南北直隸各增三十五名。
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廣、山東、各增三十名。
廣東、四川、陜西、山西、廣西、各增二十五名。
雲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令雲南鄉試復增十名 ○十年、令雲南解額復增五名 ○弘治七年、令雲貴解額共增五名 ○嘉靖十四年、令貴州另自開科。
其解額、雲南四十名。
貴州二十五名 ○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解額五名 ○隆慶四年奏準、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增額各十五名。
不為例 ○萬曆元年、令增雲南解額五名 凡考試官。
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於儒官儒士內選用。
官出幣帛、先期敦聘。
主文考試二員、文幣各二表裏。
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裏。
在內應天府請。
在外各布政司請 ○永樂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
賜宴於本部及本府 ○正統六年、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
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緻仕養病、與署事舉人、並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 ○景泰元年、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禦史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天順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一員 ○弘治四年、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第、以備科舉聘取。
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於等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七年、令考官不許聽囑濫請。
各將舉一職名咨呈